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觀“北極鯰魚”的人散了, 一段盤根錯節的貪腐往事卻暴露出來|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10-11 08:14
劉啓君
華中科技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導讀】近日,年初因發佈多條炫富、疑似辱國言論的名為“北極鯰魚”的賬號,被調查為深圳市交通運輸局的退休幹部家屬,深圳市紀委監委對當事人進行立案審查調查,給予其開除黨籍、收繳違紀違法所得等處分。此事在引得全網關注之時,當事人的反應頗耐人尋味,無論是當事人孫女@廣東公安公然叫囂“來查”,還是當事人多次串供,並表示“不要影響孫女讀書”,都側面反映出當事人對腐敗的主觀感知,低到了公眾無法容忍的地步。
本文調查分析1978年至2012年已經審理結案的一萬餘起腐敗案例,指出腐敗交易活動半數以上為多次重複交易,腐敗交易強度在1990年之後大幅度提高,平均交易金額是前期的30倍。“北極鯰魚事件”的涉事退休幹部,就處在這一歷史時期中。文章指出,國有企業是腐敗最為嚴重的部門,其次是事業單位、非國有工商企業和黨政機關。高級管理人員腐敗交易強度最高,其次是政府工作人員、高級技術人員羣體。在政府工作人員中,正職官員腐敗普遍比副職官員嚴重。但腐敗程度與職級高低並不完全對應,省部級以上官員腐敗交易強度最高,其次是科級、縣處級、廳局級官員。不論就腐敗交易次數還是腐敗交易總金額而言,科級官員均位居首位。
作者認為,1978年至2012年期間的腐敗交易活動具有典型的時代特徵,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密切相關。在轟轟烈烈的經濟改革浪潮衝擊下,事業單位、黨政機關中的部分工作人員經不住利益誘惑,也開始利用自己的社會地位、職務之便牟取私利。而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反腐敗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反腐倡廉絕不能僅僅侷限於黨政機關,還應該特別關注和加強國有企業和各類事業單位的腐敗治理工作。
本文原載《政治學研究》2013年第6期,原題為《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腐敗狀況實證分析》******。**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腐敗狀況實證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與此同時,一些社會問題也凸顯出來,腐敗就是其中之一。**那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腐敗交易活動到底嚴重到何等程度?哪些部門腐敗問題最為嚴重?哪些人羣是腐敗交易活動主要羣體?在中國的經濟發展進程中,腐敗活動水平是趨於上升還是下降?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不僅是社會民眾的熱切期望,也是當前中國反腐敗策略制定及制度設計的迫切需要。本文利用1978年至2012年已經審理結案的一萬餘起腐敗案例中所包含的信息,分析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腐敗活動的發展變化趨勢及其主要特徵。▍**研究回顧研究一個國家或地區一個歷史時期的腐敗活動,需要真實可靠的數據支持。但是眾所周知,與其他社會活動不同,腐敗活動具有隱蔽性,不能直接觀察,於是,關於腐敗活動的具體統計數據也就不可能獲得。沒有可靠的數據,怎麼能夠知曉一國在一定時期內發生了多少腐敗交易?又怎麼能夠判斷在某一時段腐敗活動水平的發展趨勢?
