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合夥分紅是否正當如何認定?律師分享無罪案例_風聞
刑辩法律圈-10-19 14:10
導讀:在涉嫌受賄案件中,合夥做生意,未實際出資,但對業務有決定性貢獻,所得分紅是否應排除在受賄款外?2023年10月13日智豪律師團隊討論一起律所承辦的李某涉嫌受賄罪案的辯護。
在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全所律師大會上,辦案律師提交了李某涉嫌受賄罪案上會討論,律師們共同為李某的案件梳理細節,制定辯護策略。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主任綜合總結律師們的討論意見:
首先,關於未經上級批准延長留置期間筆錄是否屬於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成為了討論的焦點。律師們深入研究了相關法律法規,並就實際情況進行了詳細的分析。律師們發現,申請留置時間延長的手續時間存在異常,所顯示的日期是在留置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結束前一段時間,而正常申請延長留置時間應該是在3個月快結束的1-2天。律師們認為在延長留置決定書未經上級監察機關批准,違反監察法的規定,非法留置期間取得的證據應屬於限制人身自由取得的供述,應認定為非法證據。
接着,律師們就李某與他人合作的分紅是否能夠排除在受賄款外進行探討:
1、李某和陳某合夥開公司賣酒,陳某聲稱李某是沒有出資和參與經營管理,但律師們提出,雖然李某並未實際出資,但公司所銷售的品牌酒的代理權是李某拿到的,合同也是李某籤的,所有的酒的銷售都是李某推銷的,不只是賣給需要從李某管理處過閘的人,還賣給親戚朋友。拿品牌酒的代理權,品牌方也是會看代理人的人脈關係,人脈關係可以算市場出資。簽訂代理權合同,這個是有一定份額的,如果完不成,也是有風險的,所以也算是對公司的經營需要承擔風險的。代理權對該業務有着決定性的貢獻,可以找相關代理權佔股份的判決書來證明。而且陳某曾找李某家屬借款數百萬未還,李某家屬就起訴了陳某,陳某稱和李某是合夥關係,欠李某家屬的是李某出的投資款,陳某的證言前後矛盾(李某家屬借款和陳某給分紅是同一年)。因為沒有財務報表,也無法計算約定的分成數額是不是所給的數額。
2、李某和陳某還有合夥租船拉貨物,李某未實際出資,但和船舶公司簽訂合同的一直是李某,只是在後面幾份合同需要擔保的時候,是陳某公司擔保。也有船舶公司工作人員説是因為李某是公職人員,認為信譽比較好,才會把船租給李某,不然不可能把這麼多條船租給陳某,而在一起和船舶公司的民事糾紛中,李某也是承擔了部分賠償的。
李某在與他人合作的過程中,雖然沒有出資,但對合作事項產生實質性作用,分紅款應認定為正當收入。
最後,律師們就開庭和管轄等程序性問題進行了詳細的討論。對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制定了預判和處理方案,準備利用一切合法手段為李某辯護。
在此,張智勇律師分享一個涉嫌受賄罪無罪的案例:
案件類型:和他人合夥經營公司,可能存在未全額出資涉嫌受賄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當事人與他人合夥出資開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未全額出資,不能排除合理懷疑,不宜認定當事人未全額出資,所以當事人得到的公司分紅及轉讓金不宜認定為是受賄犯罪所得。
法院判決結果:無罪
【集體討論13年9個月·第690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