聊聊《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_風聞
西西弗评论-西西弗评论官方账号-西西弗评论在这里更新优秀文章09-07 09:11

這次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大方向沒錯,但具體條款可以再斟酌修改。
1
今日,全國人大公佈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徵求社會意見。裏面的第三十四條引發了高度爭議。這一條內容如下: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在公共場所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的;
(二)在公共場所或者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標誌的;
(三)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的;
(四)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
(五)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侵佔、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的。
爭議的主要是第二條和第三條。
簡單説説我的觀點吧。
首先,我認為這次修訂的影響其實沒這麼大。既不會像有些人希望的,用這個條款把“反賊們“都給拘起來;也不會像有些人擔心的,吃個日料,穿個和服,就算是傷害中華民族感情了。
這個條款通過了,天也不會塌下來,沒通過,也照樣能整治某些不良行為。當然,更理想的選擇是,修訂一下,定義的更清晰,修訂的更完善,減少基層執行時的不確定性。
2
對於在公共場所做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的事情,以前照樣是有懲罰的。
在舊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類似的行為,是通過認定為尋釁滋事或者擾亂公共秩序來認定的。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擾亂公共秩序,二十八條規定了尋釁滋事。
過去,穿日本軍服,在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場所拍照,照樣會以尋釁滋事為名拘留。所以,我認為有沒有這個條款,其實沒太大區別。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的的行為,之前一樣會以其他理由被懲罰。司法解釋也明確過,網絡屬於公共場所,網絡上搞事,也屬於尋釁滋事。
之前討論尋釁滋事罪的時候,我講過,尋釁滋事這個罪,確實是口袋罪,把一些其他法條無法處理的事情,裝到這裏面。未來發展的趨勢是,用更清晰更細緻的法條,把本來裝到大口袋的罪行,挪到小口袋來處罰。大方向,這是正確的。
但是,這個新的三十四條,似乎還是不那麼清晰。為什麼這個條款,不能定義的更清晰,不能明確列舉出,什麼是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有損中華民族精神的行為呢?
之前我文章中也寫過,法律也不是能事無鉅細的把所有細節都寫清楚的。所以才會有口袋罪。
拿公共場合穿和服這件事舉例吧。
非敏感日期,非敏感地點,公共場所穿和服,我認為完全合法合規。我相信大部分中國人也不會太在意這個事情。自己可能不喜歡,討厭這種行為,自己不會做,但説公共場所穿和服就是犯法,大多數中國人也不會這麼極端。
但是 12月13日國家公祭日,在南京大屠殺紀念館門口穿和服跳舞,我相信大部分中國人都無法接受,認為這種行為是刻意挑釁社會道德底線,不合法。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拘留幾天,應該不算太過份。
然而,在這兩者之間,有無數的可能。12月13日國家公祭日,在大屠殺紀念館門口穿和服不合法,那南京其他地方合不合法?在上海合不合法,廣州合不合法?如果法律規定,12月13日所有公共場所穿和服都不合法,12日呢?14日呢,8月15日呢?如果穿和服合法,穿日本軍裝合不合法?日本軍裝又如何認定?看上去像,但細節不一樣,算不算日本軍裝呢?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個問題都規定的這麼細緻。那麼怎麼辦呢?還是得具體分析,看一線執法人員的判斷。**造成混亂,影響惡劣,擾亂秩序,就要被處罰。如果只是自娛自樂,對他人無影響,也就算了。
穿一件萬聖節的滿身是血的衣服,在地鐵站把小朋友嚇得哇哇大哭,造成混亂。影響惡劣,擾亂秩序,雖然不算情節嚴重,不會被判刑,但是被拘留幾天也算合理處罰。2014年上海就有一個案例。同樣的衣服,如果沒碰到小朋友,沒造成惡劣影響,也就沒人管。
我之前寫過,世界上沒有兩全的事情,不放過一個壞人就一定會冤枉好人。不冤枉一個好人,就一定會放過壞人。口袋罪想把所有壞人都裝進去,就只能寬泛模糊,依靠辦案人主觀判斷。就很難避免在一些特殊情況中,把好人也牽連上。
要説法律模糊,那基於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更模糊,法律大部分語焉不詳,怎麼判全靠歷史形成的各種判例。英美法系的鼻祖大英帝國,到現在國家也沒有一部成文憲法,不也順順利利過了這麼多年。
3
有些人士認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是內涵極為模糊的概念,由於處罰標準模糊,勢必導致行政權力的選擇性執法,容易出現濫權現象。
這句話我也同意。但看法律的修正是否合理,不能看清晰和模糊的絕對值,要看修正後是否被修正前更清晰了。
之前説過,原先的類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行為,使用擾亂公共秩序和尋釁滋事處罰的。相關的還有一個四十七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
