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闖禍了,主人需承擔什麼責任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0-17 22:33
澎湃新聞
2023年10月17日 19:27:49 來自上海

動物傷人事件再度引發社會關注,其中侵權責任仍待探討。
10月16日上午,成都崇州一小區發生犬隻傷人事件,一名兩歲女童被咬傷。據警方通報,女童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經過手術治療,生命體徵平穩。當地派出所民警已到事發小區排查。民警稱,涉事犬隻是一條羅威納犬。
有關資料顯示,羅威納犬屬於大型犬,是世界上最具有力量的犬種之一,也是所有犬種當中攻擊人次數最多的品種。
網傳視頻顯示,一隻大型黑色犬撕咬一名女童,時間長達40秒,儘管家人用身體極力保護,仍無法完全阻止撕咬,女童幾次被咬住不停拖動,後在眾人幫忙驅趕下黑犬才離開。
惡犬傷人事件頻發,背後責任如何釐清?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馮愷分析説,動物侵權屬於特殊侵權,在責任規制上,早在民法通則出台時已基本定調,之後的侵權責任法、民法典的相關原則也都沒出現太大變化,“侵權人需要承擔無過錯民事侵權賠償的爭議並不大,此案重點在於是否應該追究動物飼養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10月17日,據四川崇州聯合工作組最新通報,當地警方已經對該事件進行立案偵查,羅威納犬主人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民事賠償適用無過錯歸責
對於動物侵權,上到民法典,下到地方條例,都有明文規定。比如,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據學者觀察,我國關於動物損害責任的源頭是通過1986年民法通則第127條正式確立起來的:“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從此,動物侵權被明定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的歸責原則。馮愷表示,二十多年後的侵權責任法(2009)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核心性條款第78條再次作出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這一條文采納的依然是無過錯的歸責原則:根據這一原則,責任構成上不再關心責任主體是否具有過錯,只要證明了其他的三個要件,即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發生損害的事實、動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動物侵權責任便得以成立。”馮愷認為,這一規定通過民法典第1245條獲得再次確認,目前在動物侵權責任規制的一般原則上爭議並不大,只是公眾的法律認知還需要強化。
動物侵權可謂是侵權法中的異類。馮愷表示,傳統的民事責任講求誰闖禍、誰買單,但從現代法的規則來看:狗的主人必定是要承擔責任的。
“這一規則背後的法律邏輯是:作為狗的主人,只有你才能對這隻狗實施有效的控制;如果它咬了人,就表明你沒控制好,所以要代替它向被害人承擔責任。”馮愷説,這就是侵權法中的“替代責任”,它和一般的侵權責任不同,加害的主體是“動物”而非“人”,所以是一種“人”對“物”的責任。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對於這種“致害物”承擔替代責任,是因為動物的行為難以預測,其潛在的野性對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具有一定的危險性,所以,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有義務予以管束,並對管理不善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246條進一步明確,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該規定適用的也是無過錯責任,一旦造成了損害,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馮愷表示,本條僅設定了“被侵權人故意”這一抗辯事由,且僅發生“可以減輕責任”的效果,與作為一般條款的第1245條相比較,其規制更為嚴格,顯示出對“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之侵權人更為強烈的譴責之意。
澎湃新聞注意到,今年6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一起動物侵權案件中曾釋法稱:“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是指飼養人未按照飼養動物的管理規定及時有效採取安全措施,履行對動物的監督型作為義務,比如未對動物進行必要的安全約束、在居民區飼養烈性犬、攜犬進入公共場所等,因此導致被侵權人發生損害,且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比如,飼養人對應戴上犬罩或束上犬繩的犬隻沒有采取相應安全措施,導致他人被狗咬傷,或者狗突然躥出使他人受到驚嚇、摔傷,均應由飼養人或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但法條也明確,如果損害是由被侵權人故意導致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賠償責任。刻意追求損害結果,或者並非刻意追求損害結果,但實施了可能導致損害結果的故意行為,比如故意挑逗、投打等行為,均可以認定為“故意”。
特定情形或可追刑責
前述事件發生於四川成都。澎湃新聞注意到,早在2010年,成都就出台了《成都市養犬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大型犬”。攜帶犬隻外出,應“將犬隻裝入犬籠、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犬繩牽領”。
目前,國內各地基本出台了相應的養犬管理規定,涉及犬類的預防接種、登記,免疫證的發放,以及養犬行為規範、犬隻進入的場所規定、流浪犬的收容處置,包括禁養犬隻的種類等。
不止於此,民法典第1247條中也有明確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前述條例中,成都市還將城市劃分為限養區和非限養區,在市中心城區的限養區,嚴格執行“每户限養1只犬”的規定。另據報道,前述事發小區屬於非限養區,不在養犬條例約束範圍內。
“即便是非限養區,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時也構成無過錯責任。非限養區與限養區的差異,主要在於發生侵權時具體適用的條文不同,前者適用民法典第1245條之一般條款,後者適用第1246條的規定,但二者均適用無過錯責任,總體的侵權責任性質沒有差異。”馮愷分析認為,此事件可分三個層次釐清:第一,根據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動物飼養主人需要承擔無過錯的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存在“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法定抗辯事由,這一責任是免不掉的;第二,如果侵權人違反了諸如禁養、“養狗必須拴繩”之類規定,沒有采取足夠的安全措施,依據民法典第1246條的專門規定,侵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且僅能基於“被侵權人故意”提出抗辯;第三,有關限養、非限養的爭議,如果侵權人違反了相關令,不僅會面臨民事侵權賠償,還會涉及行政處罰。如果事發地確實屬於“非限養區”,侵權人也沒有違反相關規定,通常而言屬於侵權損害賠償的問題。
值得關注的是,有關刑事處罰的討論也在進行。在馮愷看來,這一問題要看具體情景,但並非絕對不可能,從相關案件的司法實踐來看,如果滿足特定條件,例如違反相關法律禁令、飼養者存在惡意或是涉事動物有多次傷人危及公共安全的前科、損害後果嚴重等,或可構成犯罪。此前湖南祁陽縣發生的烈性犬咬傷多人案中,法院即判決狗的主人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當然,是否刑事處罰需要滿足嚴格的犯罪構成要件。
此外,還有一些問題可探討。比如,涉事小區物業公司的擔責問題。“如果存在遛狗拴繩的規定,而小區裏屢有遛狗不拴繩的現象,説明物業作為管理方未盡妥當的管理義務,也可將其列為民事侵權被告,訴請承擔一部分責任。”馮愷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