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關於涉及農村自建房租賃糾紛的法律問題_風聞
关注乡村振兴农民权益-09-14 17:13
一背景:
多年以來,農村的失業率本就遠高於城市,兼之受徵收農業用地(及海域)影響,農民收入大減。為解決失地農民的就業和收入問題,以往政府鼓勵和默許農民利用宅基地建房出租,這不僅能給失地農民自謀生路、帶來收入,還能解決工業區配套住房不足問題,根本上是項好政策。目前國家也明文認可農村房是社會保障房的重要補充。但受政策限制,農村房普通存在批建手續不全情況。
二案由:
農民將農村自建房出租給二房東,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上明文規定,二房東有違法行,農民有權終止合同。
在租賃合同履行期間,農民發現二房東存在:
1,二房東存在違法行為,公安局有出具證明;
2,二房東偽造農民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部分合同在公安局有存檔。
鑑於二房東的違約行為,農民將二房東訴至法院要求終止合同。
三判決方向
法院以農村自建房批建手續不全,判租賃合同無效。
四疑問及思考:
1,合同是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法院判決當以合同約定的終止條款或違約條款來審理,以農村自建房批建手續不全為由,是否失當。
2,現在國家大談鄉村振興,而農村自建房是鄉村振興的重要載體之一,法院以批建手續不全為判決依據是否與鄉村振興戰略相悖。
3,受歷史遺留問題影響,其實有眾多國企的房產也存在批建手續的情況,法院的判決依據是否擴大了社會影響面。
4,法院代表着社會公平和正義,其所採用審判依據的基礎考量必然是社會影響面,而法院的判決是否造成社會最大不利影響。
如上請各觀察員、專家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