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男子下班途中遇車禍不幸身亡,算工傷嗎?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0-08 21:50
來源:南天一劍
-2023-
10/08
17:44
廣西男子下班途中遇車禍不幸身亡,算工傷嗎?
層層轉包 在工程項目實踐中十分常見
如果在工程違法分包情況下
僱員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意外傷亡
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
建築施工企業須承擔相應責任嗎?
近日,桂林市靈川縣人民法院審理了
違法分包中僱員在下班途中傷亡的案件
判定建築施工企業須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基本案情
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某建設工程
王某經申某介紹並安排到該建設工地
從事打混凝土工作
其間,王某工作由申某具體管理及考勤
工資也由申某按日結算支付
某日,王某在結束工地工作返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後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與事故對方負同等責任。
事後,王某家屬向靈川縣人社局提交了王某工傷認定申請,靈川縣人社局受理後經審查認定王某屬於工傷。建築安裝公司認為王某是由申某僱傭的,其對王某的傷亡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因此不服該工傷認定,後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經審核後決定維持縣人社局工傷認定,該建築安裝公司仍不服,遂向靈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
本爭議焦點是:
王某是經違法分包而受僱傭的,
能否被認定為工傷?
靈川法院在審理中查明,原告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承建某建設工程後,將打混凝土工作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自然人申某,申某承包後招用王某等人打混凝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四)項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因此認定原告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需承擔對王某的用工主體責任。王某於結束工地工作後下班回家發生的事故,且事故地點處於其回家常規路線,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職工上下班途中” 的情形。
因此,靈川縣人社局作出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原告桂林某建築安裝工程公司訴求於法無據, 靈川縣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判決後,原告不服上訴至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維 持靈川縣人民法院判決, 該判決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説法
目前,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
違法轉包、分包的現象普遍存在
造成勞動關係模糊不清、
法律責任承擔不明
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於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雙方之間雖不存在勞動關係,但勞動者因工傷亡的,該企業對此仍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案充分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並積極推動建築施工行業規範用工行為。通過個案的分析和教育,也讓用人單位認識到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重要性,在今後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依法依規用工,積極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促進良好的市場秩序和營商環境的建立。
法條鏈接
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2
《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7)》第三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承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發包方為工傷保險責任用人單位。”
3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來源:靈川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