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外人的東西不丟人, 不拿才有人説你”: 這才是真正耐人尋味的|文化縱橫(下)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10-09 20:30
**▍**被懲罰的“壞人”
面對周邊村民的偷竊,興民農場逐漸形成了一套玉米看管措施,分別是巡邏、邊界安營、大喇叭喊話、反偷村民、挖溝斷路、安插眼線、武力震懾和警方介入。前四項措施主要是對村民的宣傳教育,或製造農場的存在感。後四項措施則是直接施加懲罰,帶有真刀真槍的“實戰”色彩。
先看前四項措施。巡邏是由興民農場派出車輛,巡行於農場邊界和各地塊間的主要道路,每次巡邏耗時一小時,中間休息一小時。邊界安營是由數名工作人員值守於興民農場與周邊村莊土地相連的區域,每6小時換班一次。大喇叭喊話是興民農場通過大屯鎮政府向周邊村莊村委會施壓,要求村委會每天通過大喇叭對村民進行普法教育,喊話內容包括“偷玉米違法”等。反偷村民是興民農場通過少量偷竊周邊村莊的玉米,使村民加強對自己土地的看管,並由此製造出農場周邊有人看管的跡象,以期將可能的偷竊消於無形。
再看後四項措施。挖溝是沿着興民農場邊界深挖寬3米、深1.5米的壕溝,注以河水,類似於護城河。斷路則是在玉米成熟期將周邊村莊通向興民農場的鄉間小路挖斷,形成約2米的深坑,此舉能夠防止村民駕駛電動三輪車來農場運輸玉米。安插眼線是由興民農場在村莊中安排眼線舉報正在偷玉米的村民。眼線不必出面制止,只需將方位報告農場,凡舉報成功送交派出所的,可獲得與罰款數額同等的獎勵,此舉意圖在周邊村莊編織監督網。武力震懾是由興民農場聘請看管隊伍,專門毆打他們抓到的偷竊玉米的村民。警方介入則是興民農場報警,將抓住的村民送交警方,以法律法規應對違法行為。
雖然興民農場形成了嚴密的看管辦法,但是這套辦法在實施過程中並沒有取得理想效果,反而使得興民農場和周邊村莊的關係升級為衝突性關係。
先看前四項措施的效果。針對巡邏和邊界安營,村民不僅很快摸清了巡邏車輛的規律,而且想出了應對安營的辦法。大喇叭喊話也沒有起到教育村民的作用,反而加深了有些村民對於興民農場屬於“集體”的誤會。反偷村民則使得周邊村民在加強自家土地看管的同時也參與到偷竊玉米事件中。
再看後四項措施的效果。挖溝斷路沒有取得預想效果,有些村民已經突破了壕溝的限制,涉水偷竊玉米。斷路雖然減少了村民駕駛電動三輪車偷竊的情況,卻引致不少村民不滿。宿莊村民宿蒙丘對筆者説,“這太不道德了,他想護着他的棒子,這個心情都能理解,但也不能把路都給挖斷了啊。這邊莊上送小孩上學都得繞着走,這屬於壞人”。安插眼線的努力最終以失敗告終,有村民反映了自己被招募的過程。
筆者:上午那些人是幹什麼的?
姜大英:讓我們幫着他看棒子。
筆者:怎麼幫啊?
姜大英:**他想讓咱們打小報告,看到有人來偷棒子就給他打電話。這是傷天害理的事,絕對不能幹……他這是人有問題,他剛説完了我就問他了,“你覺得是錢值錢啊,還是理值錢啊?”**他什麼也沒説就走了。他想得挺好,讓我們在當地幹這種得罪人的事。根本不是真想讓我們幫忙,要不為什麼不明着僱我們啊,暗地裏搞這個。
可見,王辰林安插眼線的努力不僅沒有形成監督網,**反而因工作內容不符合村民的做人原則,被村民認為是“人有問題”“傷天害理”。**姜大英關於“錢和理”的對比表明,在村民心中,做一個好人、不能暗地去舉報別人的道理高於金錢,而要求他們違背這一道理,打別人小報告的人即是壞人無疑。在王辰林看來,武力震懾效果顯著,不僅使得偷玉米人數減少,而且方式也更為隱蔽。
筆者:玉米怎麼才能看得住呢?