到目前為止,國內外學者絕大多數都是根據主觀腐敗指數開展腐敗研究。腐敗研究文獻中使用較多的腐敗指數有:商業國際(Business International)編制的“商業國際指數(Business international index,BI)”、透明國際組織(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編制的“腐敗感知指數(Corruption Perception Index,CPI)”、世界銀行編制的“腐敗控制指數(Control of Corruption Index,CCI)”、世界各國風險指南編制的“世界各國風險指南指數(International Country Risk Guide index,ICRG)”以及瑞士洛桑國際管理發展研究院(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Management Development,IMD)編制的“世界競爭力年鑑指數(World Competitiveness Yearbook index,WCY)”。其中一些指數已經連續編制、發佈多年,如CPI指數和ICRG指數,使用起來非常方便,既可以對各國腐敗水平進行橫向比較、開展跨國研究,也可以對一國腐敗活動水平進行縱向評估,因此,深受各國學者的歡迎。**但是,隨着時間的推移,上述指數的可靠性越來越受到質疑,1以它們為基礎開展腐敗研究經常得到相互牴觸的結論。究其原因,是這些指數的測度對象不是腐敗活動,而是個人對腐敗活動的主觀感知水平,是腐敗現實狀況的一個“投影”。**由於主觀指數這一與生俱來的缺陷,各國學者開始另闢蹊徑,尋找新的研究方法。例如,有學者將實驗經濟學方法應用於腐敗研究,通過特定的場景設計,觀察來自不同文化背景的被測試者的反應,據此研究腐敗與文化之間的關聯性。這種方法顯然比主觀指數更加接近現實,不過它的研究設計或多或少含有人為控制的成分。
努力尋求客觀數據研究腐敗,是近年來腐敗研究的一個發展趨勢。根據我們收集的資料,國內外腐敗研究文獻使用的客觀數據一共有四種。第一種是官方數據。國內不少學者利用中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國家審計局等政府機構公開發布的貪污腐敗案件偵查結果數據,研究我國腐敗活動發展趨勢、腐敗成因、腐敗效應以及反腐敗成效;國外也有一些學者採用這類數據研究腐敗,例如,魏德曼蒐集我國中紀委和最高法院公佈的腐敗案件數據,研究“發展-腐敗悖論”問題;科爾等人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的腐敗案件數據為基礎,形成中國1998~2003年省級面板數據,據此分析中國反腐敗省際差異及其對招商引資的影響。第二種是直接腐敗經驗數據。目前最具代表性的,是聯合國區域犯罪與執法公正研究院(UNICRI)編制發佈的“國際犯罪受害者調查(International Crime Victim Survey)”數據,該機構在世界各地,通過面談或電話採訪形式收集個人行賄或被索賄經歷,是目前西方學術界公認的直接腐敗經驗數據,美國學者採用該數據分析了腐敗活動的微觀基礎,發現不同國家、不同個體特徵是腐敗交易最終能否達成的決定因素;尼泊爾學者採用一項針對加德滿都853位居民的調查數據,證實個體腐敗傾向性和受教育程度是決定一國腐敗活動水平的兩個關鍵因素;劉啓君和彭亞平運用中國高校腐敗經歷問卷調查數據,證明信息不完全、社會成員異質性、相互信任水平以及微觀腐敗環境是引起腐敗均衡路徑轉換的重要變量。第三種是個案追蹤調查數據,即通過對特定公共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調查研究腐敗。這一方法最早由世界銀行研究人員使用,研究世界銀行對烏干達教育、健康援助資金被截留挪用情況。最為典型的一個個案追蹤研究,是哈佛大學的奧肯對印度尼西亞鄉村道路建設項目的跟蹤調查。在世界銀行資助下,他組織了100餘人的研究團隊,前後歷時12個月,在每條道路上採集分析樣本,逐一測定築路材料數量,向當地築路材料供貨商詢問各種材料價格,向當地村民詢問築路項目實際支付的工資,然後獨立構造築路材料實際使用量的估計,再與村民反映的使用量進行逐項比對,最終形成客觀數據。第四種,是研究者利用各種途徑自己收集腐敗案例形成的數據。早在1983年,就有學者收集中國1977~1980年間媒體曝光的275起腐敗案件,對中國改革開放初期的腐敗概況進行統計分析。近年來採用這種數據開展的獨立研究日見增多,例如,意大利學者通過查閲司法檔案、統計官員犯罪數量來研究意大利的腐敗成因及其經濟後果;過勇利用清華大學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腐敗要案案例庫,通過建立5大類31項指標,對收入案例庫的1978~2005年期間發現和懲處的594個腐敗要案展開系統分析,並對經濟轉軌影響腐敗的機制進行實證檢驗;王一江等人收集整理了130個政府官員腐敗案例,就腐敗的微觀影響因素進行了剖析,發現官員的職級與受教育程度是影響腐敗程度的兩個顯著變量;公婷、吳木鑾根據《檢察日報》2000年至2009年公開報道的2802起腐敗案例,描述、分析了我國腐敗活動的一些重要特徵。
