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簡單的想法是,彩禮在司法實務中,目前一般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_風聞
卷阿-中国科学院大学 物理化学博士-除了“物理化学”,什么都懂一点点10-03 08:07
【本文來自《女子想推遲結婚被判退彩禮,如何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件?》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搜了幾個新聞報道,這個案件最終沒有宣判,法院經過調解,女方同意退彩禮155000元。總算退還了大部分彩禮,所以男方也接受了。
好幾份報道是如下寫的:
法院認為: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小明以此請求返還彩禮,予以支持。返還的數額,應綜合考慮雙方對婚約解除的過錯程度。小梅不同意按照約定婚期結婚,是守孝之心的表現,符合傳統觀念。不違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不存在過錯。小明堅持要求按期結婚,侵犯了小梅的婚姻自由權利,對婚約的解除存在過錯。經調解,返還彩禮155000元。
但畢竟只是新聞報道,沒有判決書,這是否是法院的真實態度也不一定。為了調整順利,法院也會表達一定的一些觀點,也未必和判決時要給出的一致。
我一向反對高額彩禮,因為它會形成猜疑鏈,會損害感情。本來女方母親去世,或考慮到個人感情,或考慮到習俗(親人壓力),婚禮推後些日子也很正常。有感情的小倆口肯定能處理好這個事情。
但你涉及到了十七萬彩禮,事情肯定不一樣了。女方一提推遲婚約,男方肯定害怕啊。你空手套白狼怎麼辦?自己竹籃打水一場空怎麼辦?換我我也怕啊,這可是十七萬啊。
男方提必須按時結婚,否則你把彩禮退我,(或者至少先去把證領了,我覺得也是方案),女方就會覺得,你懷疑我啊。又或者,十七萬彩禮的誘惑擺在那裏,如果兩人本來感情就算不上深,也難保女方不生出什麼心思。本來好好的一段姻緣,就被這十七萬猜疑沒了。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沒法特別專業地從法律角度解讀此事件。我簡單的想法是,彩禮在司法實務中,目前一般被認定為“附條件贈與”。我不知道這裏的條件是否可以被理解為“必須在多少日子內結婚”。如果可以,那男方哪怕不提解除婚約,也可以因為推遲要求退還彩禮?還是想聽聽法律專業人士怎麼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