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外人的東西不丟人, 不拿才有人説你”: 這才是真正耐人尋味的|文化縱橫(上)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10-10 07:47
徐宗陽
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
【導讀】近日,某音樂節失竊事件受到廣泛關注。當地發佈公告稱,起因是有人傳播不實信息,誤導村民。事件在網絡上引發“地域黑”攻擊,但有評論犀利指出:實際上事件反映了巨大的城鄉居民觀念差異。如果不深入瞭解類似事件背後的觀念動機,而僅僅停留於道德指責,顯然無助於問題的解決。
本文通過分析一個公司型農場的作物失竊事件,呈現了偷竊行為背後的觀念機制。作者指出了村民的三種觀念結構,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觀念在未實施偷竊行為的人身上也同樣存在。第一種觀念,是被建構的“集體”,這是此事件的發生機制。周邊村民親身經歷了快速完成的土地流轉,目睹該農場的經營狀況,產生“公家的玉米可以拿”的想法。第二種觀念,是被排斥的“外人”,這是此事件的擴大機制。在人們的觀念中,“集體”邏輯之外,還有“內外有別”的邏輯,村內輿論默許、支持和激勵對於“外人”的偷竊行為。第三種觀念,是被懲罰的“壞人”,這是此事件的固化機制。該農場的看管策略和強力回應不但沒有阻止偷竊,反而固化周邊村民關於“集體”與“外人”觀念,同時又增添“壞人”的邏輯,致使行動開始出現對立意味。三種觀念的相互纏繞,也是該農場玉米失竊事件難以解決的關鍵。
作者指出,三種觀念結構並非割裂存在,而是緊密相連甚至相互轉化。一方面,城市與鄉村、現代與傳統、先進與落後之間的觀念衝突和行為差異,是此事件的具體困境。另一方面,行為對立的背後隱含着雙方共享的觀念結構和行動倫理。“公私”、內外和善惡的觀念結構都是利益之外的倫理因素,藉助一定條件,集體能夠變成私人,外人也能變成自己人,壞人同樣可以變成好人。因此,很難從一個普遍標準來對農民行為做出道德評價,同樣是偷竊,村民並非根據行為本身判斷對錯,而是依據對象來定義是非。正如費孝通在《維繫着私人的道德》中所言,在差序社會里,“一切普遍的標準並不發生作用,一定要問清了,對象是誰,和自己是什麼關係之後,才能決定拿出什麼標準來”。
本文原載《社會學研究》2022年第3期,原題為《農民行動的觀念基礎——以一個公司型農場的作物失竊事件為例》******。**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農民行動的觀念基礎——以一個公司型農場的作物失竊事件為例
▍“正當的偷竊”
2012年夏天,在華北地區連川市從事醫療器械生意的王辰林來到距家鄉冬安縣30餘公里外的新關區大屯鎮,流轉了當地7個村莊共計6559畝承包地。經過村莊拆遷和土地平整,興民農場正式運營。王辰林將數千畝土地切割成二十餘個地塊並分包給其老家的農民來經營,種植小麥和玉米。2013年農曆8月初,有分包人向王辰林反映,附近村莊的老人和婦女有時會來農場偷竊玉米。起初王辰林沒有在意,讓分包人將這些村民趕走即可。隨着玉米成熟期到來,偷竊愈演愈烈,每天多達三四百人蔘與其中,僅憑農場管理人員根本無力控制。最終,當地政府出動了600餘名工作人員為興民農場日夜看管玉米;公安部門派出警力,抓捕了數名偷竊數量極大的村民,處以罰款、拘留。據王辰林估算,興民農場2013年的玉米丟失面積為700餘畝,直接經濟損失70餘萬元。這一現象並沒有隨着政府強力應對措施的出現而消失,隨後幾年,興民農場還在大量丟失玉米。