王辰林:農場派人看着,那是一點作用都沒有,農民根本不怕咱們。第一年丟得多的時候,全鎮的幹部都來給我看棒子,這能起點作用,但人家都有工作啊,我不能讓政府整天來這兒坐着給我看棒子吧。最有效的就是派出看管隊伍,他們最厲害。
筆者:看管隊伍是咱們農場的麼?
王辰林:別處的,花錢僱來的。萬把塊錢,就這兩三個禮拜,專門讓他們打人,發揮震懾力,這是最有效的方法。
武力震懾讓興民農場和周邊村莊的關係變得更加緊張。谷保民被興民農場的看管隊伍打成輕傷並送交派出所,回到村莊的谷保民不僅沒有受到村民的孤立,反而有不少村民放言要“修理”興民農場。警方介入的方式雖然能夠懲治偷竊,但對不少村民來説,這也加強了他們認為興民農場屬於“集體”的觀念。
**總結興民農場的看管策略,巡邏、邊界安營、反偷完全失效。大喇叭喊話、挖溝斷路、安插眼線沒能產生設想的效果,反而被周邊村民視為公家或不道德。武力震懾和警方介入雖然產生了效果,但也帶來了明顯的反作用,不少村民將興民農場視為鄉土社會中的“壞人”,所作所為不符合鄉土道德。**我們以看管隊伍與偷玉米村民的一個小型衝突來看村民期待的鄉土社會中的好人形象。
2016年秋收,史莊村民曾文丹在興民農場偷竊了一袋玉米,被看管隊伍發現併發生了激烈爭執。一個年輕人上前奪走了曾文丹手裏的鐮刀並大喊,“給我把棒子放地上,老實點。給你説,我記住你了,你要是再讓我在這一片看見你,我就打斷你的腿”。曾文丹並未示弱,她不僅沒有放下玉米而且回話,“你敢嗎?你來試試”。事後,筆者與曾文丹談及此事。
曾文丹:這人説話太不好聽了,你看看他對待我們周圍的社員就是壞。還敢説打斷我的腿,他不讓我來我還偏來呢。他想打仗啊,我不吃這一套。
筆者:這麼説話確實不對。
曾文丹:**是啊,他剛才要是跟我説一句,“大姐啊,你看我們種地的也不容易,一年忙忙乎乎地其實不掙錢,這玉米你要是拿了就拿着吧,回家喝糊糊去,也沒幾個錢,下次別來了啊”。他要是跟我説這個,你別説我再來這裏拿棒子了,我當時就給他放下,我都不好意思拿走,誰有那個臉啊?**我還得勸勸我們莊上的社員,“人家也是個好人,你們看我拿棒子讓人家逮住了,人家讓我回來了,還把棒子送給我。人家跟咱們一樣,都有不容易啊”。我要説了,誰也沒有這個臉再來拿。
曾文丹假設的情況是鄉土社會中受到廣泛認可和信服的人情化處理方式,也是鄉土社會中日常通行的交往之道。曾文丹説“人家也是個好人”,是基於她假設的去拿玉米被抓住後,農場經營者非但不打罵她還把玉米送給她,讓她欠了一個人情。**對於好人的行為,她的反應是還一個人情並站在農場的角度,不但要把玉米放下,還要回村裏為農場樹立正面形象。但農場的經營者沒有采用她設想的邏輯,還説了不好聽的話。這種看法和認識帶回村莊後,很可能讓興民農場與周邊村莊的矛盾加劇。**除了應對措施,有些村民得知興民農場只是私人經營後,也抱怨其所作所為不符合村莊規矩。
筆者:這個農場想了很多辦法,玉米還是看不住。
於雲飛:這是他不懂事,你要説他這是私人弄的,這就相當於莊園了。地主家也是莊園,原來地主還經常開倉放放糧食呢,柴火垛子放在外頭,緊着大家隨便燒。你説他,這麼大,還不開倉放放糧食,這就不是個開明地主啊。他就是不想放糧食也行,用我們本地人種地啊,他一個不用。這就是不通人情、為不住人,還不如地主呢。
筆者:如果用本地人就沒事了是吧?本地人這麼多也用不過來啊?
