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觀察|構築綠色貿易壁壘?簡析歐盟電池條例【走出去智庫】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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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8月17日正式生效的《歐盟電池和廢電池條例》(“歐盟電池條例”),動力電池出口到歐洲必須持有符合要求的“電池護照”,記錄電池碳足跡、供應鏈盡職調查等信息,這將對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出口歐洲產生重大影響。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姚麗娟認為,歐盟電池條例樹立了全球電池產業以及新能源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綠色新標杆,並提高了歐盟以外地區生產的電池產品以及新能源汽車進入歐盟市場的門檻,對於在新能源汽車電池領域佔據技術和市場優勢的中國企業而言,可謂新的“綠色貿易壁壘”。尤其是歐盟電池條例項下的供應鏈盡調義務,該項義務意味着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需要承擔更為繁重的盡調責任、更高的合規成本,導致供應鏈隱私性大大降低,並將在違規的情況下面臨更為嚴苛的法律責任和處罰。
歐盟電池條例將對中企帶來哪些影響?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 刊發姚麗娟律師的分析文章,供關注歐盟新能源政策的讀者參閲。
要 點

****1、歐盟對電池行業的監管已經升級,並打出全面的監管組合拳。創新性監管舉措包括:電池碳足跡、電池護照、供應鏈盡職調查等,並就電池使用物質限制、生產者責任、原材料循環使用作出了更為嚴格和明確的要求,以保證電池的“綠色”環保屬性。
****2、****歐盟電池條例項下對電池經營者的供應鏈盡調義務相對嚴格,但並非普遍適用,規模較小的電池經營者不承擔供應鏈盡調義務。
****3、****為滿足歐盟電池條例項下可回收電池材料物質最低使用比例、有毒有害物質成分限制等規定,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仍需進一步提高出口歐洲市場的電池產品及新能源汽車的綠色性、環保性、可循環性的標準,在滿足適用監管要求的基礎上保持競爭優勢。
正 文

經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審議通過的《電池和廢電池條例(Regulation Concerning Batteries and Waste Batteries (EU) 2023/1542)》(“歐盟電池條例”)於2023年8月17日正式生效。歐盟電池條例旨在建立可持續的電池管理模式,提升歐盟供應鏈安全以及歐盟供應鏈優勢,降低電池全生命週期的環境與社會的負面影響。
在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積極出海的時代背景下,歐盟電池條例的生效實施將對其歐洲戰略和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一、歐盟對電池行業監管升級:從指令到條例
歐盟電池條例取代了自2008年9月26日起實施的歐盟《關於電池和蓄電池以及廢電池和蓄電池的指令》(Directive 2006/66/EC,“歐盟電池指令”)。該指令適用於所有類型的電池、蓄電池,旨在規範電池在歐盟市場的投放,減少電池中有害物質的使用,提高各成員國廢舊電池收集、處理、回收和處置水平。鑑於在歐盟法律體系中,指令需要由成員國通過國內立法落地實施,因此歐盟電池指令並未成為歐盟內通行的統一規則。與指令不同,條例可直接適用於成員國,因而歐盟電池條例自生效後將在歐盟各個成員國直接實施。
歐盟電池條例適用對象寬泛,涵蓋了各類型電池,特別包括電動車電池(electric vehicle batteries)、輕型交通工具電池(light means of transport batteries)、工業電池(industrial batteries)以及其他便攜式電池(portable batteries)、啓動、照明和點火電池(starting, lighting and ignition batteries)。