筆者於2015年、2016年夏季在興民農場及周邊村莊開展了共計4個月的實地調查,通過與政府、農場和村民訪談,發現了這一現象的基本特點。第一,從發生時間來看,夜晚22時至次日6時是偷玉米的高發時段。第二,從發生地點來看,白天的偷竊多發生在農場邊界地區,周邊村民藉着在承包地勞動、在農場附近散步聊天的機會偷竊農場玉米並藏好,等待夜晚運走;夜晚的偷竊則多發生在農場道路兩旁。儘管興民農場的管理人員耗費了極大精力,依然很難人贓俱獲。第三,從參加人員來看,參與這一事件的村民,主要來自三類村莊:第一類是因興民農場成立而整村拆遷、土地全部流轉的村莊,分別是柏莊、史莊和樓村。第二類村莊保持原貌,部分土地流轉給了興民農場,分別是谷莊、許莊、秦莊和大果樹村。第三類是村莊和土地均保持原貌,但與興民農場經營地塊搭界的村莊,分別是宿莊、姜村和普莊。三類村莊均有參與,尤以第三類村莊為多。參加偷竊的人員多為老人、婦女。第四,從行動對象來看,周邊村民的針對性極強,他們只偷興民農場的作物,並不動周邊村莊大户及村民的作物。第五,從作案方式來看,村民駕駛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小型汽車來偷竊並運輸,尤以電動三輪車最為常見,這種車輛非常靈活,又具備一定的運載能力。第六,從組織程度來看,這一事件的參與人數眾多,卻沒有羣體聚集的現象和固定的組織者,周邊村民多為單獨行動。對於偷玉米,周邊村民之間更多是一種心照不宣的理解與不約而同的行動。第七,從處理方式來看,絕大部分村民偷玉米的目的是曬乾後磨成玉米粉以供食用,也有少量村民送到集貿市場去出售。
**比這種持續數年的偷竊現象更值得注意的是,參與偷竊的村民談及此事時不僅沒有刻意迴避,言語之間也不認為自己行為違法或以此為恥,反而還有一些“應該”“該當”等理直氣壯的表述,甚至在村內形成了“誰拿得多誰光榮”的氛圍。**在講述自己的行為時,村民並不使用“偷竊”這個詞,而是用“拿”(玉米)“掰”(棒子)或在當地方言中表述拾穗權的“攣”等説法。
本文將這一事件中的農民行為稱為“正當的偷竊”:一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村民的行為即是偷竊無疑;另一方面,他們覺得自己的行為非常正當且理直氣壯。本文關心的經驗問題是,為什麼周邊村民會大規模地參與到針對興民農場的偷竊中,而且對自己的偷竊行為理直氣壯?換言之,支撐周邊村民這種“正當的偷竊”行為背後的觀念基礎或者行動邏輯是什麼?
**▍**文獻綜述與研究策略
基於不同地區實地調查的研究也發現了與本文類似的現象。我們將從這些研究出發,將本文的經驗問題納入兩個研究脈絡來考察:一是企業與農民關係,二是農民學中的農民行為。通過梳理相關研究對類似現象的解釋,進一步提出本文的研究策略。
(一)企業與農民關係
上文的現象是近年來城市工商資本下鄉的伴生問題,既有研究已有所展現。在脱貧攻堅中,企業主導的產業扶貧也面臨類似問題。對於這些現象,既有研究從不同角度提出瞭解釋,但解釋的重點均指向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的利益衝突,即外來資本下鄉觸動了當地既有的利益結構,讓當地人利益受損。
這種行為發生的場景需要我們回顧類似的企業與農民關係研究。我們關心的“企業與農民關係”既不是鄉鎮企業與當地村民的關係,也不是因徵地、污染等問題引發的當地農民針對相關企業的集體抗爭中的企業與農民關係。與本文現象類似的企業與農民關係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企業並非內生於鄉土社會,二是農民針對企業的行為並非有組織的集體行動。這種特殊的企業與農民關係主要體現在兩類研究中。
