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出口管制1017新規出台,全面升級對先進計算芯片及半導體制造設備出口管制措施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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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觀察
10月17日,美國商務部工業和安全局(BIS)更新了“先進計算芯片和半導體制造設備出口管制規則”的三項內容。這是對2022年10月7日規則的修改和強化,進一步加嚴對人工智能相關芯片、半導體制造設備的對華出口限制,並將多家中國實體增列入出口管制“實體清單”。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新宇認為,此次新規的出台會進一步對中國高速發展的超算等戰略技術、超算中心集羣乃至數字經濟等帶來一定的衝擊與影響。新規的出台據稱吸收了產業各方意見,並對107規則中存疑、與實踐脱節、重複管轄等問題進行了較為細緻的修正,其內容比較繁雜,技術性和專業性極強,相關產業上下游關聯企業應儘早開展內部評估,通過專業律師協助確認相關規則的調整變化情況,理清不同交易模式下的許可要求及經營風險,儘可能將新規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
中企如何應對美國出口管制新規?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劉新宇律師團隊的文章,供關注美國出口管制的讀者參閲。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2023年10月17日,美國商務部產業與安全局(BIS)發佈了三項出口管制規則,分別為《半導體制造物項出口管制暫行最終規則》(Export Controls o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Items Interim Final Rule,下稱“SME IFR”)、《實施額外出口管制:某些先進計算物項、超級計算機與半導體終端應用,更新和修改臨時最終規則》(Implementation of Additional Export Controls: Certain Advanced Computing Items; Supercomputer and Semiconductor End Use; Updates and Corrections Interim Final Rule,下稱“AC/S IFR”),以及將13家從事先進計算集成電路(ICs)開發的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並將其標註為“腳註4”的文件。其中前兩項(以下統稱“1017新規”)是對BIS於2022年10月7日發佈的半導體相關出口管制措施(下稱“107規則”)的全面升級。
為了力求“不削弱美國在半導體領域的技術領先地位”,美國不斷對關鍵尖端技術出台各種限制措施,而該三項規則的出台既反映了中美兩國在新興技術領域競爭的白熱化趨勢,也表明拜登政府在“小院高牆”戰略中為保持自身的戰略領先優勢對中國先進計算芯片和半導體制造設備企業的加碼限制,以此收緊中國“獲得可能推動人工智能(AI)和精密計算機領域突破的先進半導體的途徑”。
一、 半導體制造設備新規——SME IFR[1]
107規則[2]出台了針對中國的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並對美國人實施了9種特定活動限制等措施,旨在限制中國獲取和發展先進計算芯片、含有此類芯片的超級計算機和半導體制造設備等。
SME IFR在107規則的基礎上進行修訂和完善,對中國企業購買和製造所謂的“至關重要”的先進計算芯片的能力進行進一步限制。該規則的生效日期為在《聯邦公報》網站公開之日起30天后,即2023年11月16日(臨時通用許可證除外,該許可證在《聯邦公報》上發佈即生效),其公眾意見徵詢截止日期為公開之日起60天。
根據BIS發佈的臨時最終規則,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十點[3]:
(1) 將原本在ECCN 3B090項下所述的其他類型的半導體制造設備(SME)歸入由3B001、3B002管控,並將直接影響上述設備向受“國家安全(NS)”管控的國家或地區的出售;
(2) 修訂3D001、3D002、3D003和3E001,以對從3B090轉移到3B001和3B002的物項許可證要求作出一致性更改;
(3) 為體現刪除3B090而修訂許可證例外限制,並對該等SME物項的許可例外有效性作出其他更改;
(4) 為了對新增的SME以及從3B090移至3B001和3B002的物項(以澳門和D:5國家組為目的地)實施國家安全管制,而修訂國家安全許可證要求及審查政策;
(5) 修訂區域穩定許可證要求及許可證審查政策,刪除對ECCN 3B090的引用,並將許可證要求擴展到澳門和D:5國家組;
(6) 修訂最低減讓標準(de minimis)條款,為新的3B001.f.1.b.2.b物項增加0%最低減讓標準規則;
(7) 為更好地實現107規則的目標並提高其透明度,修訂和重新調整“美國人”限制行為的表述,以及新增超級計算機和半導體制造最終用途的管控措施;
(8) 在《出口管理條例》(EAR)中增加兩個新的定義術語,分別是“極紫外線”(EUV)和“先進節點集成電路”(advanced-node ICs),同時上述“先進節點集成電路”替代了107規則中先進製程具體的技術指標和參數;
(9) 新增一項臨時通用許可證(TGL),為美國以及A: 5、A: 6國家組的SME生產商提供額外時間以確定武器禁運國家以外的替代供應來源,或者獲得單獨有效的許可證;
(10) 根據目的地修訂許可證要求。
相較107規則,SME IFR整體變化中最為重要的是將SME的許可證要求擴大到除中國大陸以外美國實施“武器禁運”措施的其他21個國家。
二、 先進計算物項與超級計算機新規——AC/S IFR[4]
AC/S IFR的具體生效日期同樣為2023年11月16日,其公眾意見徵詢截止日期為公開之日起60天。AC/S IFR保留了107規則中對中國(包括香港和澳門地區)設置的嚴格的許可證要求,並進行了以下兩類更新:
1. 調整判斷先進計算芯片是否受限,即需取得許可證的參數:
