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對我們的新能源汽車反傾銷感到疑惑的人,可以看看我們加入WTO時的某些條款_風聞
熊猫儿-10-02 09:57
首先,看一下加入WTO 11後,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摘選
逐步矯正世貿組織的不平等條款
人民日報
2011年07月19日 04:0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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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入世議定書》中,第十五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第十六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第十七條(WTO成員的保留)等條款就是比較典型的不平等條款。此次中國在原材料爭端中初戰失利,關鍵在於《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一條“對進出口產品徵收的税費”規定中國原則上應取消適用於出口產品的全部税費。儘管《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二十條明文規定,締約方可以為了保證供應國國內工業等目的而限制原料出口,但《中國入世議定書》第十一條剝奪了中國的這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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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十五條、十六條、十七條是什麼呢
商務部網站上有:http://gpj.mofcom.gov.cn/article/zuixindt/201612/20161202103711.shtml
第15條確定補貼和傾銷時的價格可比性
GATT1994第6條、《關於實施1994年關税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定》(“《反傾銷協定》”)以及《SCM協定》應適用於涉及原產於中國的進口產品進入一WTO成員的程序,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a)在根據GATT1994第6條和《反傾銷協定》確定價格可比性時,該WTO進口成員應依據下列規則,使用接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能夠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在確定價格可比性時,應使用受調查產業的中國價格或成本;
(ii)如受調查的生產者不能明確證明生產該同類產品的產業在製造、生產和銷售該產品方面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不依據與中國國內價格或成本進行嚴格比較的方法。
(b)在根據《SCM協定》第二、三及五部分規定進行的程序中,在處理第14條(a)項、(b)項、(c)項和(d)項所述補貼時,應適用《SCM協定》的有關規定;但是,如此種適用遇有特殊困難,則該WTO進口成員可使用考慮到中國國內現有情況和條件並非總能用作適當基準這一可能性的確定和衡量補貼利益的方法。在適用此類方法時,只要可行,該WTO進口成員在考慮使用中國以外的情況和條件之前,應對此類現有情況和條件進行調整。
(c)該WTO進口成員應向反傾銷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a)項使用的方法,並應向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委員會通知依照(b)項使用的方法。
(d)一旦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其是一個市場經濟體,則(a)項的規定即應終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中須包含有關市場經濟的標準。無論如何,(a)項(ii)目的規定應在加入之日後15年終止。此外,如中國根據該WTO進口成員的國內法證實一特定產業或部門具備市場經濟條件,則(a)項中的非市場經濟條款不得再對該產業或部門適用。
第16條特定產品過渡性保障機制
1.如原產於中國的產品在進口至任何WTO成員領土時,其增長的數量或所依據的條件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生產者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則受此影響的WTO成員可請求與中國進行磋商,以期尋求雙方滿意的解決辦法,包括受影響的成員是否應根據《保障措施協定》採取措施。任何此種請求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2.如在這些雙邊磋商過程中,雙方同意原產於中國的進口產品是造成此種情況的原因並有必要採取行動,則中國應採取行動以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任何此類行動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3.如磋商未能使中國與有關WTO成員在收到磋商請求後60天內達成協議,則受影響的WTO成員有權在防止或補救此種市場擾亂所必需的限度內,對此類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進口。任何此類行動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4.市場擾亂應在下列情況下存在:一項產品的進口快速增長,無論是絕對增長還是相對增長,從而構成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一個重要原因。在認定是否存在市場擾亂時,受影響的WTO成員應考慮客觀因素,包括進口量、進口產品對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價格的影響以及此類進口產品對生產同類產品或直接競爭產品的國內產業的影響。
5.在根據第3款採取措施之前,採取此項行動的WTO成員應向所有利害關係方提供合理的公告,並應向進口商、出口商及其他利害關係方提供充分機會,供其就擬議措施的適當性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提出意見和證據。該WTO成員應提供關於採取措施的決定的書面通知,包括採取該措施的理由及其範圍和期限。
6.一WTO成員只能在防止和補救市場擾亂所必需的時限內根據本條採取措施。如一措施是由於進口水平的相對增長而採取的,而且如該項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2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但是,如一措施是由於進口的絕對增長而採取的,而且如該措施持續有效的期限超過3年,則中國有權針對實施該措施的WTO成員的貿易暫停實施GATT1994項下實質相當的減讓或義務。中國採取的任何此種行動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7.在遲延會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的緊急情況下,受影響的WTO成員可根據一項有關進口產品已經造成或威脅造成市場擾亂的初步認定,採取臨時保障措施。在此種情況下,應在採取措施後立即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有關所採取措施的通知,並提出進行雙邊磋商的請求。臨時措施的期限不得超過200天,在此期間,應符合第1款、第2款和第5款的有關要求。任何臨時措施的期限均應計入第6款下規定的期限。
8.如一WTO成員認為根據第2款、第3款或第7款採取的行動造成或威脅造成進入其市場的重大貿易轉移,則該成員可請求與中國和/或有關WTO成員進行磋商。此類磋商應在向保障措施委員會作出通知後30天內舉行。如此類磋商未能在作出通知後60天內使中國與一個或多個有關WTO成員達成協議,則請求進行磋商的WTO成員在防止或補救此類貿易轉移所必需的限度內,有權針對該產品撤銷減讓或限制自中國的進口。此種行動應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員會。
9.本條的適用應在加入之日後12年終止。
第17條WTO成員的保留
WTO成員以與《WTO協定》不一致的方式針對自中國進口的產品維持的所有禁止、數量限制和其他措施列在附件7中。所有此類禁止、數量限制和其他措施應依照該附件所列共同議定的條件和時間表逐步取消或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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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歐盟通過決議,拒絕承認承認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其後,日本、美國相繼跟進。中國對歐、日、美出口仍應按照“非標準”方式對待,即在對中國商品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過程中,仍應評估中國商品的成本和價格是否是市場價格。
根據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議定書第15條的規定,在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中,傾銷幅度的確定可以不以中國實際成本數據為依據,而選擇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的同類相似商品價格,即“替代國”做法。該條款的適用期限是15年,將在2016年12月11日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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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的進口汽車要繳納三個税種,除了關税還有增值税、消費税,而且不同排量汽車的税率是不同的。
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關税=完税價格×關税税率
2、消費税=(完税價格+關税)÷(1-消費税税率)×消費税税率(1-40%)
3、增值税=(完税價格+關税+消費税)×增值税税率(17%)
目前,歐盟對非歐盟國家的進口關税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