該條例適用的主體也相當廣泛,包括所有電池經營者(economic operator)、生產商、授權代表、進口商、銷售商以及將電池產品投放市場的個人和法人等各類主體,對涉及電池原材料採購、製造、使用和回收的整個電池生命週期進行監管。
二、歐盟對電池行業的全面監管組合拳:從碳足跡到電池護照:
歐盟電池條例推出了多項創新性的監管舉措,如電池碳足跡、電池護照、供應鏈盡職調查等,並就電池使用物質限制、生產者責任、原材料循環使用作出了更為嚴格和明確的要求,以保證電池的“綠色”環保屬性。
****1. 電池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碳足跡指的是因某一特定個人、組織或團體的活動而釋放到大氣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而電池碳足跡是根據電池預計全生命週期內直接或間接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歐盟電池條例引入電池碳足跡的相關規定,着眼於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對生產和使用電池過程中產生的碳排放進行了更為嚴格的監管和管理,避免作為“綠色”能源的電池實際並未實現節能減排。
歐盟電池條例針對電動車電池、可充電工業電池以及輕型交通工具電池的碳足跡要求分為碳足跡申報、碳足跡性能等級、最高碳足跡閾值三個階段。上述三類電池的經營者需要在2025年到2033年的不同時間節點逐步實施(1)電池產品碳足跡申報(至少包含生產商、型號、產地、碳足跡等信息)、(2)在電池產品上標明碳足跡性能等級,以及(3)確保電池產品生命週期內碳足跡不超過規定的最大碳足跡閾值。****例如,對於電動車電池,預計自2025年2月起將被要求對其每種電池型號進行碳足跡申報,自2026年8月起在其電池產品上標明碳足跡性能等級,並自2028年2月起確保其電池產品生命週期內的碳足跡不超過規定的最高碳足跡閾值。
2. 供應鏈盡職調查歐盟電池條例項下對電池經營者的供應鏈盡調義務相對嚴格,但並非普遍適用,規模較小的電池經營者不承擔供應鏈盡調義務。具體而言,所有從事電池業務的經營者(除非該經營者上一財年淨收入少於4000萬歐元(即約3.18億元人民幣)且不屬於合併收入超過4000萬歐元的集團內的成員,或該經營者從事電池再利用業務)應負有供應鏈盡調義務,包括:
****(1)建立和實施供應鏈盡調政策:電池經營者應對鈷、天然石墨、鋰、鎳及其化合物的供應商進行供應鏈盡調,識別其可能涉及的危害環境、氣候、健康、社會、人權的風險;
****(2)盡調第三方核查: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應對電池經營者的盡調政策及行為開展第三方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若合格評定機構認為電池經營者適當履行了其盡調義務,則應出具核查合格文件;
****(3)監督制度:電池經營者應向市場監督機構提供第三方合格評定機構出具的核查報告,每年審查並公佈其電池盡調政策報告、第三方核查報告等以供公眾查閲。
供應鏈盡調要求提升了可持續發展的標準,也在無形之中提高了歐盟電池市場的准入門檻,歐盟市場經營主體在進口其他國家或地區生產的電池產品時,出於對規避供應鏈合規風險的要求,可能會更傾向於考量電池經營者的供應鏈安全合規性而非產品價格優勢,從而影響中國生產的電池產品的市場競爭優勢。
值得一提的是,基於環保和人權要求的供應鏈盡調在近幾年的歐盟立法中並不罕見。2022年2月23日,歐盟委員會發布《關於企業可持續發展盡職調查指令草案》,強制規定所有成員國的滿足特定員工人數和營業額門檻的大型企業及特定行業企業應當對其供應鏈的人權及環境情況進行盡職調查;2023年1月1日生效的德國《供應鏈企業盡職調查法案》亦要求達到門檻標準的德國公司持續性地分析並報告其自身業務以及整個供應鏈中與特定的人權和環境標準相關的合規情況。
3. 可回收電池材料物質最低使用比例目標歐盟電池條例對生產新電池時使用的回收鈷、鉛、鋰、鎳材料的最低百分比設定了階段性目標。例如對於含有鈷、鉛、鋰或鎳的電動車電池,預計自2028年8月起應附有列明相關成分回收使用含量的文件;自2031年8月起,電動車電池中至少使用16%的回收鈷、85%的回收鉛、6%的回收鋰以及6%的回收鎳;自2036年8月起使用回收鈷、鉛、鋰、鎳的最低比例目標進一步提高,電動車電池中至少使用26%的回收鈷、85%的回收鉛、12%的回收鋰以及15%的回收鎳。
上述可回收電池材料物質最低使用比例目標,與歐盟2023年3月16日發佈的《關鍵原材料法案》相呼應。歐盟作為電池所需礦產資源較為匱乏的區域,這些規定除旨在提升關鍵原材料供應鏈的安全性、多樣性、循環性和可持續性外,更意在減少歐盟對關鍵原材料進口的依賴,提高歐盟應對關鍵原材料供應中斷風險的能力。
