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別車,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懲罰應重拳出擊!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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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別車,觸犯危害公共安全罪,懲罰應重拳出擊!甚至有律師認為:高速別車,刑期三年起步,十年封頂;如果造成車毀人亡,十年起步,死刑封頂。看看還敢不敢高速別車?
惡意別車往往是出於對其他車輛的不滿或報復心態,置他人的生命安全於不顧,是極度自私和不負責任的行為。不僅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還對整個社會的秩序和公共安全構成嚴重威脅,惡意別車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可能造成重大傷亡。這種行為嚴重干擾了正常的行車秩序,給其他司機和乘客帶來極大的心理壓力和恐慌。針對惡意別車行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犯罪行為。在高速上惡意別車,導致其他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情節嚴重的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乃至死刑。
典型的兩起因高速上惡意別車引發的案件:
1、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16日披露,漳平市男子曹某於今年8月4日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紅色轎車時,惡意別車。經交警調查,紅色小車駕駛員曹某當天駕駛車輛從漳平入口上高速往龍巖方向行駛,途中想超車時被前方黑色車輛影響,緊急剎車。曹某認為對方是故意別車,怒氣發作,隨後多次惡意減速、別車、變更車道等方式阻擋後方黑色小型越野客車,直至後方車輛被迫提前下高速。該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2023年10月14日,“平安無錫”微信公眾號發佈一則警情通報:羣眾報警稱在高速公路上被一特斯拉轎車多次別停。接報後,警方迅速開展調查,於10月15日將犯罪嫌疑人臧某宏(男,25歲 ) 查獲。經查,10月14日下午,臧某宏駕駛小型客車進入滬宜高速陸區收費站時插隊未果,後在高速公路上多次採取緊急剎車、連續變道等方式別停他人車輛,嚴重影響其他車輛安全行駛。目前,臧某宏因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對於故意別車這種行為,應當重拳出擊,嚴厲打擊,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