上述四種數據有一個共同特徵:都是以已經發生的腐敗活動為統計對象。無疑,腐敗研究最可靠、最牢固的基礎,就是現實****世界實際發生的腐敗交易活動本身,據此分析得出的研究結論才真實可信。

**▍數據來源本文使用的數據屬於上述客觀數據的第四種,取材於1978年至2012年期間已經審理結案的貪污腐敗案件。我們通過多種途徑,收集各級各地人民法院的貪污腐敗案件《判決書》,歷時3年多,總共收集到一萬餘起腐敗交易案例,建成了“中國轉型期腐敗案例數據庫”。**根據中國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數據,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立案查處各類經濟案件和貪污腐敗案件已經超過一百萬起,平均每年3萬餘起。據此計算,本文收集的案例數量大約為全部已經立案查處案件的1%左右,這就是説,本文采用的分析樣本所包含的腐敗交易活動只是全部已經披露的腐敗交易活動的一小部分,而已經披露的腐敗活動又僅僅是實際發生的腐敗活動中的一部分。儘管如此,就我們所知,這是目前已知最大的腐敗案例數據庫。如前所述,根據已經發現的腐敗案例研究腐敗活動特徵和規律,也是在無法獲取完整腐敗數據條件下的最優選擇。
利用案例庫,尤其是案例數量足夠大的腐敗案例庫數據分析腐敗活動有如下幾個優點:**第一,數據可靠。**在我國,腐敗案件一旦立案、進入案件審理程序,每一筆腐敗交易都須經人證、書證、物證確認,只有在腐敗交易雙方對同一筆交易都有書面材料、交易細節陳述吻合或出具直接證據時才予以認可。因此,經過嚴格審理程序認定的每一筆腐敗交易,一定是實際發生的腐敗交易。**第二,數據真實。**研究腐敗活動規律和特徵,需要的是真實數據。腐敗案件《判決書》忠實記錄了每一筆腐敗交易發生的時間、地點和場所,我們可以以實際發生時間為統計基礎,從而可以確保數據的客觀真實,這是官方數據所不可比擬的。**第三,數據全面。我們收集的腐敗案例總數達11752個,時間跨度30多年,平均每年300多個,案例涵蓋全社會各個領域、各個層次發生的腐敗交易活動,以此作為分析素材,可以揭示我國轉型期腐敗交易的基本走勢,反映該時期腐敗活動的基本狀況。****第四,可以獲得反映腐敗交易諸多側面的微觀數據。**這是官方公佈的腐敗案件數據和通過媒體收集的腐敗案例整理而成的數據所無法提供的。從官方總量數據中看不出具體部門、行業的腐敗活動情況,也不能計算腐敗交易強度;各種媒體披露的腐敗案例有一部分細節,但往往又受到保密等各種限制,而且通訊報道通常更願意選擇腐敗大案、要案或案情奇特、有社會渲染力的案例作為報道對象。而我們所用的案例庫數據則不同,我們根據法律文本,將每一個腐敗案例分解為43個指標逐一予以統計,由此形成的基礎數據可以提供研究所需的諸多細節資料,這對於我們分析腐敗交易活動特徵、發現腐敗交易活動的一些基本規律提供了有力支持。
**▍**中國改革開放以來腐敗活動總體情況我國改革開放以來腐敗交易活動的總體發展趨勢,是人們普遍關注的焦點之一。為了對這一時期的腐敗交易活動總體狀況形成一個基本認識,我們分別從微觀和宏觀兩個層次來進行描述。
(一)從微觀層次來觀察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腐敗狀況
我們以腐敗主體為統計對象,以個人腐敗交易次數、每次腐敗交易金額、個人從事腐敗活動的時間跨度以及腐敗交易發生時腐敗主體的年齡等四個維度,描述我國轉型期的腐敗活動基本情況。**表1給出了上述指標的統計結果。數據顯示,樣本期內個人腐敗交易次數最小值為1次,最大值173次,均值3.35次。****觀察個人腐敗交易頻率分佈可以發現,單次交易佔47.3%,其餘為多次交易,其中絕大多數為1~10次,佔總量的95.0%。**在多次腐敗交易中,交易次數為2次的所佔比例最大,達33.1%,其次為3~5次、6~10次和10次以上,分別佔21.0%、13.7%和7.7%。這就是説,我國轉型期的腐敗交易活動,以多次重複交易為主。從個人參與腐敗交易的時間跨度看,有63.1%的腐敗交易在1年內完成,連續兩年從事腐敗交易的人數佔19.9%,另有17.0%的腐敗主體長期從事腐敗交易活動。在長期從事腐敗活動的人羣中,有97.0%的人在6年之內被發現,而最長的時間跨度達18年之久!

