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觀察|《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的主要內容及其重要意義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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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至9月1日,《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以下簡稱“三審稿”)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三審稿進一步完善註冊資本認繳、公司民主管理等內容,加強股東權利保護及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範,並修改了公司債券等相關規定,之後,於2023年9月1日起公開徵求意見。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卓緯律所高級國際顧問姜鳳紋認為,本次《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是在《公司法》一審稿和二審稿的修改基礎上,又做出的一次全面且深刻的修訂,這對於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現代公司法律制度、加強公司治理與合規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三審稿有哪些修改要點?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姜鳳紋的文章,供關注跨境合規管理的讀者參閲。
要 點

****1、****本次三審稿不僅規定對違法違規的公司進行處罰,而且也對相關直接責任人的責任作出具體規定。
****2、****三審稿增加了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3、****根據《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債券審核職責劃入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刪去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開發行債券註冊的規定。
正 文

文/姜鳳紋****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
卓緯律所高級國際顧問
合通機器人高級副總裁
2023年8月29日至9月1日,廣受關注的《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由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了審議。這是我國現行《公司法》自1993年12月29日首次頒佈以來,經過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13年12月28日、2018年10月26日對個別條款進行修訂,2005年進行了全面修訂之後,又進行的一次全面和深刻的修訂。
本次修訂始於2021年12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是在現行公司法基本框架和制度基礎上的系統性修改,旨在推動落實深化國企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加強產權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等重大決策部署。時隔一年,於2022年12月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對《公司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第二次審議稿,在公司治理方面主要進行了六個方面的修改,包括:法定代表人、強化股東的出資責任、完善公司治理、完善董監高的責任規定、對國家出資公司的規定進行了修改完善、增加了公司簡易註銷和強制註銷的內容。
在第二次審議稿提交審議後,相關立法機構又多次召開座談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形成了本次修訂草案三審稿。
本次《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修改的主要內容可概括為如下五個方面:
一是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出資額五年內繳足;
二是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規定、強調公司守法誠信經營;
三是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範、完善對股東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
四是完善公司債券的相關規定;
五是完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具體如下:
一、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自2013年12月28日修訂、2014年3月1日生效的修改《公司法》實施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出資期限、最低註冊資本和首期出資比例以來,其結果是方便了公司設立,激發了創業活力,公司數量也迅速增加。但實踐中因為沒有最低註冊資本和出資期限的要求,而出現了不少“註冊資本注水”的公司,股東承諾的認繳資本數額巨大、繳付期限達五十年或者更長,且股東又可在認繳期限屆至之前轉讓股權,從而導致了影響交易安全或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形,而且也不利於公司對外經營,尤其是對外參加招投標活動,因為招標公司通常會要求投標公司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行業經驗、項目經驗和誠信合規記錄等各方面條件。
針對此等問題,**本次修訂草案三審稿增加了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確要求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該規定對有效解決上述問題無疑是至關重要的,它可激勵股東在確定出資義務時更理性地評估未來的經營需求、投資風險和照顧債權人獲得償付的合理預期,但在實踐中對於那些股東承諾認繳資本數額巨大、繳付期限過長的公司也可能會帶來一定的風險,需要他們依據新法和自身的實際情況進行合規整改。
二、完善公司民主管理的規定、強調公司守法誠信經營
《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圍繞強化公司民主管理制度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包括增加了授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具體管理辦法作出規定的條款,增加關於上市公司配備獨立董事履職的原則性規定;明確公司應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健全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體現了職工代表大會是中國特色的企業民主管理模式;規定了公司可選擇職工代表大會的方式,也可以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完善了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有關規定,除對職工三百人以上不設監事會的公司董事會設職工代表作出強制要求外,進一步明確,其他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修訂草案三審稿還在第十九條中明確規定了公司從事經營活動不僅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還應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這給現代公司的管理和經營奠定了根本原則。
三、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範、完善股東權利保護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在規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和加強股東權利保護方面,作了如下主要修改:
一是,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範,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的,適用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二是,規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三是,在股東權利保護方面,尤其在對中小股東權利保護方面,草案三審稿完善了公司股東查閲和複製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並增加了“股東名冊”與“會計憑證”作為股東的可查閲對象,同時在查閲方法中,也賦予了股東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代為查閲的權利;增加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股東持股比例的規定;此外還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應當按照股東出資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應減少出資額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修訂草案三審稿在強化中小股東權利保護以及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規範方面的修改,將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提升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責任追究,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公司法律制度。
四、完善公司債券的相關規定
修訂草案三審稿還辟有專章在第九章中專門對公司債券方面作了以下主要修改:
一是根據《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債券審核職責劃入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刪去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開發行債券註冊的規定;
二是明確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
三是將債券存根簿改為債券持有人名冊,以適應公司債券無紙化的實踐需要;
四是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股份有限公司;
五是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規則和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受託管理人相關規定。
此外,三審稿還對公司債券募集的辦法、應載明的主要事項和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為公司債券的募集和發行提供了明確的方向和具體操作方法,並且規定了受託管理人與債券持有人存在利益衝突可能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時,債券持有人會議可以決議變更債券受託管理人,以及債券受託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損害債券持有人利益時,應當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
五、完善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
《公司法》三審稿在第十四章中專門對公司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不僅規定了公司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而且對直接責任人也規定了具體的法律責任,這些違法違規行為包括但不限於虛報註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的,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提供存在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法通知或公告債權人的,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違法登記或者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不予登記的,等等。這些責任規定將使公司和相關責任主體有法可依,違法可究,並對加強公司治理、改善社會環境和營商環境,以及保護合法股東和債權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及時的。
【筆者建議進一步修改的條款】
筆者注意到,《公司法》三審稿延續了二審稿的修改,在第五十九條(股東會職權)和六十七條(董事會職權)中,都刪除了現行公司法第三十七條中的兩項重要管理規定,即“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以及“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而這兩項權力在公司事務的實踐中是非常重要的,屬於戰略性決定,沒有股東會和/或董事會的批准,是根本無法執行的。如果該兩項刪除的立法者意圖是將公司的實際經營職權從股東會轉移到董事會職權中,加強董事會在公司經營中的獨立地位,即實行董事會中心主義,那麼至少應將“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規定在董事會職權範圍內,但無論如何,“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應當屬於股東會即投資者的職權;或者也可在董事會職責條款中規定“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制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在股東會職責條款中,規定“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和“審議批准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不應在股東會職權和董事會職權條款中對該兩項重要權力都留下空白。我們期待在公司法的這一輪徵求意見中並在最終頒佈的版本中,看到對該這兩項權力的規定或修改。
綜上所述,本次《公司法》修訂草案三審稿是在《公司法》一審稿和二審稿的修改基礎上,又做出的一次全面且深刻的修訂,除了某些條款仍需改善外,對於完善和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現代公司法律制度、加強公司治理與合規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我們拭目以待其最終文本的頒佈和實施,並準備好按照最終頒佈的《公司法》來修改相關公司現有的(合資)合同和章程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使之符合新《公司法》的要求,從而完成向新《公司法》的合規轉化。來源:威科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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