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化禮:破產程序中債務人利益保護路徑分析_風聞
观讯-天下大观10-10 12:32
提起破產程序,很多人從樸素的認知情感出發都認為債權人的權利要積極保護,而債務人的權利則總被忽視。欠債還錢,固然是天經地義,但對於那些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和不可忽視的一股力量。破產法在立法之初就考慮到債務人利益保護問題,但在實踐中經常被人忽視,本文從實務角度進行了梳理,試圖為保護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找到更多的法律依據。
一、債務人依法享有申請權
在實踐中,很多債務人企業已經嚴重資不抵債,訴訟纏身,這時最好的辦法可能就是申請進步破產程序。進入破產程序後,不僅可以停止計息,很多債權和債務都可以在破產程序中統一處理,能夠節省不少精力和資源。破產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同時,在滿足某些條件,根據破產法第七十條債務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同時,即使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佔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獲得重生的機會。
在滿足法定條件時,債務人也可以申請和解。根據破產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二、債務人依法享有異議權
當債務人被一些別有用心的債權人惡意申請破產,而實際並不符合破產條件時,債務人有權向法院提出異議,闡明具體原因和理由,法院應該對抗辯的理由進行審查,如果不符合破產法的相關規定,應該駁回債權人的申請。具體規定在破產法的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同時,破產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債務人有權對債權表提出異議,債務人對債權表記載的債權有異議的,可以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實務中,債權表由管理人編制,有些管理人並沒有與債務人積極溝通核實,甚至有些錯誤確認債權的事情發生,債務人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異議權來牽制管理人,確保管理人能夠更加認真、負責地確認債權,避免一些錯誤的發生。
三、債務人依法享有管理權
根據破產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在重整期間,經債務人申請,人民法院批准,債務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監督下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由於債務人對企業的情況更為熟悉,而管理人往往只懂法律等程序性的問題,對專業性很強的企業管理並不在行。如果進入破產重整程序後,一刀切由管理人負責企業的經營管理事務,並不利於企業的重整進程。
同時,七十三條還規定,如果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規定已接管債務人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本法規定的管理人的職權由債務人行使。第七十五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第八十條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由債務人制作重整計劃草案。根據第八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後,已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這些規定的目的就是為了發揮好債務人熟悉企業的優勢,以便能夠更好地經營企業,更好地保障重整程序能夠順利進行,促進重整程序的成功。
四、債務人依法享有豁免權
破產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本條對於債務人來講意義重大,對債務人來講,這不僅是債務的豁免,更是一種重生,是促進市場經濟充分發揮活力的重要手段。
五、債務人依法享有求償權
破產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如果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處以罰款;給債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破產法實務中,已經有多起債務人起訴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例。不得不説,有些管理人的工作確實不稱職,由於自己工作失誤,給債務人造成重大損失,甚至導致重整程序的失敗。破產法賦予債務人求償權,可以有效地制約管理人的履職行為,促進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
通過以上分析,進入破產程序後,債務人依然享有很多法定權利,依然擁有企業經營管理的空間,希望債務人能夠打掉消極念頭,根據破產法規定,積極監督、配合管理人工作,促進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作者:陰化禮,專注於企業破產重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