腐敗主體的年齡最小值為16歲,最大值為78歲,均值為40.9歲,中位數為42.0歲;**其中,交易頻率最高的年齡為42歲,佔4.7%,其次是38和40歲,各佔4.0%。腐敗主體絕大多數為男性,佔總數的89.2%,女性僅佔10.8%。**案卷資料顯示,女性腐敗主體絕大多數為兩類人羣:財務工作人員或者是與機構、部門主管關係密切者。腐敗主體的年齡構成基本呈正態分佈,26~55歲是腐敗高發年齡段,接近全部腐敗交易總數的90%(88.5%),峯值落在41~45歲年齡組,佔20.0%,20歲及以下年齡組和60歲以上年齡組數量最少,分別佔1.6%和0.8%。上述統計結果,應該説與現實比較相符,26歲至55歲是一個人社會活動最為頻繁的時期,而41歲至45歲往往是個人職業生涯的鼎盛階段,這一階段恰恰也是陷身於腐敗活動的危險期。
人們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是,我國轉型期的腐敗交易強度到底有多大?根據我們的樣本資料,歷次腐敗交易中交易金額最小值為1.07元,最大值為14890萬元,均值268786.17元,中位數6000元;其中,交易金額500元及以下的累計佔13.5%,1000元及以下的累計佔22.4%,5000元以下的累計佔43.5%;單次交易金額在5000元至1萬元(含)的佔全部交易次數的17.7%,1萬元以上至5萬元(含)的佔19.7%,5萬元以上至10萬元(含)的佔7.1%,10萬元以上至50萬元(含)的佔8.5%,5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的佔1.5%,100萬元以上的佔2.0%。根據我國《刑法(1997)》規定,貪污腐敗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000元即可立案,據此,樣本中56.5%的案例僅一次交易金額即已達到立案標準。
進一步觀察腐敗交易金額頻度分佈,我們發現一個有趣的現象:出現頻率高的腐敗交易金額全部為整數額,而且部分數額的出現頻率明顯高於其他整數(詳見圖1)。其中,出現次數最多的是1萬元,佔總數的6.6%,其次為5000元和2000元,分別佔4.7%和4.4%;此外,1萬元與10萬元是兩個明顯的整數關口,在這兩個整數之後,其餘整數額出現的頻率基本上呈逐漸下降趨勢。這表明,腐敗活動經常以整數額進行交易,而且多以1千元、2千元、5千元、1萬元、2萬元、5萬元、10萬元等整數額交易。
(二)從宏觀層次考察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腐敗活動情況
依照國際慣例,我們採用腐敗廣度(breadth of corruption)和腐敗強度(depth of corruption)兩項指標從宏觀層次衡量我國轉型期腐敗交易活動水平,腐敗廣度指標以年度交易次數表示,腐敗強度指標則以平減後的腐敗交易額年度均值表示,結果見圖2。

**從圖2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際發生的腐敗活動,就腐敗交易次數而言,基本呈波浪式上升之勢,**先後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性週期變化:1978~1982年為第一階段,歷時5年,波峯出現在1981年;1983~1990年為第二階段,歷時8年,波峯出現在1988年,1985年曾經出現過一次跳躍;1991~2001年為第三階段,歷時11年,波峯出現在1998年;**2002年以後為第四階段,波峯出現在2003年,隨後呈逐年下降趨勢,尤其是2008年之後出現鋭減。出現這一情況與腐敗活動的潛伏期有關。**根據案例庫數據分析,1978~2012年期間,腐敗活動的平均潛伏期為2.86年,而一個腐敗案件從交易實際發生到被發現,從立案、審理直至最終判決都存在一定時滯,據此推算,2008年以後實際發生的部分腐敗交易可能尚未發現,或雖已發現並立案但尚未判決。比較四個階段,可以發現如下幾個特徵:一,腐敗交易活動週期在逐漸拉長;二,整體走勢雖然逐漸上揚,但上升的速度卻逐漸下降,這可以由兩組數據予以證實:各週期的峯值環比分別為232.2%、150.4%和100.3%,各週期的平均交易次數環比分別為221.7%、188.1%和100.5%,這兩組數據表明,由第一階段到第二階段上升速度最快,後者是前者的兩倍有餘,第二階段到第三階段上升速度下降到不到兩倍,第三階段與第四階段則基本持平。
與腐敗交易次數波浪式上升走勢不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腐敗交易強度呈現明顯的“單峯”走勢:自1978年起逐步上揚,至1998年上升至頂峯,年平均交易金額達到377725.32元,隨後基本呈逐年下降趨勢,期間只有2002年呈現過一次跳躍,2010年又開始略有回升(見圖2)。雖然各年份平均腐敗交易強度起伏較大,但仍然可以清楚看出,1978年至1989年年均交易金額還處於較低水平:12年平均交易金額為2311.06元,即使是年均值最高的1989年也還在萬元之內,為6548.94元;然而,1990年交易均值一舉突破萬元關口,驟然躍升至26239.54元,恰好為1989年均值的4倍。1990年至2010年的21年間,年均值跳上一個新高度,平均額達到69001.52元,是前一階段均值的29.9倍!而且,自1990年起,腐敗交易年度均值再也沒有低於一萬元。
