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體清單新增多家中國物流企業,物流行業應謹慎應對出口管制風險【走出去智庫】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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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IS)在實體名單上增加了49個實體,其中42家公司位於中國。據BIS公開文件,這些實體涉嫌為俄羅斯軍事和/或國防工業提供美國原產集成電路。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認為,BIS本次最終決定是近期對實體清單的較大調整**,**新增的42家中國實體中,至少包括六家從事物流或提供貨運代理、報關相關服務的公司。集中將物流企業列入實體清單,這是之前較少出現的情況。物流企業應當儘快搭建出口管制合規體系,系統性地對客户、供應商、物流運輸業務、常運物項等進行審查進一步降低合規風險,並定期對相關員工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合規意識。
中國物流企業如何應對美國實體清單**?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劉新宇律師團隊的文章,供關注美國出口管制的讀者參閲。**
要 點

**1、本次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出口、再出口或境內轉移任何受《出口管理條例》****(EAR)**管轄的物項都需要申請許可證,且許可證申請審批政策均為“拒絕”。
**2、**儘管EAR很大程度上約束的是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境內轉移方的行為,但物流企業,即使不提供實際運輸服務,僅提供貨運代理服務,作為交易參與方仍受到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約束。
3、具體執行過程中,物流企業可考慮在提供服務前對客户進行審查,在貨物發運前對貨物信息特別是許可證要求進行詢問。
正 文

美國東部時間2023年10月6日,美國商務部工業與安全局(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BIS”) 在《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上發佈新一輪關於實體清單(Entity List)的最終決定(Final Rule),在現有實體清單中新增49個實體,其中42個實體位於中國,其他位於愛沙尼亞、芬蘭、德國、印度、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英國。
01、新增實體涉嫌向俄羅斯運送管制物項,多家中國物流企業在列
最終決定顯示,新增實體涉嫌向俄羅斯軍事和/或國防工業提供支持,具體而言,該等實體在今年3月1日之後向與俄羅斯國防部門相關的俄羅斯收貨人提供美國原產的集成電路。該等集成電路的海關編號為854231、854232、854233及/或854239。根據美國《出口管理條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 “EAR”)第746.5款“對俄羅斯和白俄羅斯工業部門的制裁(Russian and Belarusian industry sector sanctions) ”第(a)(1)(ii)項,自2022年9月15日起,向俄羅斯或白俄羅斯出口、再出口或在兩國境內轉移包括前述海關編碼在內的EAR第746節附件4中所列的任何受EAR管轄物項(包括原產於美國的物項)都需要申請出口許可證。
BIS未在最終決定中披露新增實體違反EAR第746.5款第(a)(1)(ii)項的具體行為,但是總結該等實體向俄羅斯運送該等美國原產物項的記錄違反了EAR第744.11款(b)項下的美國國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EAR第744.11款(b)項規定了實體清單調整的標準,即“根據具體及明確的事實,有合理理由相信,已經、正在或構成從事或參與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動的重大風險的實體及代表該等實體行事的人員可根據本節規定被列入實體清單。”該項列舉了5項可被認定為“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動”,其中包括轉讓、開發、服務、修理或生產常規武器,或通過提供零件、部件、技術、資助促成前述行為,以及從事可能違反EAR的行為。本次最終決定未説明新增實體違反美國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的具體事由。本次列入實體清單的實體出口、再出口或境內轉移任何受EAR管轄的物項都需要申請許可證,且許可證申請審批政策均為“拒絕”。
本次最終決定是近期對實體清單的較大調整。我們注意到在本次新增的42家中國實體中,至少包括六家從事物流或提供貨運代理、報關相關服務的公司。集中將物流企業列入實體清單,這是之前較少出現的情況,值得中國物流行業重點關注。
02、物流行業受到美國出口管制的影響