現在又單獨列了一個新34條。
新34條有爭議的兩個條款。一條是明確規定了是公共場所。那麼問題來了,如果服飾標誌已經到了“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了中華民族感情”的地步,還在公共場所引發關注,這算不算擾亂公共秩序呢。我自己覺得算是。
如果沒人圍觀,沒人關注,沒人舉報,沒形成輿情,我相信警察也不會理不會管。警察管了處罰了,絕大多數情況是已經形成了一定影響,擾亂了秩序。
另一條是製造傳播傳揚“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了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言論。中華民族是56個民族組成,“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了中華民族感情”的東西,是不是也算民族歧視和侮辱呢,製造傳播傳揚算不算尋釁滋事呢?如果問題嚴重,用口袋套也能套,照樣能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裏面可以找茬的地方太多了。比如裸露身體也可以拘留,也沒寫清楚裸露到身體地方才能拘留。有這條,警察也沒把穿短裙短褲的人都拘留進去。這條針對的是暴露狂色狼,但要抬槓,也可以説是內涵模糊,處罰標準模糊。
4
法律是不可能面面俱到的。在大多數情況下,要依靠一線執法人員的判斷,要信任一線執法人員。 美國的法律,給一線執法人員的權力,遠大於中國。美國警察如果認為你構成了威脅,完全可以一槍把你斃了。類似的案例屢見不鮮。執法人員裏面,肯定有壞的。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都搞疑罪從無,對執法人員,也得默認是好人呀。
像某些人一樣,默認執法人員都是壞蛋,法律有漏洞執法人員就會濫用,只能建議他們儘快潤去美國,見識一下美國的執法人員。
如果不給一線執法人員基本的信任,把一線執法人員都假設成壞蛋,社會秩序就會崩塌。
類似我們治安處罰的輕罪的判斷,大部分國家也都比較模糊,依靠執法人員的判斷。日本的輕犯罪法,規定的比我們狠多了。什麼遊手好閒的,無故攜帶刀具棍棒的,公共場所舉止粗暴的,插隊的,製造噪音的,乞討的,亂扔垃圾的,貼小廣告的,隨地吐痰的,裸露身體的,穿不符合身份的專用服裝的,一律都是輕罪,可以罰款而且拘留。
當然,日本的實際執行也沒這麼嚴格。偶爾插個隊,吵個架也不會馬上被警察拷走。警察也沒這麼時間管所有這些事。
5
原則上,把大口袋中的處罰行為,拿出來放到小口袋裏,規定的更細緻邊界更清晰,是正確的方向。
新的三十四條,我認為,比原先的用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和民族歧視去判斷是否處罰,是更清晰了一些,總體上還算是個進步。
英烈法也起到了類似的效果,把原先用尋釁滋事罪判定的東西,拿出來單獨立法,規定的比以前更清晰了。在英烈問題上的發言尺度,也比以前更清晰了。當然,這種清晰,很多人並不樂意看到,他們希望的還是模糊的。這樣,有影響力有關係的人,就可以隨便侮辱英烈而不受到處罰。
當然,這個進步是否足夠?我認為不夠,還可以更清晰一點。
**我的建議是在第二款和第三款後面加上“造成不良影響,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公共秩序的”。**這樣,處罰範圍完全沒有擴大。即使沒有這條,擾亂公共秩序,也完全可以用原法律第二十三條處罰。新的條款,只明確了行為的類型,而沒有擴大處罰範圍。
如果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沒有擾亂公共秩序,那就沒必要處罰呀。一個人自己在家裏穿日本軍裝自娛自樂,只要不對外傳播,管他作甚呢?
換句話説,如果沒有造成不良影響,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只是自娛自樂,那怎麼能説是:“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了”。肯定先造成惡劣影響,才能傷害中華民族感情呀。
修訂法律目的,是要把尋釁滋事這個大框框定的更嚴格一點,更清晰一點,新的懲罰還是要落在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的大框子裏面。
這次修訂,我覺得沒多大事。修訂之後,也不會有什麼變化。
對這次修訂,我的態度是無所謂。從大口袋往外拿的大方向沒錯,所以我不反對。但我對當前條款也不滿意,我也不支持。我認為目前的條款是有改進空間的,如果能更清晰,不會擴大處罰範圍,我就支持。
6
最後説幾句,這次修訂,形成了輿論熱點,一堆人玩命兒反對。大概有幾種人:
第一種是自媒體搞流量的。比如古某張某。第二種是朋友圈的行為藝術家,通過轉發申明立場,表示眾人皆醉我獨醒的。第三種,是認認真真提意見的。
很少一部分人是第四種,哭爹喊娘,説這個法律通過,就天塌下來國將不國回到幾十年前的。這種就比較有趣了。老實説,正常人都知道,吃個日料,一般場合穿個和服拍照,根本不會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為啥這個法律觸發了這些人的敏感點,跳的如此之高呢?
我猜測一下,也許他們的很多言論行為,本來的目的就是要損害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只不過這個陰暗的目的一直藏在他們心裏不敢示人。這個條款直接把他們心中陰暗的目的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所以才這麼敏感。
我也一直有點奇怪,為啥有些人不管寫什麼文章,最後都得帶到中華民族的劣根性上….. 也許他們寫文章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傷害中華民族的感情呢。另外,有些人一直在煽動一線執法人員與民眾的對立,把一線執法人員都假設成壞蛋……一線執法人員裏面肯定有壞人。但如果執法人員都是壞蛋,這個國家早就完蛋了。
我是哪種呢?我是第五種,鍛鍊時候閒着沒事的。一小時,鍛鍊結束,文章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