國內學者經常以官方公佈的腐敗大案、要案絕對數為指標評估我國的腐敗活動狀況,例如,王傳利、倪星和王立京先後以這兩個指標作為我國反腐敗週期的分析依據。根據我國《刑法》,1997年以前的腐敗“大案”標準為累計貪污腐敗金額達到1萬元,1997年執行新《刑法》以後該標準提高到5萬元;腐敗“要案”則是指腐敗主體為縣處級以上政府官員。考慮到腐敗大案標準前後不一致這一特殊情況,我們以1997年為界,根據腐敗交易實際發生年度分別予以統計,並且以“大案、要案數量在當年度全部腐敗交易活動中所佔比例”作為分析指標,這樣,不論立案的影響因素如何變化,被查處案件終究是實際發生的腐敗交易活動中的一部分,只要沒有就案件類型結構加以人為控制,大案、要案比例應該可以反映樣本全體的比例。統計結果見圖3。

腐敗大案比重可以反映腐敗交易強度變化,一年中大案比例上升則表明腐敗交易強度增加。由圖3可見,自1978年起,我國腐敗大案佔比呈逐年上升之勢,直至1996年腐敗大案在當年度查處腐敗案件中達到75.5%。或許是出於辦案效率的考慮,我國司法機關於1997年將大案標準提高到5萬元,所以,圖中1997年以後的大案比例明顯低於前期。儘管如此,1997年以後,大案比例仍然維持在較高水平,經過6年不大的波動之後,2003年又上升至55%,而且此後依然保持在高位。以1997年為界,前18年內大案比例均值為26.4%,後14年內大案比例均值上升為32.1%,淨增長21.5%。考慮到前後期大案法定標準的調整,可以確認,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腐敗交易活動強度在不斷增加。
腐敗要案數量變化反映腐敗主體中縣處級以上政府官員參與腐敗交易的變化情況。**由圖3可知,1992年以前的數據特徵表現為零星狀態,**表明縣處級以上政府官員的腐敗交易活動並不活躍;1992年以後,縣處級以上官員的腐敗活動明顯上升。**以2002年為界,腐敗要案分佈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週期;第一個週期的峯值出現在2000年,****縣處級以上政府官員腐敗交易在當年度腐敗交易活動中所佔比例達到16.2%;第二個週期的峯值出現在2006年,達13.5%。**結合各年度腐敗交易活動絕對數量,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縣處級以上政府官員的腐敗交易活動以1992年為界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發生數量較少,第二階段數量明顯增加;第二階段以2002年為界分為兩個週期,兩個週期均呈先揚後抑的走勢。
綜合以上分析,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腐敗交易活動狀況確實令人堪憂:第一,腐敗交易基本呈愈演愈烈之勢,不僅一般性腐敗交易次數逐級上升,而且大案、要案數量在年度交易數量中所佔份額同樣表現為逐步上升走勢;第二,腐敗交易強度大,1990年之後,腐敗交易強度躍上一個新台階,後一階段年度均值幾乎為前一階段的30倍之多;第三,腐敗交易活動猖獗,其中半數以上為重複交易,同一腐敗主體的交易次數最高竟然多達173起,前後從事腐敗交易活動長達18年之久而未被發現,足見監管缺位的嚴重程度。
▍按部門統計的腐敗活動情況為進一步觀察腐敗活動的變化情況,我們根據腐敗交易實際發生時腐敗主體所隸屬的部門分別統計,將全部腐敗交易分為五個組別,分別為“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除國有企業之外的“非國有工商企業”以及“其他部門”。
**假如僅僅從腐敗交易次數觀察,國有企業數量最大,佔全部樣本總數的36.7%;其次是黨政機關,佔26.6%;再其次是事業單位和其他部門,分別佔13.1%和13.2%;腐敗交易次數最少的是非國有工商企業,佔10.3%。**這似乎與人們通常感知到的腐敗交易情況比較吻合。從腐敗交易強度指標看,初步統計結果表明,年度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由高至低分別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國有工商企業、黨政機關、其他部門。國有企業腐敗交易水平最高,平均每次腐敗交易金額為510572.16元,是位居第二的事業單位(平均交易金額188672.63元)的2.7倍,是非國有工商企業(167013.90元)的3.1倍、黨政機關(133577.40元)的3.8倍、其他部門(27846.17元)的18.3倍、樣本全體均值(268786.17元)的1.9倍。據此,我們可以認為,樣本期內國有企業的腐敗交易活動水平在所有部門中最高。

**人們最為關注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腐敗問題,就腐敗交易強度而言並不是最高的,在五個組別中位列第四。黨政機關腐敗交易活動有兩個峯值。