(1) 根據公眾意見收集、最新技術發展以及對先前規則對國家安全影響的分析, AC/S IFR取消了“互連帶寬”(interconnect bandwidth)作為識別受限芯片的參數;
(2) 如果芯片超過以下兩個參數之一,則限制其出口:
a. 107規則中設定的預先存在的性能門檻;或
b. 新的“性能密度閾值”(performance density threshold),以搶佔未來的變通辦法,防止新的規避出口管制規則的芯片的出現。
(3) 要求性能略低於受限閾值的芯片出口或再出口至美國武器禁運的目的地(包括中國大陸)與中國澳門前,向美國政府申請“經通知的先進計算許可例外”(License Exception Notified Advanced Computing,“NAC”)。美國政府在收到NAC後,將在25天內決定交易是否適用於許可例外或者需要申請許可;
(4) 為消費者應用產品的芯片設定一項豁免。
2. 實施新措施以應對規避出口管制的風險:
(1) 為總部設在澳門或受美國武器禁運的目的地或其最終母公司總部位於該等國家的任何公司設置出口管制許可要求,以防止來自相關國家的公司通過其外國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獲得受管制芯片;
(2) 新增警示紅旗(red flags)和額外的盡職調查要求,以幫助代工廠更易識別可疑訂單及外部單位是否試圖規避出口管制措施;
(3) 擴大對先進芯片出口的許可要求至所有美國武器禁運國家(共22個,包括中國大陸、香港地區、澳門地區)。該等國家和地區的訂單轉移到中國的風險更高,有助於解決非中國公司購買芯片轉售給中國的潛在轉運問題;
(4) 實施出口先進芯片的許可要求並採取推定批准的許可審查政策,以回應有關國家利用第三國轉移或獲取受管制芯片的相關報告;
(5) 為少量高端遊戲芯片的出口設置向美國商務部通知的義務,防止其被用於破壞美國國家安全的活動;
(6) 就多個主題徵詢公眾意見,包括基礎設施即服務(IaaS)提供商、向接收芯片設計的代工廠提供額外合規指南、對視同出口和視同再出口實施管控,以及如何更準確定義法規中的關鍵術語和參數,如“總公司”(headquartered companies)等。
三、 本輪新增實體清單
2023 年 10 月 17 日, BIS以違反了美國的國家安全或外交政策利益為由, 將 13家先進計算集成電路開發相關的中國實體列入實體清單。向上述實體出口所有“受 EAR 管轄的物項”均需獲得 BIS 的出口許可證,且BIS 將會採取“推定拒絕”的許可審查政策。13家中國實體的具體名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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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上述實體還被標記了“腳註 4”,適用實體清單腳註4外國直接產品規則(FDP),其含義為當非美國生產的物項同時符合下列產品範圍和最終用户範圍的兩項條件時,這些非美國直接生產的物項也受到EAR的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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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合規應對建議
此次1017新規的出台會進一步對中國高速發展的超算等戰略技術、超算中心集羣乃至數字經濟等帶來一定的衝擊與影響。結合我們的相關實務經驗,特提示如下合規建議供企業參考:
1. 新規內容多而複雜,企業應謹慎評估、合理應對
新規的出台據稱是吸收了產業各方意見,對107規則中存疑、與實踐脱節、重複管轄等問題均進行了較為細緻的修正,且其內容比較繁雜,技術性和專業性極強,相關產業上下游關聯企業應儘早開展內部評估,通過專業律師協助確認相關規則的調整變化情況,理清不同交易模式下的許可要求及經營風險,儘可能將新規對企業的影響降到最低。
2. 新規對人對物均有限制,企業應加強相關排查與培訓
新規不斷擴大和調整超算、先進技術等相關物項的管控範圍暨管控對象國家的範圍,從而擬實現美國對中國的絕對技術領先,且還進一步澄清了對美國人蔘與相關活動的許可要求,從人才角度加碼限制手段,因此如何有效判斷相關人才參與活動的風險所在,對於企業來説至關重要。企業除了關注供應鏈和相關物項的風險排查以外,還應不斷加強對相關技術人員、高管人員特別是有美國連接點的相關人員等進行專業培訓,預判和把控人才使用上的相關風險。
3. 企業應瞭解新規以應對當下,同時透過新規關注未來走勢
針對新規的限制措施,企業應做好充分的調研,並結合自身實際業務場景開展相應的業務影響與風險評估,從而確保不發生違反相關規定的情況。與此同時也應關注的是新規今後也可能進一步變化,因此企業的合規風控與法務、政府關係等相關部門還應透過新規與行業專家充分溝通法規背後的政策趨勢、監管邏輯等,為企業今後的合規策略調整和經營戰略規劃做好有預見性的判斷。
新規目前處於徵求意見階段,本團隊將持續關注並跟進解讀相關動向和變化,敬請期待。
註釋:
1.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about-bis/newsroom/press-releases/3355-2023-10-17-bis-press-release-acs-and-sme-rules-final-js/file
2.https://mp.weixin.qq.com/s/fRJh7jq2rQ3FBbA9oMv2sA
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federal-register-notices-1/3352-10-16-23-semiconductor-equipment-controls/file
3.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about-bis/newsroom/press-releases/3355-2023-10-17-bis-press-release-acs-and-sme-rules-final-js/file; 4.https://www.bis.doc.gov/index.php/documents/federal-register-notices-1/3353-2023-10-16-advanced-computing-supercomputing-ifr/fi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