4. 電池有毒有害物質限制基於歐盟自2007年6月1日起實施的《關於化學品註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規》(REACH法規)中對於電池中汞、鎘含量的限制要求,歐盟電池條例引入了新的電池有毒有害物質限制要求,例如,按重量計汞含量不得超過0.0005%、鎘含量不得超過0.002%、鉛含量不得超過0.01%。
5. 生產者責任延伸歐盟電池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電池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要求電池生產者對其引入歐盟市場的所有類別的電池產品的整個生命週期負責,包括但不限於要求電池生產者在各成員國指定的主管機構完成註冊,建立廢舊電池收集回收制度,在廢舊電池收集網點提供廢舊電池免費收集服務,組織廢舊電池的免費收集、運輸、再利用、再製造、處理和回收,收集廢舊電池管理信息並向主管當局報告,承擔因履行延伸的生產者責任所產生的所有費用等。
中國也建立了電池行業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並已設立新能源汽車國家監測與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溯源綜合管理平台,對動力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報廢、回收、利用等全過程進行信息採集,對各環節主體履行回收利用責任情況實施監測,以實現動力蓄電池產品來源可查、去向可追、節點可控、責任可究。
****6. 電池護照(battery passport)****根據歐盟電池條例,預計自2027年2月起, 輕型交通工具電池、容量大於2kWh的工業電池以及電動車電池均需要帶有電池護照。電池護照將通過二維碼印刻在電池產品上以供公眾和監管機構在線訪問查詢。其本質是電池全生命週期數據管理系統,旨在通過詳細記錄電池全生命週期數據,實現電池產品信息集中管理與數據共享,提高電池供應鏈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建立可持續發展的電池價值鏈。電池護照將包含上述碳足跡、供應鏈盡調信息、回收物質含量、化學成分等信息,還將包括電池的型號、容量、性能、用途、材料、使用壽命、零部件與更換備件來源、拆解信息、測試報告等信息。
以上所述的電池護照記錄的電池全生命週期數據主要如下:
三、歐盟電池條例對中國新能源企業的影響
歐盟電池條例樹立了全球電池產業以及新能源汽車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綠色新標杆,並提高了歐盟以外地區生產的電池產品以及新能源汽車進入歐盟市場的門檻,對於在新能源汽車電池領域佔據技術和市場優勢的中國企業而言,可謂新的“綠色貿易壁壘”。
總體而言,歐盟電池條例項下提出的供應鏈盡調義務、電池碳足跡、可回收電池材料物質最低使用比例目標、有毒有害物質成分限制等內容,對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歐盟電池條例項下的供應鏈盡調義務,該項義務意味着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需要承擔更為繁重的盡調責任、更高的合規成本,導致供應鏈隱私性大大降低,並將在違規的情況下面臨更為嚴苛的法律責任和處罰。此外,不同於歐盟電池條例項下規定的碳足跡申報、碳足跡性能等級、最高碳足跡閾值的階段性要求,中國電池監管相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對電池碳足跡做出明確的、系統性的規定。因此,為滿足歐盟電池條例項下可回收電池材料物質最低使用比例、有毒有害物質成分限制等規定,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仍需進一步提高出口歐洲市場的電池產品及新能源汽車的綠色性、環保性、可循環性的標準,在滿足適用監管要求的基礎上保持競爭優勢。
面對歐盟電池條例,中國新能源車企和電池廠商應未雨綢繆,在全面評估自身供應鏈的基礎上,針對新規的具體要求,主動調整產業佈局、管理供應鏈、健全電池產品生命週期碳管理、達成碳足跡標準,從而進一步提高電池產品以及新能源汽車在全球市場上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