第一類是國有工礦、油田與當地農民之間關係的研究,有學者稱之為“廠民關係”。一些研究和報道發現了類似的“企業外盜”“户户皆偷”現象,尤以鐵路、油田、礦山等企業受損最為嚴重。對這類現象的分析多以當地農民文化素質低下、法律觀念淡薄、思想意識落後為主要解釋,解決辦法則包括加強教育、普及法律、提高素質。也有研究者指出要注意農民另類的道德和法律標準,但並未進行深入論述。
第二類是對農業產業化以來涉農企業與農民關係的研究,其中的關係類型多樣,基本形式是“公司+農户”。企業與農民關係不僅表現為“公司吃農户”等大資本與小農户之間的不平等地位,而且出現了市場價格波動時公司和農户的違約現象,尤其是農户的違約率極高。在後一種關係中,農民與企業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但契約並不能有效約束農民。有研究將此歸結為農民的自利性、外部交易機會的多變性以及不完全合約等,解決辦法則以改善組織形式、完備合約、構建現代市場交易文化為主。
通過對以上兩類研究的考察,我們發現農民“正當的偷竊”並不是新現象,不管是對相鄰關係中的國有廠礦明佔暗拿,還是對契約關係中的龍頭企業缺乏誠信,農民對外來企業都表現出高度一致的“損人利己”行為。回顧以上研究,我們發現主要存在兩種解釋。
**第一種解釋將農民的偷竊行為歸結為人品卑劣和素質低下,這也是筆者在實地調查時各級政府官員的普遍説法,但這種説法屬於道德方面的評價,並不能對農民行為構成解釋。**因為一旦將農民歸結為人品差、素質低,就很難再以開放和尊重的態度對他們進行同情式理解,研究也很難繼續深入。此外,從人品和素質出發,很難解釋農民在資本下鄉前後的行為變化。興民農場下鄉之前,附近村莊並沒有大規模的偷竊現象,但興民農場下鄉之後,周邊村民便開始大規模偷竊興民農場的作物。
**第二種解釋從利益出發來理解農民行為,存在兩條解釋路徑:一是將農民的偷竊看作自利性行為,二是從當地利益結構變化的角度進行分析。**先看第一條路徑,農民偷竊玉米確實能夠得利,但需要辨析的是農民並非“唯利是圖”,他們對於哪些利益能夠獲取、哪些利益不能獲取有着自己明確的判斷。回顧相關研究,我們都沒有看到農民的“出場”。換言之,這種解釋並不是研究對象的説法,而是研究者基於理性“經濟人”假設作出的理解。再看第二條路徑,從當地利益結構變化角度來理解農民行為,更多是研究者基於外來資本與鄉土社會之間利益結構變化所作的邏輯推測,即農民的行為是利益受損後的報復、發泄或找補行為。從利益結構出發來解釋農民偷竊,解釋範圍僅限於利益相關者(那些被流轉土地村莊的農民),無法擴展至非利益相關者(那些與下鄉資本土地相鄰村莊的農民),但事實上後者更多參與到了偷玉米事件中。
**總之,以上兩種解釋都是一種“局外人”解釋,作為研究對象的行動者要麼沒有“出場”,要麼只是作為研究者給出解釋的背景。**如果我們站在契約、法律的角度看,實施偷竊的農民無疑是“問題”的代名詞,很難進入研究者的視野,但對農民行為的深入解釋卻需要將這些行動者及其行動帶回觀察和分析的中心,尤其注重“從當事人的經驗出發”。具體到本文,“從當事人的經驗出發”也是從農民角度對資本下鄉進行的自下而上的研究,對於以往從中央與地方關係、國家與農民關係角度解釋資本下鄉的研究也能形成有價值的補充。
(二)農民學中的農民行為
從農民的角度出發,將農民及其行為引入研究的中心,需要回顧農民學中農民行為的討論,其中代表性觀點是反行為和弱者的武器。
