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換崗期間猝死,公司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法院:駁回!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9-22 22:23
來源:江西法院
-2023-
09/22
15:44
劉先生從事保安工作
在換崗期間不幸猝死
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但保安公司對此存在異議
案情回顧
劉某系某保安公司職工,工作職責是崗亭值班收費,對臨時進入小區的車輛指揮停放到臨時車位,對於影響通行的車輛呼叫挪車。
劉某的工作時間固定為7:30-9:30,11:30-13:30,15:30-17:30,不值班期間可以到宿舍休息睡覺。事發當天,同事9:40接劉某的班。接班後,劉某説想在崗亭外面的大榆樹下乘涼休息。當天10:40分左右,被同事發現猝死。 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劉某為工傷,保安公司對此存在異議,認為換崗期間不屬於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人保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法院審理
原告保安公司訴稱
劉某工作崗位在崗亭和指揮倒車的停車場,而其死亡地點在崗亭附近的大榆樹下,劉先生在非工作時間突發疾病死亡,也非在工作崗位死亡,人保局認定為工傷錯誤,要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
被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
首先,原告保安公司未按國家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致使其職工劉先生在工作中發生傷害後不能及時得到工傷補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
其次,原告在向被告提交的事故報告中,認為劉先生髮病時處於工休時間,不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不應認定為視同工傷,但僅提供該單位職工的證言及未經本人確認的排班表,且與被告在公安機關了解的情況不符。該項目保安隊長在公安機關提到事發當日劉先生在上午7時30分上班,劉先生在倒地之前還與其有過交流,並指揮其停放車輛。被告在辦理劉先生的工傷認定申請工作中,調查充分,適用法律法規得當,原告的訴訟理由不能成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保安公司職工劉某在該單位承包的項目小區南門崗亭東側突發疾病。後經醫護人員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該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的情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根據調查情況,對劉某作出視同工傷認定,並無不當。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保安公司的訴請。
宣判後,保安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本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對於工傷認定過程中
“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判斷
不應只侷限於字面含義
需要根據工作者具體的
工作性質、職責分工、工作的場所
及靈活的工作時間綜合考量
以切實保障勞動者獲得
應有的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