但實際上,這不是BIS首次將物流企業列入實體清單,早在2020年5月即有中國物流企業由於“為中國軍隊使用的物項採購提供支持”而被列入實體清單;2023年3月,也有中國內地和香港物流企業被列入實體清單,理由是涉嫌從事與伊朗Iran’s Paradazan System Namad Arman(PASNA)公司有關的貿易;2023年9月,亦有一家香港物流企業被列入實體清單,原因是涉嫌採購美國原產物項用於支持伊朗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和無人機項目。
儘管EAR很大程度上約束的是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境內轉移方的行為,但物流企業,即使不提供實際運輸服務,僅提供貨運代理服務,作為交易參與方仍受到美國出口管制法律法規的約束。根據BIS在官網中針對貨運代理企業發佈的合規指引(Freight Forwarder Guidance)[1],BIS明確説明,雖然貨運代理企業的服務取決於客户的信息和指令,但其在《出口管理條例》(EAR)下仍應承擔合規義務。根據EAR第764.2款的規定,違反合規義務的行為(“違規行為”)不僅包括採購和銷售等基礎交易直接違規的行為(EAR764.2(a)),也包括間接造成違規或者協助違規的行為(EAR764.2(b))、明知違反(EAR736.2(b),該項行為中明確包含提供貨運代理服務)、共謀(EAR764.2(d))和規避管制要求(EAR764.2(h))等行為。
若出現違規行為,則物流企業可能面臨被列入出口管制限制名單(如實體清單、被拒絕人名單等)的後果,如上列舉的列入實體清單的情況。另外基於EAR的上位法,即美國《出口管制改革法》(Export Control Reform Act)§1760(b)款,出現違規行為公司可能會面臨民事罰金,即直接受到BIS的處罰,包括單次違法行為可被處以300,000美元(該金額每年基於通貨膨脹率有所調整),或交易額兩倍的行政罰金,以金額較高者為準;另外,還包括撤銷已頒發的許可證和禁止出口、再出口和境內轉移。另外基於美國《出口管制改革法》§1760(a)款,若違規行為存在主觀故意(故意從事、試圖從事或故意串謀、或協助教唆從事)的,則將面臨單次違法行為可能被處以不超過1,000,000美元的刑事罰款,自然人被單獨處以不超過20年的監禁的刑事責任(個人自由刑或與刑事罰金並罰)。除前述出口管制風險外,若物流企業違規行為本身亦違反美國經濟制裁的相關規定,則還將面臨經濟制裁相關處罰後果,此前已有多家國際知名的物流企業受到美國經濟制裁的影響,支付了鉅額罰款或和解金。
03、物流企業應基於行業特點有針對性地採取合規措施防範出口管制風險
儘管存在上述美國出口管制風險,但是在實踐中,物流、貨代企業的認知往往存在偏差,有些物流企業認為自身不參與貿易鏈條,且並不掌握貨物信息,也無法控制貨物流向,因此自身實際風險較小;也有些物流企業意識到相關風險,但是基於上述情況認為無法對風險進行控制,因此很多物流企業往往在從事業務的過程中未採取任何有效的出口管制風險防範措施。
實際上,物流企業儘管不參與貿易鏈條,但是掌握髮貨人和收貨人的信息、貨物基本情況、貨物運輸路線和最終目的地等基本物流信息,且有能力在提供服務前對該等信息進行詢問、核實和審查。因此,基於物流行業的特點,BIS仍然對物流企業施加了出口管制合規要求,如果物流企業實施合規措施,就能夠有效降低相關出口管制風險。
根據BIS發佈的合規指引(Freight Forwarder Guidance)[2],物流運輸企業應熟悉“瞭解你的客户”和“危險信號”[3]相關指引,並在存在“危險信號”的情況下,採取盡職調查對基礎交易信息進行問詢,評估所有相關信息並在“危險信號”解除的情況下可以繼續提供服務,未進行調查可能違反EAR。與物流運輸企業密切相關的“危險信號”包括:
(1)轉運公司被列為貨物的最終目的地;
(2)就產品和目的地而言運輸路線不正常;
(3)產品的包裝與裝運方式或目的地不相符合;
(4)交付日期不確定,或者交付目的地不合理;
(5)運輸的產品與產品運往國家的技術水平不兼容。例如,半導體制造設備在沒有電子行業的國家幾乎沒有用處;
(6)運輸產品的性能與買方的業務範圍不相契合。例如,一家小型麪包店訂購多個尖端的激光器;
(7)客户不願意提供基礎交易所涉產品最終用途(或最終用户)的信息;
(8)客户(幾乎)沒有商業背景;
(9)貨物的接收方對擬運送產品的性能特徵不甚熟悉,但仍然需要該產品;
(10)貨物的接收方對擬運送產品用於國內使用,出口還是再出口持迴避態度或不明確。
具體執行過程中,物流企業可考慮在提供服務前對客户進行審查,在貨物發運前對貨物信息特別是許可證要求進行詢問,對運輸中涉及的交易對象(包括收發貨人、運輸公司、運輸工具)、交易國別(交易方、基礎交易所涉貨物的原產地、最終用户、裝卸港等涉及的國別)、最終用户和最終用途進行審查,排查“危險信號”等。而且物流企業應當儘快搭建出口管制合規體系,系統性地對客户、供應商、物流運輸業務、常運物項等進行審查進一步降低合規風險,並定期對相關員工進行合規培訓提高合規意識。
*本文對任何提及“香港”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表述應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來源:金杜研究院
腳註:
[1]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all-articles/24-compliance-a-training/export-management-a-compliance/48-freight-forwarder-guidance
[2] 同上。
[3] “危險信號”相關指引請參見: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all-articles/23-compliance-a-training/51-red-flag-indic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