**以地方檔案和實地調查為基礎,高王凌探討了集體經濟時期農民的反行為。反行為是處於壓力之下的弱者以表面順從的姿態自下而上地獲得反制的位勢,以求彌補損失、維護個人利益的做法。****相對於制度安排而言,反行為是靜悄悄地自行其是、先順從再找補的行為。**磨洋工、瞞產私分、擴大自留地、偷竊糧食等都屬於反行為。在高王凌看來,偷竊集體的糧食是農民私下動手解決生活問題的做法,也是集體經濟時期農民普遍的謀生行為。此外,反行為不能被簡單地視為消極的內容,其在相當程度上修改了人民公社制度,對國家政策的修訂發揮了積極作用,甚至“拱出”了包產到户改革。
在高王凌的研究中,農民偷竊糧食的行為與本文描述的農民行為極為相似。不過,高王凌的研究更多是在描述當時這一行為在全國的廣泛存在及其後果,並不是特別關心這種行為發生的原因以及行為背後的價值觀念和意義問題。雖然高王凌展現的農民對於偷竊的看法——他們用當地方言中的“抓握”來形容,並不以此為醜事——與我們一般意義上理解的偷竊並不一致,但是他並沒有進行更深入的討論。實際上,這正是認識農民觀念世界的線索之一。反行為並非“條件反射”,農民可能並不熟悉具體的法律條文,卻擁有明確的是非對錯觀念,他們的行為也會經過自身的考慮。他們不以偷竊為恥背後的考慮,正是本文關心的農民偷玉米理直氣壯的深層原因。
**從形式上看,弱者的武器與反行為非常相像,偷懶、裝糊塗、偷盜、縱火、暗中破壞等日常反抗是農民與試圖從他們身上榨取税收的那些人之間的階級鬥爭。**以這種形式來反抗,一方面是因為組織大規模集體行動對他們這樣的從屬階級來説不夠隱蔽且風險過大,另一方面則與當地農村的社會結構有關。正如斯科特所説:“農民階級分散在農村中,缺乏正式的組織”。這種反抗雖然沒有正式的組織和領導者,但其效果不容小覷,“農民的行動改變或減少了國家可用的政策選項”。在斯科特的研究中,偷竊的目標是塞達卡富裕的農場主,犯罪者則是較為貧窮的農民,這種村莊內的鬥爭形式是村莊社會結構剝削性和不公正的呈現。
與高王凌不同,斯科特注意到了行為背後的意義和觀念,如其所言,“行為從來不能自我解釋”,對於“一個糧食竊賊……我們能夠從只有行動者才能提供的意義中建構它”。其中的難處在於,一方面,行動者連行動本身都不承認,更不用説解釋其內心想法,對於塞達卡的窮人將偷竊視為自助性獲得“扎卡特”禮物這一點,斯科特並不確定;另一方面,偷竊行為包含着獲利和反抗,很難辨別行動者出於何種考慮。此外,斯科特的田野背景和研究對象主要是小農經濟之下的東南亞鄉村社會,像農民偷竊背後的意義,在不同的政治、社會、文化框架下,很難籠統地一概而論。
通過考察以上兩種包含農民偷竊行為的理論觀點,我們發現高王凌和斯科特均通過細緻探究農民的日常行動注意到了行動與政策或制度變動之間的關係,即它們推動了制度變革並修正了政策。其中的差異在於,反行為中的“反”並非“反抗”,反抗是“在特定的對立關係中,帶有強烈的敵對意識和反對意見,而採取的相當激烈的對抗性和抵制性行為”。反行為則是“不反之反”的對應行為,包含着規避、變通和侵蝕。雖然兩項研究對偷竊行為的描述與本文關注的現象非常類似,但對行為背後的意義,即農民如何理解這些行為,要麼沒能深入展開,要麼缺乏中國社會的具體情境。
