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典型案例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09-25 22:26
最高人民法院
2023年09月25日 15:05:24 來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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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吳某某誹謗案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三、王某某訴李某某侮辱案
四、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五、湯某某、何某網上“罵戰”被行政處罰案
六、李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七、王某某等訴龔某名譽權糾紛案
一、吳某某誹謗案
——網上隨意誹謗他人,社會影響惡劣的,依法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吳某某在網絡平台上以個人賬號“飛哥在東莞”編髮故事,為開展地產銷售吸引粉絲、增加流量。2021年11月19日,吳某某在網上瀏覽到被害人沈某某發佈的“與外公的日常”貼文,遂下載並利用貼文圖片在上述網絡賬號上發佈貼文,捏造“73歲東莞清溪企業家豪娶29歲廣西大美女,贈送禮金、公寓、豪車”。上述貼文信息在網絡上被大量轉載、討論,引起網民對沈某某肆意謾罵、詆譭,相關網絡平台上對上述貼文信息的討論量為75608條、轉發量為31485次、閲讀量為4.7億餘次,造成極惡劣社會影響。此外,被告人吳某某還針對閔某捏造並在網上發佈誹謗信息。廣東省東莞市第一市區人民檢察院以誹謗罪對吳某某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信息網絡上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且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綜合被告人犯罪情節和認罪認罰情況,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傳統侮辱、誹謗多發生在熟人之間。為了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最大限度修復社會關係,刑法將此類案件規定為告訴才處理,並設置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例外情形。隨着網絡時代的到來,侮辱、誹謗的行為對象發生重大變化。以網絡暴力為例,所涉侮辱、誹謗行為往往針對素不相識的陌生人實施,受害人在確認侵害人、收集證據等方面存在現實困難,維權成本極高。對此,要準確把握侮辱罪、誹謗罪的公訴條件,依法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網絡侮辱、誹謗案件提起公訴。需要注意的是,隨意選擇對象的網絡侮辱、誹謗行為,可以使相關信息在線上以“網速”傳播,迅速引發大規模負面評論,不僅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權益,還會產生“人人自危”的羣體恐慌,嚴重影響社會公眾的安全感,應當作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重要判斷因素。
本案即是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的網絡暴力案件,行為人為博取網絡流量,隨意以普通公眾為侵害對象,捏造低俗信息誹謗素不相識的被害人,相關信息在網絡上大範圍傳播,引發大量負面評論,累計閲讀量超過4億次,社會影響惡劣。基於此,辦案機關認為本案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情形,依法適用公訴程序,以誹謗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
二、常某一等侮辱案
——網絡侮辱造成被害人自殺,社會影響惡劣的,依法應當適用公訴程序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0日,被告人常某一之子在德陽某游泳館游泳時,因與安某某發生碰撞後向安某某作吐口水動作,被安某某丈夫喬某某將頭按入水中並掌摑。常某一聞訊與安某某、喬某某發生爭執,並進入游泳館女更衣室與安某某發生肢體衝突。公安民警接警後調解未果。次日上午,常某一、周某(另案處理)到喬某某單位反映上述情況,要求對喬某某作出處理,並拍攝該單位公示欄中喬某某姓名、職務、免冠照片等;下午,被告人常某一和被告人常某二(常某一堂妹)等人到安某某單位,要求立即處理安某某,並吵鬧、言語攻擊安某某,引發羣眾圍觀。常某一通過安某某單位微信公眾號獲取其姓名、單位、職務、免冠照片截圖。此後,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和被告人孫某某(常某一表妹)將喬某某、安某某的相關個人信息與上述游泳池事件視頻關聯,通過微信羣、微博發佈帶有情緒性、侮辱性的貼文和評論,並推送給多家網絡媒體。涉案游泳池事件被多家媒體報道、轉載,在網絡上引發大量針對喬某某、安某某的詆譭、謾罵。其間,喬某某、安某某通過他人與常某一聯繫協商未果。同月25日,安某某服藥自殺,經搶救無效死亡。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檢察院對常某一等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四川省綿竹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人常某一、常某二、孫某某利用涉案泳池衝突事件煽動網絡暴力,公然貶損被害人人格、損壞被害人名譽,造成被害人安某某不堪負面輿論的精神壓力而自殺身亡。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自首、悔罪表現以及被害人喬某某過錯情況,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被告人孫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宣判後,被告人常某一提起上訴。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與線下暴力直接造成人身傷害不同,網絡暴力主要通過發佈、傳播信息,損害他人名譽、尊嚴等人格權益,實質是語言暴力。由於網絡的特殊性,加之網絡暴力信息“奪人眼球”,所涉信息極易在互聯網空間被海量放大,快速擴散、發酵形成輿論風暴。網絡暴力所引發的羣體性網絡負面言論,使得被害人面對海量信息的傳播而無所適從、無從反抗,導致“社會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近年來,網絡暴力引發的悲劇接連發生,亟需依法予以嚴懲。