第一個峯值出現在1990年,1989年以前,各年度平均交易金額波動較小,1990年猛然躍升至481726.14元,為此前各年度均值(6429.31元)的74.9倍;隨後逐年下降,分別於1994~1995年、1997~1999年出現過兩次小幅反彈,及至2004年降至谷底,隨後緩慢回升;2006年出現第二個峯值,平均交易金額達到270320.85元,**不過,就其交易強度而言,僅為第一峯值的幾乎一半,隨後再次逐年下降。總體而言,黨政機關的腐敗活動,可以大致以1990年為界分為兩個階段:1990年以前為平穩發展期,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為6429.31元;此後為波動期,並且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平均腐敗交易金額140708.00元,為第一階段均值的21.9倍。
**國有企業的腐敗交易活動在全部五個子樣本中水平最高,平均交易金額達到51萬元。**該子樣本只有一個峯值,出現在1998年,腐敗交易平均金額高達3389592.90元,是其餘年份均值的12.4倍,也是樣本全體均值(268786.17元)的12.6倍。國有企業部門的腐敗活動不僅平均交易水平最高、最大峯值最高,而且腐敗交易次數也遠高於其他部門,達4316次,是黨政機關的1.4倍、事業單位的2.8倍、非國有工商企業的3.6倍、其他部門的2.8倍。黨政機關雖然在交易次數上位居第二且超過樣本全體均值,但也僅僅是國有企業的72%。
**國有企業的腐敗交易活動同樣可以大致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為1989年以前,**是較為平穩的階段,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為4539.73元,各年份之間的波動較小,其中最大值為1988年的10713.32元,最小值為1978年的775.36元;**1989年以後為第二階段,1989年的腐敗交易均值(21,942.14元)已經是1988年均值(10,713.32元)的2倍;此後逐年攀升,直至1998年平均交易金額達到3,389,592.90元。**1989年至1998年這一階段,是國有企業腐敗交易活動的迅速上升期,隨後基本呈逐步下降趨勢。從腐敗交易強度看,後一階段的平均腐敗交易金額(628,419.99元)也遠遠高於前一階段,是1989年以前的138.4倍。
與國有企業相比,非國有工商企業的腐敗問題同樣比較嚴重。在五個組別中,樣本期內的腐敗交易活動水平位居第三,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為167,013.90元。但是,該部門腐敗活動表現卻明顯區別於其他部門,基本以1990年為界分為兩個階段。1989年以前比較平穩,平均交易金額為3,487.12元,其中最小值32.30元,最大值為7,110.25元。**自1990年起,腐敗活動開始不斷加劇,且表現為劇烈波動的特徵:平均交易金額從1989年的3,466.10元猛然躍升至1990年的45,880.56元,增幅高達12倍多;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為213,850.25元,是前期交易強度的61.3倍。**1990年以後的21年間,腐敗活動強度先後出現5個顯著峯值,分別為1996年、1998年、2003年、2007年和2010年,**其中最高峯值出現在1996年,平均腐敗交易金額達到1,228,879.04元,是黨政機關最大峯值(2006年的270,320.85元)的4.5倍、**事業單位最大峯值(2003年的286,550.61元)的4.3倍、其他部門最大峯值(2010年的23,379.00元)的5.5倍。
各類事業單位的腐敗活動,包括教育、科研、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公立醫院、各類社團、宗教組織等,也是近期社會關注的熱點之一。從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看,事業單位的腐敗活動水平僅次於國有企業,位居第二,達188,672.63元,不過,這一數額僅為國有企業均值的37%。與非國有工商企業腐敗活動情況相比,事業單位的腐敗走勢相對“平淡”:除2002、2003兩個年份外,其餘年份整體表現波動不大。樣本期內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1990年以前為第一階段,均值為3,153.07元,最大值為11,048.92元,最小值為234.09元,各年份波動幅度較小。1990年起上升至一個新的高度,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由1989年的3,420.34元驟然升至6,271.88元,淨增長83%;隨後基本維持相對高位,**1990年至2010年,年平均腐敗交易金額為218,184.69元,是第一階段年均值的69倍;其中,最大值出現在2002年,為2,333,276.66元。**但是,如果剔除2002年的峯值,整個第二階段的年均值僅為81,345.67元,該數值為第一階段的25.8倍。整體而言,事業單位的腐敗活動走勢基本平穩,1990年以後躍升至一個新的台階,平均腐敗交易水平顯著高於第一階段,但波動幅度不大。2002年突然出現一個巨大跳躍,為其餘所有年份平均交易水平(70,068.41元)的33.3倍,這一“鶴立雞羣”現象在全部五個組別中也是獨一無二的,箇中原委值得進一步深究。