**在中國情境下,還有一種與以上兩者均不相同的弱者的“韌武器”。“種房子”“護街面”“執行不到位”以及事後追索、死磨硬纏、見縫插針等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與日常反抗較為接近,但其採取的是非對抗性抵制方式,選擇不給被拿走(剝奪)機會的做法,藉助於集體(合作)力的效應,使農民面臨的問題公共化,從而獲得行動合法性,屬於另類的農民智慧。**弱者的“韌武器”對我們關心的“正當”問題有所啓發。弱者的“韌武器”存在的基礎之一是社區情理合法性的支持。這種由社區情理和通行規則界定的情理合法性在很多情況下與法律、行政等合法性機制的界定結果並不一致,有時甚至相互衝突,卻總以潛隱的方式存在,是農民運用“韌武器”的“理”之所在。這提示我們,作為近十幾年來中國城鄉關係變化的一個具體表現,對資本下鄉的研究不僅要加入農民行動的視角,而且要考察非正式機制和社會文化因素。通過行動來研究農民賦予行動的意義,需要傾聽他們對資本下鄉的看法以及對自身行動的理解。
(三)研究策略
傾聽農民的看法和理解,並非將他們的説法記錄下來進行集合。以實地調查的案例來看,筆者曾經與一對駕駛轎車、當時正在“拿玉米”的年輕夫婦聊天。談及他們的行為,丈夫對筆者説,“媳婦兒懷孕了,害口,就是想吃玉米,這不現在也沒處買去,來這裏拉一車”。這個説法本身能夠反映他們的想法,但並非真正的解釋。真正的解釋是為什麼當他想“拿玉米”的時候自然正當地來“這裏”,農民行動背後的觀念基礎才是本文關心的內容。而且,類似的個人説法五花八門,如果我們將村民的這些説法集合起來,則會將興民農場玉米失竊這個整體事件變成一個個的孤立現象。因此,我們對於上文提出問題的“解釋”,應該是周邊村民眾多説法背後更加底層的、共同的行動邏輯,這需要從村民的説法中剝離出他們的想法和感受。
**農民的行動不僅受到法律、制度、利益結構的影響,而且與他們對於這種行為“對不對”“是否合適”“別人如何看”等內心想法緊密相關,後者是他們觀念世界的主要內容,也是這種違法行為中“正當”的來源。**本文的研究策略是從這一事件中村民的行動和理解出發,呈現他們“正當的偷竊”背後的觀念結構。
**▍**被建構的“集體”
周邊村民在提到興民農場時,經常使用“大集體”“公家”“公社”等詞語。有意思的是,村民口中的“集體”並不是我們平時理解的村集體,而是鄉鎮政府,歷史上的“公社”。我們以實地調查期間的兩場村民葬禮作為證據。
興民農場所在的華北地區一般為多姓村,宗族組織比較渙散,村內沒有華南地區村莊中固定區域的宗族祠堂和祖墳地。不少家庭的祖墳地最初分散在自家土地上,合作化及包產到户時抓鬮分地打亂了這一安排。此外,不少村莊也會根據人口增減微調承包地。因此,有些村民家的祖墳地就落在同村其他村民的承包地上。遇有老人故去,入土安葬會影響祖墳地所在村民家的農業生產。對於這類事情,村內通行的規矩是故去老人家的子女要在下葬前拜會其家祖墳地所在的農户,關係較遠的要給予現金或實物補償,關係較近的要打聲招呼。
土地流轉後,柏莊、史莊和樓村的祖墳地全部位於興民農場。但這些村的村民安葬故人時並不與王辰林打招呼,也沒有任何補償。2016年8月,一位柏莊的老人故去,安葬當天柏家出動了10餘輛車為老人送葬,3輛車直接開進了興民農場的玉米地,將附近的玉米全部推倒。王辰林對筆者表示,“這是(玉米能否豐收的)關鍵時期,農民死了人還要往地裏埋,説也不説一聲,把玉米推了那就是白推,要錢那是白説。咱們能不讓他們埋嗎?不可能。原來村裏每家每户的時候,都能把損失要回來,我經營農場就要不回來,怎麼要也不給”。柏家為什麼不先跟農場打聲招呼再安葬老人呢?村民柏明岡對筆者説,“這又不是個人的(土地),這是公家的,不用説。公家在我們這裏好幾千畝地呢,我們踩壞了這麼點,還不就是個頭髮絲兒啊”。
同年9月,興民農場西北部的宿莊中一位宿姓老人過世,其家祖墳地位於張家的承包地。安葬之前,宿家子女上門拜訪了張家,送了兩條煙,張家表示理解,宿家的安葬順利進行。對此,宿莊村支書認為,“這是人家‘户家’私有的東西,種了幾個月,馬上要收了,給人家碰壞了,必須得説一聲”。那麼,當地村民如何看待柏莊和宿莊安葬故去老人的區別呢?