本案即是網絡暴力引發嚴重後果的案件,行為人發佈侮辱性言論,並通過網絡推送,引發大量針對被害人的網絡詆譭、謾罵,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惡劣。基於此,辦案機關依法適用公訴程序,以侮辱罪對三名被告人定罪判刑。
三、王某某訴李某某侮辱案
——網上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
【基本案情】
自訴人王某某曾與被告人李某某交往,其間,李某某拍攝了王某某裸照。兩人分手後,被告人李某某在自訴人微信粉絲羣(成員400餘人)內發佈“爆料”文章,並配有自訴人裸照、“有償約炮”“牀照”等文字。2018年6月至7月,被告人將上述文章、照片編輯後分期在微博賬號上發佈,相關貼文被轉發2萬次,評論115次,點贊1033次,引起網民大量嘲諷攻擊,給自訴人造成極大心理壓力。被告人還在有關網絡平台公開前述貼文的網絡鏈接,被多個粉絲眾多的網絡賬號轉發,個別賬號粉絲超過100萬。
【裁判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為泄私憤,利用信息網絡發佈自訴人私密照片、侮辱性文字等信息,公然侮辱自訴人,致使相關信息被大量轉發,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認罪等情節,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後,李某某提出上訴。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侮辱罪。由於網絡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網絡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的社會危害更加突顯,集中表現為傳播範圍更大、傳播速度更快。對於網絡侮辱行為是否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根據侮辱信息的具體情形、傳播範圍,以及行為手段、造成危害後果等因素,綜合評價對被害人社會評價、人格尊嚴的損害程度,依法準確作出認定。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考慮到手機等移動網絡終端已廣泛普及,單純依據相關信息的瀏覽數量入罪應當特別慎重,以確保案件處理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本案即是網絡侮辱案件,行為人發佈包含被害人裸照等私密信息的網絡貼文,並肆意發佈低俗侮辱言論,致使相關信息大規模傳播,嚴重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應當認為“情節嚴重”。基於此,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對被告人李某某定罪判刑。
四、劉某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
——購買並通過信息網絡發佈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至5月間,被告人劉某某為泄憤報復網絡主播李某某,從他人處購買李某某及其父母的姓名、年齡、住址、身份證號碼、照片等個人信息。劉某某編輯上述照片等信息並添加詛咒文字後,通過幾十個網絡賬號多次發佈,稱“李某某的身份證號,大家拿去借網貸”,相關網絡貼文的閲讀量達1萬餘次,引起大量負面評論。劉某某還利用網絡賬號大量添加被害人李某某粉絲,以私信發送李某某照片等個人身份信息,並揚言要蹲點殺害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2019年4、5月間直播收入減少4萬餘元,大量粉絲對其取消關注。
【裁判結果】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劉某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造成被害人經濟損失,嚴重影響被害人生活,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綜合考慮被告人坦白、退贓等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所涉行為類型多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即為類型之一。特別是,通過“人肉搜索”“開盒”等,在網絡上非法曝光他人隱私、發佈公民個人信息,導致網絡暴力直接針對具體個體,危害更加嚴重,甚至還可能轉化為網下暴力,進而對人身權益帶來直接損害。基於此,對網絡暴力所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必須嚴厲懲治,以有效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
本案即是通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實施的網絡暴力案件,行為人購買個人信息並通過網絡對外發布,嚴重侵犯被害人個人信息權益,且對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造成嚴重滋擾,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基於此,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劉某某定罪判刑。
五、湯某某、何某網上“罵戰”被行政處罰案
——對尚不構成犯罪的網絡暴力行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湯某某和何某因瑣事多次發生衝突,未能協商解決。後雙方矛盾日益激化,於同年6月在多個網絡平台發佈視頻泄憤,相互謾罵。隨着“罵戰”升級,二人開始捏造對方非法持槍、搶劫、強姦等不實信息,引發大量網民圍觀,跟進評論、嘲諷、謾罵,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處理結果】