其他部門的腐敗活動走勢也有自己的明顯特點:1992年以前腐敗活動相對平穩,1993年起開始逐步上升,先後在1995、2007、2010年出現三個峯值,且三個峯值呈逐級抬升之勢。腐敗交易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1993年以前為第一階段,這一階段的平均腐敗交易水平為1,884.64元,最大值4,044元,最小值345元,波動幅度較小;1993年至1997年為第二階段,前3年逐年上升,隨後逐步下降,該階段的平均腐敗交易水平為24,206.25元,最大值72,921.56元,最小值11,071.12元;1998年至2009年為第三階段,1998年至2007年期間基本呈現單邊上升趨勢,雖然2002年出現過一次小幅跳躍,2007年後開始逐年下降;平均腐敗交易水平為66,870.2元,最大值162,932.23元,最小值12,442.12元。縱觀三個階段的走勢,不論就平均交易水平還是就最大值、最小值等指標而言,都表現出逐級攀升之勢。
比較五個子樣本的統計結果,我們可以就樣本期內各部門的腐敗活動走勢得出如下兩個基本結論:第一,綜合觀察平均腐敗交易強度以及腐敗交易年度均值的最大值、最小值等基礎性指標,**五個部門的腐敗活動由高至低的排列順序依次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國有工商企業、黨政機關、其他部門,國有企業無疑是腐敗活動的“重災區”,該領域的腐敗交易強度遠大於其他部門,並且抬升了整個樣本的平均交易水平,****以至於即使是位居第二的事業單位,其平均交易金額也小於樣本全體均值。**第二,雖然各部門腐敗活動情況存在一定差異,但大體上都可以以1990年前後為界分為前後兩個階段。比較兩個階段的腐敗活動,第二階段不僅整體水平大幅上升,波動幅度也非常大。**若以由腐敗交易強度大小順序排列,第二階段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國有工商企業、黨政機關、其它部門的腐敗交易均值分別是第一階段的138.4倍、69倍、61.3倍、21.9倍和30.7倍。**從樣本全體情況來看,1990年以前的平均腐敗交易金額不到5000元(4,988.15元),**1990年及以後年份的平均交易金額則上升至338,840.65元,是前期均值的68倍!**第三,第二階段各部門的走勢各有特點,其中,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政機關的腐敗活動走勢基本相似,均只有一個最大峯值,分別出現在1998年、2002年和1990年,基本表現為“單峯走勢”:在最大峯值出現之前逐步上揚,在最大峯值之後基本上逐步下降;而非國有工商企業的腐敗活動表現,雖然在最大峯值出現之前也是逐步上揚,但在此之後,又出現三個次高峯值,表現出劇烈波動走勢;其他部門的腐敗活動又與前四個組別完全不同,先後出現三個峯值,而且三個峯值呈現逐步抬高之勢,表明其腐敗活動在第二階段有“愈演愈烈”的發展趨勢,這是其他子樣本都不具有的重要特徵。這是否預示,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非國有工商企業、黨政機關之後,其他部門的腐敗將會越來越嚴重?
上述分析結果表明,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腐敗交易活動具有典型的時代特徵,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過程,尤其是國有企業改革密切相關。在國有企業放權讓利、轉換經營機制、產權制度改革、“抓大放小”、國退民進等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尋租機會,同時相關制度安排相對滯後為腐敗滋生提供了條件;在轟轟烈烈的經濟改革浪潮衝擊下,事業單位、黨政機關中的部分工作人員經不住利益誘惑,也開始利用自己的社會地位、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私人部門利用、甚至“創造”各種機會,與國有企業、黨政機關中的腐敗分子合謀,侵佔國有資產,撈取私人利益。
**▍**政府官員的腐敗活動情況政府官員的腐敗狀況是全社會關注的焦點之一,我們按照行政級別由高至低將公務員羣體分解為五組,即:省部級以上、廳局級、處級、科級和一般公務員,選擇腐敗交易次數和平均腐敗交易金額兩項指標,根據腐敗交易實際發生時腐敗主體的行政級別分組統計,然後分別比較分析。
**首先,靜態地看,這五個級別的政府工作人員中,省部級以上官員腐敗交易次數最少,但平均交易金額最高。**從廳局級、縣處級至科級官員,交易次數、平均交易金額兩項指標均逐級上升,一般公務員的腐敗交易次數略高於省部級以上官員,平均交易金額則最低(見圖5)。**就腐敗交易次數而言,最高為科級官員,佔樣本總數的32.9%,其次為縣處級官員,佔24.8%,廳局級和一般公務員的交易次數基本相當,各佔18.8%和18.5%,最少的是省部級以上官員,僅佔4.9%。