筆者:快收割了,這裏的地怎麼毀了?
宿昌林:宿家老了人了(即老人過世),得入土。
筆者:這是宿家的地嗎?
宿昌林:不是,張家的地。
筆者:給人家踩壞了,要賠償嗎?
宿昌林:得賠。
筆者:上個月柏莊到農場北邊下葬去,怎麼沒賠啊?
宿昌林:你説的這不一樣啊,我們是户家跟户家的關係,那邊是户家跟集體的關係,集體的東西不用賠。
由以上兩個案例可見,因為安葬時所在的土地不同,村民們展現出不同的行為和説法,他們將興民農場視為集體或公家,而非村民那樣的户家。但是,村民們的説法明顯不符合事實,為什麼私人老闆經營的農場會被村民表述為集體的土地,現在屬於公家了呢?
這與興民農場下鄉的過程密切相關。資本下鄉流轉土地,一般需要先和村兩委搞好關係,由村集體出面協調。但興民農場流轉的是7個村莊多達數千畝的土地,需要依靠鄉鎮甚至更高層級的政府。當時,鄉鎮政府還有土地流轉率等考核指標,有意願幫助工商資本。這本身無可厚非,但問題的關鍵是工商資本下鄉過程中“過多”藉助了地方政府的力量。下面我們從村民和政府的視角來感受當時土地流轉的過程。
從村民的視角看,鄉鎮政府為了土地流轉,運用了很多基層工作方法。樓村王淑蘭説,“不知道什麼原因,本來還種着棒子呢,上面就來通知了,誰也不能種麥子,要把我們莊拆掉,土地都流轉出去”。大果樹村韓羣芳説,“我們不想流轉,來做工作的時候我們就扛着,他嚇唬我們,我們也不在乎。後來我們孫子回來,説讓單位開除(臨時停職)了,領導讓回家反省反省土地流轉到底好不好。不想流轉也不行啊,不能讓我們孩子沒了工作啊”。姜村姜玉雙説,“當時場面很大,鎮上專門成立了現場指揮部,好幾個領導都來了。下來人就要簽字,很着急”。從農民的説法中,我們能夠感受到他們對帶有強制性的土地流轉沒有心理準備的狀態和不情願的情緒。
從政府的視角看,政府順利推進了土地流轉。大屯鎮政府的一份工作總結描述了這一過程。“6月10日,正式確定三村搬遷和萬畝土地流轉這項重點工作後,全鎮108名在崗幹部全部遞交了慷慨激昂的請戰書……在人人遞交請戰書的基礎上,經過反覆篩選,6月22日,確定38名同志組成‘重點項目推進指揮部’,鎮長任總指揮,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任副總指揮,9名科級幹部、7名管區書記為精幹力量。指揮部同志冒着38度的高温進行宣傳和測繪工作,有的同志因此中暑,有的同志從地裏出來,鞋裏可以倒出雨水……經過多渠道、多層面的宣傳,土地流轉政策家喻户曉,羣眾紛紛認識到土地流轉的好處。僅用7天,發放‘明白紙’6000餘份;僅用7天,與7個村莊1170户農民簽訂委託書;僅用39天,測繪全部完成,土地流轉工作圓滿結束”。這份工作總結讓我們體會到了基層政府工作人員的辛苦,同時也感受了其中的運動式氛圍。
雖然村民的説法和政府總結很不一致,但是不管從哪種視角出發,有一點是共同的,即在大屯鎮政府的幫助下,興民農場在短時間內完成了數千畝土地的流轉。夾雜着村民情緒的土地流轉給周邊村民,特別是村莊老人造成的直接影響是,他們將土地流轉與集體化的歷史聯繫了起來。周邊村中很多老人在談到幾年前的土地流轉時,講述的都是從“單幹”到合作化這段歷史。
筆者:現在家裏還種着地嗎?
