陰化禮:從跨境破產視角看恒大在美申請破產保護_風聞
观讯-天下大观10-10 12:07
近期,中國恒大(簡稱“恒大”)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引起各方解讀,尤其在恆大老闆被監視居住後,輿論更是一片譁然。由於跨境破產保護在我國還是個新興概念,且不要説公眾,很多時候一些專業人士也會感到困惑,所以難免會導致輿論上出現一些錯誤的解讀。本文試圖結合實踐案例,以美國破產法第15章為視角,梳理清楚恒大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的意圖。

根據恒大公告梳理,中國恒大於2006年在開曼羣島註冊,2009年在香港上市。2021年底,恒大境外的美元債違約。2022年1月份,恒大開始推進境外債務重組計劃。2023年3月,恒大公佈債務重組計劃,8月份向美國破產法院紐約南區法院申請破產保護。8月18日,恒大發表公告稱:“由於本集團的美元債券受紐約法管轄,本公司根據美國法典第15章,向美國法院申請承認香港和英屬維爾京羣島(BVI)法律體系下的境外債務重組協議安排,系正常推進境外重組程序的一部分,不涉及破產申請。”
根據該公告,恒大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本質是涉及跨境破產中對外國主要程序的承認。由於不同國家對破產程序的規定不同,在本國境內開展的破產程序即破產的主要程序效力能否延伸於境外就成了案件的難點。1997年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頒佈的《跨境破產示範法》第三章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跨境破產中對外國程序的承認和救濟,為世界各國的跨境破產立法提供了立法依據。隨着全球破產實踐愈發緊密聯繫,美國在參考《跨境破產示範法》的基礎上,在2005年美國破產法典新增第15章,規範跨境破產的協調和救濟。我國於2006年頒佈的《企業破產法》第5條第2款中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財產,申請或者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進行審查,認為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基本原則,不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裁定承認和執行。”否則,任由境外債權人的單獨索賠程序,可能會導致整個破產程序的失敗,畢竟破產的一個關鍵特徵就是針對不同性質的債權,根據債權的優先級在同類債權中實行統一的按比例清償。
此前,洛娃集團破產案於2019年在紐約南區破產法庭獲得了對外國主要程序的承認,得到了美國破產法15章的保護即美國《破產法典》第15章1521條所規定的權利:a. 與債務人在美國的資產、權利、義務或負債有關的任何單獨訴訟須中止,直至根據第1520(a)條中止停止的情況為止;b.外國代表受託進行管理或變現債務人位於美國的全部或部分資產;c.外國代表有權並檢查證人、取證或提供有關債務人資產、事務、權利、義務或負債的信息 。否則,美國債權人單獨的索賠程序會嚴重破壞洛娃在中國的破產進程。這是中國的破產程序首次在有境外債權人反對的情況下獲得了紐約南區破產法庭的承認。
顯然,恒大此次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或多或少也受洛娃集團破產案的啓發,至少在追求同樣的法律效果。那麼如何才能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呢?根據美國《破產法典》第15章規定,外國代表要想獲得美國法院的承認,外國代表必須證明符合第1517條提出的三個要件:
(1)該外國破產程序是一個“外國主要程序(指該程序是在債務人的主要利益中心(Center of Main Interest)的所在國啓動)”或“非主要程序(指該程序是在債務人的營業所(Establishment)的所在國啓動)”;
(2)該外國代表是一個自然人或實體;且已經提交了符合第1515條要求和列舉的證明文件:(i)經公證的受理提起外國程序的外國法院決定和對外國代表的任命決定;(ii)外國法院出具的該外國程序正在進行及外國代表的具備相應身份資格的證明書;或(iii)若不具備第(i)和第(ii)項要求的證明文件,任何其他能夠被美國法院接受的證明外國程序存續和外國代表資格的證明文件。
恒大此次以香港和英屬維爾京羣島(BVI)法律體系下的境外債務重組為主要程序,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的目的就是為了能夠保證債務重組協議的統一安排,防止有債權人單獨行動阻礙恒大債務重組的順利進行。顯然,恒大此次在美國申請破產保護並不是在進行破產清算程序。更為準確的説法是,恒大在美國申請的程序是域外程序,次要程序,與是否申請破產清算並無關聯,更多是一種涉及跨境債務重組的法律技術性安排。
不過恒大最終會以何種法律路徑解決自身問題,是否會在香港進行清盤程序還都很難下定論,這取決於包括恒大債務重組是否能夠成功在內的等諸多因素。所以其最終是否會選擇或者被迫進入某種法律程序還需要根據時局的發展再行分析判斷。目前能夠確定的是,隨着恒大地產被立案調查,恒大無法滿足新票據的發行資格,恒大的境外債務重組的推進也會變得更為艱難。(作者:陰化禮,專注於企業破產重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