**就腐敗交易強度而言,一般公務員的腐敗交易水平最低,平均不到3萬元(2.96萬元),**最高的是省部級以上官員,平均腐敗交易金額達68萬元,分別是廳局級官員(18.9萬元)的3.6倍、縣處級官員(23.4萬元)的2.9倍、科級官員(28.8萬元)的2.4倍、一般公務員(2.96萬元)的23倍。**值得注意的是,正科級官員的平均腐敗交易金額位居第四位,為39.2萬元,竟然高於正省部級(32.4萬元)、正廳局級(26.9萬元)、正處級(29.8萬元)。

其次,動態地看,不同級別的政府工作人員的腐敗交易活動在不同階段又有着不同的表現。就腐敗交易次數而言,自1978年至2000年代中期,總體呈現逐步上升趨勢,隨後逐步下降;但各個級別政府工作人員的峯值出現的時間點並不相同,省部級以上官員是1999年,廳局級官員是2004年,縣處級是2003年,科級是2006,一般公務員則是1999年(見圖6)。

關於政府工作人員腐敗,有學者認為黨政機關正職官員是關鍵,提出了治理以“一把手”腐敗為重點的反腐敗建議。到底是否存在這種現象?我們仍以腐敗交易次數和平均交易金額兩項指標,分別統計各級正副職官員的腐敗交易情況,結果見圖7。可以清楚地看出,腐敗交易次數指標在四個職級中全部都是正職高於副職;而平均腐敗交易金額指標指標,除省部級之外,同樣是正職高於副職。由此可以確認,“一把手”腐敗之説基本成立。
**關於政府官員腐敗的另一個經常討論的議題是,存在部分官員“帶病提拔”、“邊腐敗邊升遷”的問題。樣本統計數據表明,這種現象也存在,在從事腐敗交易活動的同時獲得職務晉升的官員佔腐敗公務員的9.2%,而且在這部分人羣中,有三分之一(32.9%)獲得過多次職務晉升。**如果包括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在內,則腐敗主體中有7.1%的人在從事腐敗交易的過程中獲得過提拔,其中30.7%的人曾經得到多次晉升機會。
縱觀國家公務員羣體的腐敗交易活動,可以發現如下較為顯著的特點:第一,政府工作人員的腐敗交易活動自1990年以來越來越活躍,不論是腐敗交易次數還是腐敗交易強度均呈上升之勢。**第二,省部級以上、科級官員是值得重視的人羣,前者腐敗交易次數雖少但每次腐敗交易金額在所有政府公務員羣體中最高,科級官員不僅腐敗交易次數最高、腐敗交易均值僅次於省部級以上官員位居第二,而且腐敗交易總金額在所有政府工作人員中也最高。**第三,黨政機關“一把手”腐敗現象確實存在。統計數據表明,除省部級官員之外,其餘級別官員的平均腐敗交易金額都是正職高於副職,其中,正廳局級官員的平均腐敗交易金額(26.9萬元)是副廳局級官員(10.1萬元)的2.6倍,正處級(29.8萬元)是副處級(10.2萬元)的近3倍,正科級(39.2萬元)是副科級(5.2萬元)的7.5倍,正副職之間的差距隨着職級的下降呈逐漸放大之勢;在這五組人羣中,惟有正省部級官員平均腐敗交易金額(32.4萬元)低於副省部級(61.3萬元)。**第四,腐敗交易活動與職級高低並不完全對應,並非職級越高腐敗越嚴重,相反,從廳局級、縣處級到科級官員,不論是交易次數還是交易強度恰恰都是逐漸上升。**上述特點,對於我國下一階段反腐敗策略的制定具有借鑑作用,省部級以上官員、科級官員應該作為重點防範人羣,而各級別政府工作人員中,黨政機關的“一把手”又是主要監督、審查對象。
**▍**結語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腐敗狀況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本文采用客觀統計數據,就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腐敗活動總體概況、主要部門的腐敗活動以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腐敗活動情況進行了統計分析。我們發現,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腐敗交易活動基本呈逐漸上升之勢,腐敗交易強度在1990年之後大幅提高;國有企業是腐敗交易最為嚴重的部門,其次是事業單位和非國有工商企業,黨政機關僅名列第四;就腐敗交易強度而言,高級管理人員最高,其次是政府工作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羣體;在政府工作人員中,正職官員腐敗普遍比副職官員嚴重,省部級以上官員腐敗交易強度最高,其次是科級、縣處級、廳局級官員,而科級官員不論就腐敗交易次數還是腐敗交易總金額而言,均位居首位。這是出乎人們意料之外的一個新發現。
本文的分析結果表明,我國目前仍處於腐敗活動的高發期,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反腐敗形勢依然十分嚴峻。反腐倡廉絕不能僅僅侷限於黨政機關,還應該特別關注和加強國有企業和各類事業單位的腐敗治理工作。在各級政府官員中,應繼續堅持重點防範“一把手”腐敗,尤其要加強科級政府官員的監管工作。科級官員面廣量大,是政府機構中最基層部門的主管官員,基層公務員的直接領導者,他們廉潔與否直接影響到一般公務員的從政行為,並進而通過他們影響到整個社會風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