王芳新:我們小隊都沒有了,都歸了集體了。
筆者:不是集體,聽説是個私人企業。
王芳新:我也説不明白,反正就是充了公了。
筆者:怎麼叫充了公了?
王芳新:一開始我們這裏都是“單幹”(即土地改革至合作化之前),後來集體都給我們收回去了(即集體化時期),後來又分給我們“單幹”(即包產到户),這不又給收回去了(即興民農場的土地流轉)。
**當下快速完成數千畝土地流轉的過程激活了當地村民記憶中關於合作化的歷史,興民農場就像當年的“集體”一樣突然出現在他們面前。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能夠理解為什麼私人經營的農場會被村民稱為“公社”或“公家”。**此外,興民農場的生產經營活動也在不斷強化村民的這種觀念。華北平原的夏季多暴雨,每逢暴雨,當地村民總是冒雨前往自己的承包地開溝排水。興民農場周邊村莊的村民在排水的同時也在觀察着興民農場,他們發現農場的工作人員從不在雨大的時候排水,開溝的方式像是應付公事。
宿蒙克:玉米怕水泡,就跟人一樣,泡了水就渾身沒勁,結不了多少穗了。一下雨就要放水,得趕緊,誰家的地要是低更得快。放水可不能管雨大雨小,越大越要放,最好把溝子掘大一點,這樣快。這邊這個大集體,雨大的時候誰也不來,都是雨小的時候來,就跟原來公社上工一樣,弄開一個小口子淌水。
筆者:他們為什麼不來啊?不怕玉米被泡了啊?
宿蒙克:又不是個人的,泡了就泡了,泡了也是集體的。
宿莊與興民農場土地相連,從村民的觀察出發,如果對土地沒有責任心,勞動不積極,就像在“公社上工一樣”,只能説明他們經營的不是自己的土地。再聯繫到他們曾經目睹政府成立指揮部流轉土地的過程,感受數千畝土地短時間內歸於一家的景象,更加深了他們關於這塊土地屬於公家的觀念。
**對於生活在特定年代的人來説,存在一些令他們的生命歷程和生活境遇發生改變的關鍵事件,他們對於生活的解釋和周圍世界的認知也會受到這些事件的影響;當類似事件出現的時候,他們的這些觀念會被重新激活。當國家意義上的“集體”將農民的承包地“收回”之時,農民關於這片土地屬於國家的觀念開始形成,興民農場的經營狀況又不斷強化了村民關於土地的國家想象,這是村民在觀念中建構“集體”的過程。**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當問起土地流轉時,村民那些看似時間錯亂的回答並不是他們不理解土地流轉的含義,而是他們在表達自身與被流轉土地之間的關係。
當地村民並非不知道自己的土地被流轉了,也明確意識到興民農場不是歷史上曾經出現的“集體”,但他們在觀念和表述中依然把興民農場流轉的土地視為國家。這一方面是因為地方政府介入過深,使得花錢租賃農民承包地的企業與農民的關係被村民理解為國家與農民的關係,即國家先“收回”土地,再找人來經營的過程。另一方面則與農民看待土地所有權的複雜心態有關,這種心態與農民在面對集體化和徵地時的心態非常類似,即他們在內心深處認可土地屬於國家。
周邊村民不僅將興民農場流轉的土地視為集體的、公家的,而且他們認為自己去這塊土地上“拿玉米”是理所當然的,用他們的話説就是“公家的玉米就是該拿”。那麼農民的“正義觀”來源於何處呢?這涉及偷竊行為的正當性來源。這一正當性依然需要回溯到歷史傳統中來找尋。不少村民談及興民農場的玉米失竊,再次回到了人民公社時期他們偷竊集體作物的經歷。
筆者:為什麼咱們村都去農場拿玉米啊?
