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社話題的火熱,是我們對構建未來國家基層單位的又一次制度性努力_風聞
坐观山海-社会主义个人资源共享平台创始人10-07 15:09
本文主要根據《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
(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內容(下文加粗標示),結合個人侷限的認識(下文括號內)來學習分析討論下“人民公社”的對錯得失,同時也歡迎各位辯證唯物理性辯經。
1.農村人民公社
農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組織,是我國社會主義社會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又是我國社會主義政權在農村中的基層單位。(人民公社的“政社合一”體制基本特徵是“以集體經濟為基礎,以行政控制為手段的‘集權式鄉村動員體制’。”對上為政,執行各大方針政策;對下為社,協調和安排社內各項事務。其形成的背景是1956年以後,毛澤東同志不認同蘇聯式的中央集權式的計劃體制,而主張中央與地方分權、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以克服命令主義和官僚主義。這樣人民羣眾才能真正參與分享社會主義建設,成為真正當家作主的主人翁,而不會被邊緣化。如今看來這種考慮確實具有前瞻性,而且這種邊緣化已然發生。不能否認這是解決中央與地方關係、構建未來國家基層單位的一次制度性努力。)
農村****人民公社是適應生產發展的需要(當時的農業生產發展需要就是搞水利,搞機械化,抵抗天災,通過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協作型的組織形式,才能有效利用資源,解決一家一户的小農生產所無法解決的問題。國家層面來説社會主義工業化,需要的原始積累當時只能通過農業的大規模經營,而這隻有通過農業合作化的方式才能解決;反過來説,社會主義工業化生產的拖拉機、化肥、現代化的運輸工具、煤油和電力等,也只有在農業已經形成合作化大規模經營的基礎上才有使用的可能)在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它在一個很長的歷史時期內,是社會主義的互助、互利的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多勞多得、不勞動者不得食的原則。
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經濟,同全民所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經濟的兩種形式。這兩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經濟,互相支援,共同促進我國國民經濟的繁榮。國家要儘可能地從各方面支援人民公社集體經濟,發展農業生產,逐步進行農業技術改革,用幾個五年計劃的時間,在農業集體化的基礎上,實現農業的機械化和電氣化。(儘管毛澤東反覆強調主張中央與地方分權、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人民公社制度是為了提高生產力水平,是為了農民更加富裕,但在當時物質財富極其匱乏,國家工業化建設又需要依靠農業獲取建設資金的情況下,農民的生活可想而知。而一旦農民的經濟利益得不到保障,小農經濟的自發傾向就會抬頭,於是“經濟不得不求助於政治”,“公社不得不接二連三地開展階級鬥爭,以鞏固公社制度”,這反而強化了集權。人民公社作為一個構想中的獨立自足的基層組織,與當時中國所執行的蘇聯式中央計劃經濟體制衝突。公社的存在,要滿足國家工業化建設的統疇安排,整個公社的生產和經營就必須首先執行國家的指令性計劃,在此前提下,就出現“砸鍋鍊鋼”“畝產萬斤”了。如果放到現在的社會主義中國的環境下,人民公社的建立條件是好是壞呢?人民公社的恢復是否有必要性?人民公社是否能解決我們當前社會和人民生產生活中面臨的一些嚴峻問題?我們整個國家和社會的物質財富合理分配是否能保障人民的生活?國家的建設是否主要依靠農業獲取資金?現在如果有公社農民的經濟利益能都得到保證?如今的生產力水平和個人的素質覺悟能力下是否需要依靠極端的階級鬥爭才能維護社會主義政權?這些都是十分值得討論的問題,也是我們對構建未來國家基層單位的一次制度性努力)
精力有限,持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