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罪血液酒精鑑定送檢程序?律師解讀無罪案例_風聞
律师张大哥_专注刑事-10-17 16:23
導讀:危險駕駛罪中酒精含量檢驗和非法證據排除?2023年10月13日智豪律師團隊討論一起律所承辦的趙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的辯護。
在全所律師大會上,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辦案律師提交了趙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上會,律師們對本案的辯護要點進行了全面討論。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主任綜合總結律師們的討論意見:
1、抽血過程中的可能污染:律師們關注到,在抽血時使用的消毒液碘伏是含酒精的。雖然解釋中提到是將不含酒精的大瓶碘伏倒入到小瓶(本身是裝含酒精的碘伏)中使用,但無法排除被污染的可能性。因此,需要仔細審查抽血過程中的相關記錄和證據,以確定是否存在操作不當的情況。《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第5.3.1條有規定,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八條有規定,鑑定意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三)送檢材料、樣本來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備鑑定條件的。
2、血液保存問題:在抽血後,血液在未立即送檢的情況下,未進行低温保存。這可能是導致血液中酒精含量升高的原因之一。需要仔細審查相關規定和操作流程,以確定是否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中有規定:提取血樣應立即送檢。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規範低温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3日內送檢。
3、非法證據問題:公安出具的到案經過中關於酒精含量的結論是產生於鑑定報告之前,這可能存在非法證據的問題。需要仔細審查公安的取證程序和合法性,以確定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4、趙某叫代駕的事實:律師們注意到,趙某當時已叫了代駕,但由於代駕在車庫外面,且趙某未及時與代駕聯繫上,所以準備將車開出車庫。當時時間已經很晚了,車庫裏也沒有其他人,趙某並沒有造成事故。
5、人證證明力:有兩個人證能夠證明趙某喊代駕的事情,這也可能是對趙某有利的證據。
綜上所述,律師們認為針對酒精含量結論產生的時間問題,可以提出要求法院認定該結論無效;針對非法證據排除問題,可以申請法院排除非法取得的證據等等。趙某應不構成危險駕駛罪。
最後,張智勇律師分享一個涉嫌危險駕駛罪無罪的案例:
案件類型:酒後駕駛機動車併發生交通事故涉嫌危險駕駛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陳某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本案應以血液酒精檢驗鑑定意見作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的依據,但陳某在做血檢時,消毒時使用了含醇類的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違反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第5.3.1條“抽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不應採用醇類藥品對皮膚進行消毒”的規定,且血樣的保存、送檢程序不符合規定,後續也未能補正或作出合理解釋,所以對血樣的酒精含量所作出的鑑定意見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陳某無罪。
法院判決結果:無罪
【集體討論13年9個月·第69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