於雲飛:就是這樣啊,原來大傢伙還都去公社拿呢。
筆者:為什麼都去拿公社的啊?
於雲飛:這事長了,47年還沒有大隊小隊呢,純單幹。後來打倒地主,把地分給貧下中農……全部地都歸了公社了……那年棒子都熟了,公社不讓收,非要搶種麥子,把棒子都壞地裏了,都捱餓了……人總得吃飯啊,你沒捱過餓,不知道……自留地一開始也沒有,捱餓了才有了自留地。自留地的東西大家誰也不動,都去拿公社的。
談及去興民農場偷玉米,當地村民會使用集體化時期的解釋,即他們將這塊土地視為公家的。當我們繼續追問去公家“拿玉米”的正當性時,他們會引用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更高的邏輯來進行對抗,即生存倫理是最高的正義。正如當地村民對筆者的反問,“真到了吃不上飯了,你去不去偷啊”。需要注意的是,當下並非集體化時期,早已過了產量低下、為吃飽肚子發愁的年代,但村民依然將當下行為的正當性追溯到過去,這説明他們對於歷史的理解以及正義的認知在心中保留了下來,穿越了時間,也傳遞給了別人,塑造了沒有經歷過集體化的村莊成員的態度,構成了當下行為的正當性來源。
除了生存倫理,這種行為也與歷史更悠久的家國傳統相接。關於集體化時期“倒欠户”的研究發現,生產隊和合作社是模糊了“家”與“公家”界限的類“家”的存在,農民將其視為“大家”,“親親”的倫理在其中發揮作用。因此,去集體、公家拿東西的合法性深植於中國傳統的家國關係與家庭倫理中。這特別體現在農民如何看待“小家”與“大家”的關係上,國家作為“大家”有照顧眾多“小家”之責任。
案例地農民的觀念及背後的正當性並非他們為了開脱自己“違法”行為的託詞,這從村莊及農場的反應能夠證實。作為偷竊事件的旁觀者,周邊村莊不偷玉米的村民談及偷玉米講述的也是合作化的歷史。此外,作為被偷竊對象的興民農場對此也表示“理解”。2016年6月,興民農場購置大量化肥,堆放於各田塊的路邊,準備種植玉米。一位宿莊村民在此經過,與該地塊的分包人王福生髮生了如下對話。
宿莊村民:化肥給我弄兩袋子,給你20塊錢。
王福生:你怎麼不去搶呢?這不是你的東西。
宿莊村民:這也不是你的東西,你又沒花錢。你把它賣了,錢可是你的,咱倆都沾點光。
拒絕宿莊村民後,王福生對筆者表示,“我跟辰林多少年的關係了,他可以不讓我在這裏包地了,但我絕對不能幹這事,這是偷。他這麼説,可能覺得咱們是大集體,反正集體的東西也沒個數,我這200畝地,別説少了兩袋,就是少上20袋也看不出來”。**宿莊村民提出以遠低於時價的價格來購買化肥,這是讓雙方沾光、“集體”吃虧的做法。**雖然王福生並非本地人,但他作為農民對這一行為的理解,也符合當地村民在講述自己“拿玉米”時的觀念。因此,實施偷竊的村民、作為旁觀者的村民和偷竊對象的農場分包人均指出了這一邏輯,説明這一邏輯並非藉口。
綜上所述,興民農場依靠政府強力推動在極短時間內將數千畝土地流轉完成,再加上類似於人民公社時期的經營活動,使周邊村民在觀念上將其建構為“集體”並以對待“集體”和公家的態度與之相處。這種觀念的正當性鑲嵌於歷史傳統之中。這是“正當的偷竊”背後的第一類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