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當然要是大部分人都能接受,但這絕不意味着“公序良俗”能像政策一樣_風聞
Merlin-随便看看。10-08 10:39
【本文來自《中國和西方最大的文化差異是什麼?海雯娜:在於對個人定位的認識上》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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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何為大部分人接受呢?
假設,把你家財產全部充公,大部分人都能接受,你認為可以嗎?符合公序良俗嗎?
假設,大部分人覺得,這個人是罪犯,那麼,可以沒有證據,直接關監獄甚至死刑嗎?
還有,什麼叫大部分人??誰來定義?誰來規定範圍?公投過嗎?
如果某個政策,50.0001%的人贊成,49.9999%的人反對,
那麼,特定的一個人的決定,是否決定了公序良俗?
模糊不清的宣傳口號,是代替不了真實的實際操作的。
古代皇帝,號稱天子,現代的你,不相信。
那麼,沒有經過公投的公序良俗,憑什麼不是另一個號稱的天子??
你説大部分人,咋得出的結論?我説是少部分,甚至極少部分人,
反正都是用嘴説的,為啥你説的一定對,別人説的一定錯??
“公序良俗”顧名思義是在“法律之外”,且沒有強制力的習慣習俗——你把必須由法律界定的事情(監獄死刑沒收財產)等等套在“公序良俗”上面,這算不算張冠李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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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序良俗”當然要是大部分人都能接受的,但這絕不意味着“公序良俗”能夠像政策一樣,今天來一個明天來一個——這是典型的不當類比,不然呢?至於“公序良俗”會不會被濫用或冒用甚至生造一個,責任在於這麼幹的人,而不是也不該否定“公序良俗”本身,這是很簡明的邏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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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公序良俗”確實存在地域、族羣和傳統等因素形成的差異,但是這種差異性不影響公序良俗的真實存在和有效性(重複一遍,不是強制性)。這就像人類有不同膚色和髮色,但這不影響大家都是人類,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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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會當然重要,遵紀守法也是公民的義務——在大多數國家都是“法無禁止皆可為”,一個人確實可以在法律規定之外愛幹啥幹啥,這一點毋庸置疑也無需爭議。你當然可以丁克或做LGBT,當然可以每天化小丑妝出門,也可以把內褲穿在外面等等(以上僅僅是舉例)。。。只要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比如穿泳褲擠地鐵?),那麼別人確實無權干涉你“追求幸福”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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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人是一種社會性生物——無論一個人做了什麼(不違法的行為),是不是必須強制其他人不可以評論?不可以鄙視?不可以排擠?。。。好吧,這麼直白似乎有點不符合“公序良俗”,那麼,可不可以“暗戳戳”地絕交呢?可不可以拒絕提供任何幫助(法定或職責之外的)?可不可以就是“不祝福你”?事實上很多人對於某些行為的排斥,涉及具體行為的並不算多(關我何事?),很大程度的反感恰恰是當事人扭曲的“自由觀”(強迫認同)和蜜汁優越感。。。好吧,扯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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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説,“公序良俗”的作用就在這裏,個體行為與“公序良俗”的差別越大,受到的社會性排斥就越大——如果你追求的幸福生活不在乎不需要不涉及其他人,那麼完全可以不在乎“公序良俗”,或者以自己認定的“公序良俗”為準,不是嗎?又或者某人嘴炮無敵,能讓身邊多數人(或者自己在意的人)認可自己定的“新風新俗”,我覺得這也完全沒問題。。。畢竟大家好才是真的好,對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