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的發展、社會的越發被認識與法律、法治的近代化及現代化_風聞
华人之中-09-25 13:28
現在,有網友常把法律當作法條來理解,對於法治,也會有把它理解為“以法條加以治理”這樣的狀況。這樣的理解,認識了法律、法治的部分,而對對現代法律一一尤其社會主義法律一一還存在一點誤解。
如果説封建社會的終結,帶給人類社會什麼重大的進步的話,其中之一肯定有民主的發展、社會的顯身。這民主,先只是在資產階級裏發展,在資產階級這個社會階層裏發展,社會也主要由資產階級代言並主導,從而有資產階級這個社會小圈層代表、代替社會出面,從而有進一步的“資產階級之身(甚至資本之身)即似即是社會之身”這樣的故意迷霧式的發展。
上述這種發展當然是用“有錢之民“代換”民主”裏的“民”的行徑,必然不會被社會里更廣大的人民所認可。這使人類社會後來有“承認社會由人民組成而不是由有錢人組成”的訴求,有讓社會這概念回到“社會由人民組成並擁有”這樣一個原點的認識與實踐追求,有讓社會自顯身、由組成社會的人民所信任並推舉的人代表社會發言而不由金錢代表、權勢代表替社會發言這樣進一步的發展,從而有近現代社會主義這種強調社會迴歸其本身、本來,以更有助於人類及人類社會發展的思想與主張的出生臨世;有社會主義突破資本主義及其社會,而初創及發展社會的現實實踐。
民主是對官主的突破。因此,近現代社會有代議制,但代議只是代議,並不一定有決定決策權,因此,近現代的代議制也有發展,其中就有社會主義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一簡潔、明確主張的誕生,有相應的改革、嘗試與發展舉措。這導致近現代的代議制不僅從諮議制發展到議決制,而且還有人民代表集體議決終決制的生成與發展,從而人類社會不僅有議員制、議會議院制,而還有人民代表及人民代表大會制。
以上內容是社會自身發展的內容,是社會在歷史上被王朝、皇朝替換並壓在那裏只如一個無形存在、無形容器後,在王朝皇朝垮塌後,得以重被認識,得以基於自己的本來、原來而再成面成體的發展內容。
由於社會事務還表現為具體性和相當多的日常性,因此,在總括辦理之外,就還有具體辦理這樣的內容。
怎麼處理這後一種具體辦理內容?
還是交給官府辦?這好象體現不了民主。
於是在近現代的社會管理制度上,就出現了對於過往官府的分拆,出現了對過往行政設置的總體承認,但把社會可以自辦或應以社會自己的身份自裁自辦的分拆出來,從而有對於過往政府的降格,有法院、檢察院的另設和並立而設。
把政府降格後,政府便只有依法行政權和行政執法權;把法院、檢察院另設後,一些依法辦事權便迴歸社會,社會成員可以通過它們依法處理事務。這就使社會及社會成員面對具體事務,尤其糾紛事務和危害社會事務時,有了自辦途徑。從而將過去在具體事務上的官辦分為交由政府辦、社會自建司法途徑自辦。
但社會里的一些事務,既有社會成員可以完全自辦的,也有社會成員尤其單個社會成員並不能自辦的;既有社會成員可自舉自糾的,也有社會成員無法做到自舉自糾的。尤其公共辦事部門也會出錯、違法啊,於是,便有了社會依法自辦事務及這些事務的審辦機構一一法院、檢察院的進一步明確分工,前者主要負責社會成員可自舉自糾的,後者主要負責社會成員知道問題但還無法做到自舉自糾的。這樣,社會在以法委託、授權政府辦一塊事外,把社會自辦事項也搭了個處理框架。
所以,近現代社會尤其現代社會講社會立法一一即由社會來立法。但資本主義的議會制易使其流落於議會立法,從而用事實上的小社會代替大社會,用社會局部人的利益代替廣大人的利益。有慣例法傳統的國家,更容易有沿用和創制慣例而成法的情況,從而並不一定是社會立法。當法官判例即可作為可沿用的法律依據時,這立法更不社會化,而易主存社會化施法。
所以,近現代社會的法治已在向社會法治方向發展,而不是在法治社會一一也即以法治理社會一一這個還較單向、也較低層次的狀態中發展。
社會主義作為承認社會、主張健全和發展社會,以助人更好存在和發展的主義;作為明確認為社會由人民組成、社會屬於人民、社會權力只能為人民服務的主義,它當然不僅重視政府的行政,也重視社會通過法律自治、自健全,並通過隸屬於、服務於社會和人民的司法途徑,處理社會可自處、也應自處的具體事務性矛盾、具體事務性問題。相對於以資為本、以資本為本的導向性,具有以社會為本、以人民為本、為人民為社會服務意涵的社會主義,其法治基底無疑是更為深厚的,其可發展、應發展的內容也是更為廣闊、明亮的。自然,它對過去文化的挑戰也是很大的,需要進一步做的事也是不少不小的。但它不在資本里繞、不停在、活在人的私慾及私慾糾葛裏,而放眼人就是人而不只是慾望或慾望體,而明確人在慾望之外還有願望,尤其還有美好的嚮往,而承認廣大的人們組成社會,雖有矛盾衝突的發生,但也有共同利益、共同價值、共同嚮往的存在,這已使它不僅少了不少曲拐彎繞、私慾狂纏,多了一份簡明,而且還多了一份乃至無限的開闊與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