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與經紀公司的勞動關係如何認定?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0-16 22:28
來源:湖南高院
-2023-
10/16
13:58
近年來,隨着“互聯網+”平台經濟的發展,網絡主播、網約車司機等大批新就業形態出現。然而,不少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在埋頭工作的同時,卻也對自身的勞動權益保障充滿了困惑與不安。
今天這起“主播與經紀公司勞動爭議案”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普普法!
基本案情
主播與傳媒公司合作關係還是勞動關係?
2021年8月,小美與長沙某傳媒公司簽訂《藝人經紀合同》,約定該傳媒公司擔任自己演藝活動的經紀和經營管理公司,自己則在該公司於互聯網平台上運營或指定的公會進行直播。
2022年4月,小美向該公司申請離職,並於5月正式離職。
發生糾紛後,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了小美要求確認勞動關係的仲裁請求。
小美不服,遂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自己與該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被告:自己僅提供直播時相關配套服務
二者為合作關係
被告長沙某傳媒公司辯稱:自己的主營業務是為直播人員即原告在直播時提供相配套的服務,故與原告小美之間僅為經紀藝人合作關係;
原告所有的直播收益系由第三方平台進行發放,因原告直播的賬號同時會有多名主播出鏡直播,為了不出現一名主播私吞收益的情形,賬號所獲收益均由公司代為收取後再根據合同約定進行發放,收益的多少完全由原告自身決定;
法院判決
原告成立了個人工作室,公司進行收益發放時,原告均以個人工作室的名義開具了發票,故原告與公司的交易行為不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
公司並未對原告實施勞動關係上的管理,僅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原告履行相應合同義務,雙方並非勞動關係。
法院:構成勞動關係
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藝人經紀合同》中對直播的平台、內容、範圍、時長、收益分配、業務接洽、考勤管理制度等以及主播個人的姓名權、肖像權、演藝事業所產生的作品知識產權歸屬等均進行了約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雖然原告小美與被告公司簽訂了《藝人經紀合同》,約定雙方屬於合作關係 ,但是,合同關係系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通過平等協商後設立、變更、終止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而勞動關係帶有從屬性、人身依附性,勞動者受到用人單位的約束。
現原告小美系在被告提供的工作場所,接受被告的安排、管理 ,於被告指定的工作時間與被告安排的其他直播人員組成團隊進行直播活動,包括須遵守被告的考勤制度 ,且被告也對原告的遲到、曠工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進行了相應處分 ,而被告也系與直播平台進行結算後向原告發放了報酬 ,故原告的直播活動也屬於被告經營的業務範圍,為被告產生了收益。
加之合同約定“在合同期限內和合同終止後,於合同期限內所簽訂的相關協議履行期間,原告從事合同項下演藝事業所形成所有作品之著作權等全部知識產權權利歸屬被告”,亦約定了原告的直播活動系履行職務行為, 綜上,雙方之間構成勞動關係。
據此,長沙市天心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原告小美與被告公司自2021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一審判決後,被告長沙某傳媒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長沙中院二審駁回被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除《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提到的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憑證之外,作為勞動者,還可以從以下方面收集證據:
1、應聘時的相關證據。 如投遞簡歷的郵件、應聘填寫的各種表單、面試的短信通知等;
2、入職時的相關證據。 如入職填寫的各種表單、入職時參與的培訓等;
3、合同履行期間的相關證據。 如工作名片、工作郵箱及工作往來郵件、工作報銷的單據、與用人單位相關的銀行匯款、與工作有關的微信、QQ或其他在線工具的記錄;對外簽訂合同時的簽字等。
勞動關係中雙方法律地位不平等,雙方之間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關係,具備經濟上的從屬性和人身上的從屬性。因此,判斷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需要審查:雙方是否有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提供勞動的一方是否接受單位的指揮和管理、是否從事單位安排的勞動、提供的勞動是否系單位的業務組成部分等事實。
本案中,明顯可以看出小美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小美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工作中,小美受到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接受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約束,具有人身上的從屬性和經濟上的從屬性,雙方構成勞動關係。
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識,在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時,要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以免在申請勞動仲裁或訴訟時面臨着缺少證據無法舉證或舉證能力較弱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