於雲飛:不是都用,關鍵要有這麼個態度。原來有個別的鄉鎮的老闆上咱們莊上開廠子,那人就不錯。他沒事淨在莊上轉悠,看見我們莊上一個光棍漢很可憐,就説“你來我廠裏吧,給我看大門,包吃包住,一月給你二百塊錢”。這個光棍漢剛去,第二天村裏又有個光棍漢找上門了,説“我跟他情況一樣啊,你怎麼不叫我看大門啊?”這個老闆當時就説,“你倆都來,不就多個人工資,多張嘴吃飯嘛,沒事,養得起”。他在咱們莊上幹了好幾年,誰也不去找他事兒,他那廠子也不丟東西。
筆者:很有意思,為什麼呢?
於雲飛:大傢伙都覺得他仗義啊,仁義、懂事,是個好人。你看他解決兩個光棍漢吃飯,莊上都念他的好。
同樣是許莊村民,對待開廠老闆和農場老闆的態度卻有如此大的反差,説明村民的行為與外來老闆的所作所為以及他們對外來老闆的判斷有關。在於雲飛看來,王辰林的形象類似於地主但表現不如開明地主,被認定為不明事理。開廠老闆則因為僱用村內無人照管的光棍漢而被當地村民認定為好人。
一個人的“好與壞”和其表現出的“內與外”密不可分,村民視農場老闆為“壞人”,與其本身表現出“外人”一面有關。當我們考察興民農場不僱本地人的做法在村民心中的感受時,他們普遍表達了王辰林看不起本地人、也不把村民視為自己人的看法。谷莊村支書谷清山説,“都能看出來,王辰林也不想長待,賺點補貼就走的事,當然不用跟咱們莊上來往了。説白了,就沒拿農民當自己人,也沒覺得自己是當地人,就不想在我們這裏長待下來”。
綜上所述,興民農場為解決玉米失竊而採用的應對措施不僅沒能起到消弭偷竊的效果,反而在客觀上製造並加劇了與周邊村莊相互對立的緊張關係。不少村民將興民農場視為鄉土意義上的“壞人”,為他們偷竊玉米賦予了針對性反抗的意義。這是“正當的偷竊”背後的第三類觀念。
**▍**結論與討論
圍繞興民農場作物失竊這一經驗現象,本文呈現了案例地農民偷竊行動背後的觀念世界,以及區分集體與個人、自己人與外人、好人與壞人的觀念結構如何影響他們的行動邏輯。這些觀念結構平時潛隱於意識,貌似為權力和利益的理性計算壓制,實際上卻是支配個體行動的深層因素,因此,農民怎麼説比研究者如何想更加重要。本文並非要總結提煉農民行為的普遍規律,而是期待通過對這樣一個包含着各種複雜倫理關係並被行動者賦予多重意義的行動的理解,呈現社會行動意義的複雜性與微妙之處。本文的立場既非通過展示農民對自己觀念的描述將農民污名化,也不是通過展現行為背後的道理單方面肯定農民,而是為了充分理解農民,呈現他們行為背後的準則或觀念結構。
在興民農場的作物失竊事件中,呈現了村民的三種觀念結構。需要説明的是,在文中將觀念分成三部分進行“切割式”敍述的做法僅僅是為了方便認識和理解農民,並不意味着三種觀念獨立存在於他們的意識之中。換言之,這些不同的觀念是混合在村民腦海中的,我們不能將這些觀念割裂開來,認為某些觀念只屬於特定村民,其他人持有另外的觀念。但是文章中“集體”“外人”“壞人”的出場順序,與這一事件的發展邏輯密切相關。**首先,被建構的“集體”出場,這是此事件的發生機制。**周邊村民親身經歷了快速完成的土地流轉,目睹了興民農場的經營狀況,產生了“公家的玉米可以拿”的想法。**其次,被排斥的“外人”出場,這是此事件的擴大機制。**在村民的觀念中,“集體”邏輯之外還有內外有別的邏輯,村內輿論默許、支持和激勵了對於“外人”的偷竊行為。**最後,被懲罰的“壞人”出場,這是此事件的固化機制。**興民農場的強力回應在固化周邊村民關於“集體”與“外人”觀念的同時又增添了“壞人”的邏輯,致使行動開始出現對立的意味。三種觀念的相互纏繞也是興民農場玉米失竊事件難以解決的關鍵。