雲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紅塔分局依法傳喚湯某某、何某,告知雙方在網絡上發佈言論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侵犯他人名譽或擾亂社會正常秩序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據此,依法對湯某某、何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並責令刪除相關違法視頻。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行為類型複雜多樣,危害程度差異較大。基於此,在依法嚴懲網絡暴力犯罪的同時,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行刑銜接工作,貫徹綜合治理原則。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據此,對於實施網絡誹謗、侮辱等網絡暴力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本案即是網絡暴力治安管理處罰案件,行為人實施網絡“罵戰”,相互謾罵、詆譭,在損害對方名譽權的同時,破壞網絡秩序,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責令刪除違法信息,教育雙方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制止了網絡暴力滋生蔓延和違法行為繼續升級。
六、李某某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為避免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自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被告張某某使用其擁有40萬粉絲的網絡賬號直播40餘次,發佈針對李某某的視頻,其中含有大量謾罵和人身攻擊言辭。引發網民圍觀,跟進評論、嘲諷、詆譭。同時,張某某還組建粉絲羣,煽動他人辱罵李某某。李某某據此向法院提起網絡侵權責任糾紛訴訟。案件審理期間,經法庭釋明後,張某某仍每晚定時直播,繼續針對李某某發佈相關侵權言論,並公開李某某數位身份證號碼。2023年7月6日,李某某向法院提出人格權侵害禁令申請。
【裁判結果】
北京互聯網法院裁定認為:結合張某某既往行為和本案實際情況,其正在實施侵害行為,且繼續實施侵權行為的可能性較大。涉案直播視頻播放量較高,若不及時制止,將極大增加原告李某某的維權負擔,導致侵權影響範圍、損害後果進一步擴大。據此,依法作出裁定,責令張某某立即停止在涉案賬號中發佈侵害李某某名譽權的內容。該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被申請人張某某已停止相關行為。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藉助信息技術手段實施,與現實空間之中的侵害行為具有明顯不同。特別是,網絡暴力的強度及其對被害人合法權益的損害程度,往往與網絡暴力信息的傳播速度、規模直接相關聯。基於此,阻斷網絡暴力信息擴散、發酵往往具有急迫性,需要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對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對此,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規定:“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據此,權利人對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網絡暴力行為,在提起民事訴訟時,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制度。
本案即是依法適用人格權侵害禁令的案例,被告發布相關侵權信息的持續時間較長、信息受眾羣體規模巨大,對原告名譽權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申請,在一週內即作出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制止了被告繼續實施相關行為,有力維護了受害人合法權益。
七、王某某等訴龔某名譽權糾紛案
——為有效維護受害人合法權益,可以判令行為人通過公開道歉等方式消除不良影響
【基本案情】
王某某、高某夫婦與龔某系鄰居,雙方因鄰里瑣事產生矛盾。2022年6月,龔某在成員百餘人的“互幫互助羣”和“鄰里互助羣”小區微信羣內,發佈針對王某某夫婦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道德品行方面的言論。王某某、高某認為龔某的言論給其造成了精神痛苦,導致了其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等後果,向法院提起名譽權糾紛訴訟,請求判令龔某在上述微信羣內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裁判結果】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認為:龔某在近百人的小區微信羣內發佈的針對王某某、高某夫婦的涉案言論,易使涉案微信羣內的其他成員陷入錯誤判斷,造成其人格受貶損、名譽被詆譭及社會評價降低的後果,故認定龔某發表的涉案言論構成侵犯王某某、高某名譽權,判決龔某在涉案兩個微信羣內以書面形式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判決生效後,因涉案微信羣之一已解散,在執行法官見證下,龔某逐户上門説明情況,同時在樓道口張貼致歉公告。
【典型意義】
網絡暴力信息往往具有傳播範圍廣、持續時間長、社會危害大、影響消除難的特點。辦案機關根據案件進展情況,及時澄清事實真相,有效消除不良影響,是遏制網絡暴力危害、保障受害人權益的重要方面。對於相關民事案件,除了讓被告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外,還可以判令其通過公開道歉等方式,及時消除不良影響,實現對受害人人格權的有效保護。
本案即是判令行為人公開道歉的案例,被告涉案言論在小區微信羣傳播,影響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對其社會評價造成不良影響。基於此,為受害人及時消除不良影響不僅必要,而且可行。人民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在涉案微信羣解散、不具備線上執行條件的情況下,由執行法官全程陪同被告逐户上門説明情況、澄清事實,不僅為受害人有效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還教育引導社會公眾自覺守法,引領社會文明風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