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錢找人代罵,違法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9-13 16:42
來源:法治日報
-2023-
09/13
10:22
近日,湖南長沙一名男子,在多個平台發佈,替他人提供網絡辱罵服務的留言,引起警方注意。
警方調查發現,嫌疑人李某自去年10月至今,已經接了100單左右,非法獲利近萬元。
他聲稱自己接單後會一直辱罵到“客户”滿意為止,並將聊天內容截圖反饋給買家。
目前,李某已經被長沙警方抓獲,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代罵服務中,
代罵人與僱主面臨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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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確的是,無論線上還是線下,罵人都是違法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的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以及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錶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從民事責任角度看,代罵人與僱主應當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其次,侮辱、誹謗他人的,可能面臨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以及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同時,根據《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製作、複製、發佈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違法信息。在網上發佈替他人提供網絡辱罵服務信息的行為顯然違反了此規定,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網絡並非法外之地,線上與線下都應該遵循基本的道德規範和法律準則。無論代罵人或僱主,辱罵、誹謗他人必將被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