值得注意的是,村莊中大量不偷玉米的村民雖然只是旁觀者,卻同樣持有並認同實施偷竊的村民的觀念與道理。換言之,本文呈現農民的觀念結構並非表示一旦有此觀念,所有農民都會據此行動,觀念結構並非籠罩性的法則。我們想要強調的是,農民行動背後的道理是他們觀念世界的重要內容。
建構“集體”、排斥“外人”、懲罰“壞人”是當地村民視角的敍事結構,“外人”和“壞人”也是興民農場和當地村民給對方貼上的標籤。**一方面,城市與鄉村、現代與傳統、先進與落後之間的觀念衝突和行為差異是此事件的具體困境。****另一方面,行為對立的背後隱含着雙方共享的觀念結構和行動倫理。“公私”、內外和善惡的觀念結構都是利益之外的倫理因素。以行動倫理的視角來分析,能夠更清晰地呈現這些行動的內容和結構。**按照“行動—倫—理”的順序,我們發現農民面對外來者時首先會界定彼此的關係,然後再根據關係背後的原則與之相處。當他們在觀念世界中無從判斷外來者的位置時,會轉而從個體經歷或集體記憶中去找尋,我們也能夠由此感受到宏觀的農村社會變遷在農民身上留下的印記。之所以農民會將當下的土地流轉與歷史上的集體化聯繫起來、將私人經營與開明地主相互掛鈎,都是因為他們在界定關係。確定了關係,背後的相處原則和相關期待也隨之而來。我們能夠發現農民認為“拿點集體的東西不犯什麼大錯”或者對待外人應該如何行事等行動之“理”的根源。這些支撐行動和關係的“理”並非來源於現實的理性計算,而是來源於歷史和傳統,這正是行動倫理的動態體現。
此外,行動倫理的動態性還體現為“倫”的開放性。**興民農場被周邊村民視為“集體”“外人”與“壞人”,這種被界定的關係並非一成不變,其可變性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集體”“外人”“壞人”能夠向它們相反的方向轉化。**藉助一些條件,集體能夠變成私人,外人也能變成自己人,壞人同樣可以變成好人。**另一方面,“集體”“外人”“壞人”背後的“公私”有別、內外有別、善惡有別的觀念結構之間存在複雜而密切的關聯,這正是“集體”“外人”“壞人”可以向相反方向轉化的條件。**其中的關聯在於,第一,內外邏輯大於幷包含“公私”邏輯,公家意義上的集體是外人,但外人的範圍不止於公家。第二,內外邏輯統攝好壞邏輯。同樣的許莊村民將開廠老闆視為自己人而將農場老闆視為外人,與兩位老闆行為中體現出的道德與正義密不可分。好與壞需要放置在內與外的關係中進行評價,背後的期待是一個人明倫知理、識得進退。好人並不一定都是自己人,卻更容易引而近之,壞人也可能在關係上是自己人,卻有可能推而遠之。因此,三種觀念結構並非割裂存在,而是緊密相連甚至相互轉化。
總之,很難從一個普遍標準來對農民的行為做出道德評價,同樣是偷竊,村民並非根據行為本身來判斷對錯,而是依據對象來定義是非。**正如費孝通先生在《維繫着私人的道德》中所言,在差序社會里,“一切普遍的標準並不發生作用,一定要問清了,對象是誰,和自己是什麼關係之後,才能決定拿出什麼標準來”。**從差序社會向上追溯,這些行動的標準則又根植於傳統中國倫理本位的社會結構與傳統儒家的人倫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