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撫養前女友的女兒幾年後發現非親生,生母離家出走,孩子户口該怎麼辦?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9-16 22:30
男子撫養前女友的女兒幾年後發現非親生,生母離家出走,孩子户口該怎麼辦?律師解讀
來源:法治日報-2023-09/1620:15近日,
江西九江一男子李某
意外發現女兒非親生,
但他仍決定為女兒辦户口,
為此不惜偽造親子鑑定書,
最終被警方行政拘留。
事情起因於2019年,
李某與一女子交往後,
該女子懷孕並在外地生下一女孩,
但兩人並未登記結婚。
後來女子因一些原因離家出走,
一直杳無音信,
李某便獨自撫養女兒。
日前,
考慮到女兒今後的上學問題,
李某來到公安機關,
打算為孩子辦理户口。
户籍民警告知李某,
因其無結婚證,
按規定需提供一份親子鑑定,
才可隨父落户。
李某便帶着女兒去做了親子鑑定。
讓他萬萬沒想到的是,
鑑定結果顯示,
女兒竟不是他親生的!
李某一時沒辦法接受這個事實,
但同時也面臨新的問題,
孩子不是親生的,
就無法辦理落户手續。
在諮詢了身邊的朋友後,
李某輕信了朋友的餿主意,
將原親子鑑定書通過PS偽造,
希望以此瞞天過海。
沒想到,
在為孩子辦理落户手續時,
這份假親子鑑定書被民警的
“火眼金睛”逮了個正着。
警方依法對李某處以
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並收繳了這份假的親子鑑定書。

此事在網上引發
大量網友的關注和討論。
有網友表示,
李某發現女兒並非親生,
卻還是願意給她一個家,
雖然觸犯了法律,
仍算是一個負責任的人。




更多網友擔心,
李某不是親生父親,
生母如果找不到,
那女孩的户口怎麼辦?





那麼,
李 某能否收養這個孩子?
我國法律對於收養是如何規定的?
此種情況下,如何給孩子辦理户口?
有何救濟措施?
女子隱瞞孩子身世又離家出走,
是否涉嫌構成遺棄罪?
撫養了幾年的女兒非親生,
李某能否向前女友索要
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
一起來看《法治日報》律師專家庫成員、北京觀韜中茂(武漢)律師事務所執行合夥人董立律師帶來的專業解讀!
01
李某能否收養這個孩子?我國法律對於收養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週歲。第一千一百零二條規定: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根據以上規定,李某如滿足以上條件,是可以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的。但從目前披露的情況無法推斷其是否符合條件,如果像網友所説李某系單身,其與孩子的年齡相差不到四十週歲,則不滿足收養條件,不能辦理收養手續。
02
此種情況下,如何給孩子辦理户口?有何救濟措施?
首先,需要確定孩子的監護人。根據媒體報道所述,警方正在想辦法聯繫女孩的生母,如果聯繫不到女孩的生母或者其他可以擔任監護人的親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應當由民政部門或者孩子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擔任。
其次,《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規定:原已登記常住户口,因錯誤註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原因造成的無户口人員,應持本人或監護人書面申請、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等原始依據,向原户口登記公安派出所申報户口登記。其他原因造成的無户口人員,本人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提出申請,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辦理常住户口登記。
根據江西省以上規定,在確定了孩子的監護人後,由監護人向公安機關進行户口登記申報,經公安機關核實無誤後,即可以依法辦理户口登記。
03
女子隱瞞孩子身世又離家出走,是否涉嫌構成遺棄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遺棄罪的構成需滿足情節惡劣這一法定構成要件,在司法實踐中,情節惡劣一般指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等情形。
在本案中,雖然女子隱瞞孩子身世又離家出走,但孩子由其當時的男友(李某)在照顧,生命權、健康權未受到嚴重侵害,因此難以認定該女子構成遺棄罪。
04
撫養了幾年的女兒非親生,李某能否向前女友索要撫養費及精神損害賠償?
因案涉前女友在未向李某如實告知女兒非親生的情況下,李某獨自撫養該孩子多年,在得知該孩子非親生的情況下必然存在一定的精神損害。根據民法典和有關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司法解釋,李某有權要求前女友支付撫養費用及精神損害撫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