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犬撕咬2歲女童案”, 倒逼一個刻不容緩的重大決策 | 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10-20 07:41
金澤剛 王超強
同濟大學法學院
【導讀】近期,一則“2歲女童在小區內遭烈犬撕咬致重傷”的報道引發全網關注。很多人痛心於女童傷勢,更多人關心案件的處理措施。本文指出,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社會公眾一方面因狗咬人而“惴惴不安”,另一方面又因狗咬人“司空見慣”而對追責問題“神情麻木”。
作者發問:在狗咬人致人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養狗人均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那麼究竟是保障了當事人一方的人權,還是怠慢了另一方當事人的人權呢?對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亟需達成某種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權並重的責任共識。更有人指出,針對狗咬人需不需要承擔刑責的問題,亟需在立法或政策層面作出抉擇。
文章指出,由於我國刑法沒有設置動物傷人的相關罪名,使得大部分致人傷亡的烈性犬飼養人未被直接認定罪名並判定刑罰,而只需承擔民事侵權責任和行政處罰。作者認為,針對此類行為,建立相應的刑事規制和制裁機制,可以對飼養人產生震懾,抑制違法飼養行為,也可以完善我國針對烈性犬傷人現象的法律規制網絡和懲罰體系。在有了狗咬人的法定罪名的條件下,人們只要不違反刑法即可。在這個意義上,刑法就不是在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了自由,從而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權。
**本文原載《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15年第5期,原題為《論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責任問題》,******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論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責任問題
狗咬人致人死傷的事件時有發生,引發了公共安全擔憂。但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並未受到應有的重視。社會公眾一方面因狗咬人而“惴惴不安”,另一方面又因狗咬人“司空見慣”而對追責問題“神情麻木”。**在狗咬人致人傷亡的情況下,如果養狗人均不需承擔刑事責任,那麼究竟是保障了當事人一方的人權,還是怠慢了另一方當事人的人權呢?**對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我們期盼着達成某種維護公共利益與保障人權並重的責任共識。但迄今為止,國內刑法學理論對這個問題的討論非常有限。
************▍************問題的提出:狗咬人案件非罪化質疑
(一)惡犬“行兇”頻發引起公共安全危機
近年來,全國被動物傷害的人數眾多,引起公眾社會安全危機。有媒體報道,2015年7月24日下午,江蘇省海門市包場鎮閘中村劉某飼養的5條體格高大的藏獒咬壞籠子鐵門逃出後“肆意行兇”,咬死附近20餘隻雞,對周圍人虎視眈眈。民警接到報警後及時處警,後由特警將5條藏獒當場擊斃。8月18日,一條流浪犬在北京朝陽區連續咬傷23人,6人被咬傷頭面部,10人傷在上肢,5人傷在軀幹,2人傷在下肢。更有甚者,8月23日,南京玄武湖環湖路上一位清潔工人不僅被狗咬傷,還慘遭養狗人辱罵與毆打。
此前亦有不少類似報道,如僅2013年6月就有多地發生惡犬傷人事件:6月28日清晨,四川瀘州市龍馬潭區公安分局蓮花池派出所接到報警,鵬達小區門口一條藏獒咬傷1名婦女,血流不止,民警請示上級後開槍將其擊斃。6月27日,平谷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馬坊鎮英城物流園區有2人被藏獒咬傷,傷者被送往醫院。經瞭解,狗主人張某早上外出遛犬後將犬拴在樹上離開,藏獒掙脱繩索咬傷兩人。6月24日清晨,北京昌平某公司院內兩條藏獒突然躥出,在鄧莊村附近馬路邊咬傷3名路人。6月13日晚,遼寧省莊河市興達街道一條重達150多斤的藏獒突然躥到街面上見人就咬,多人被咬傷,一名90歲老婦因躲避不及被咬穿胳膊。
**為加強保護社會安全,已有城市規定嚴禁飼養烈性犬。**比如,瀘州、大連、杭州等城市的主城區限制養犬,此外上海市也禁止個人飼養烈性犬。然而,雖然有此類禁令,**但前述狗咬人事件中,尚未有責任人受到任何刑事責任追究。**即便是被害人或其家屬強烈呼籲對養狗人實施刑事制裁,往往因當前刑事司法的困境而無可奈何。
(二)狗咬人案件通常難以入罪
面對狗咬人事件,我國法律僅民事範疇的侵權責任法有明確規定,即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於我國法律不像有些西方法治國家那樣,因為養狗人存在一種道德上的錯誤而使養狗人陷入被要求刑法懲罰的境地,所以養狗人一般都可免於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當然,這並不意味着狗咬人在我國刑法中一概不受處罰。
**近年來,狗咬死人案件也不鮮見。**比如,2013年5月27日,貴州遵義康海花園六旬老人陳某晨練後在下山路上被兩條杜高犬撕咬致死。2013年6月27日,河北省邯鄲人王某帶着3歲半女兒到大連高新園區梁家溝一工地小賣店買水,院內突然躥出一條黑色藏獒將小女孩咬死。2015年7月20日,黑龍江15歲男孩被4條狗咬死,狗主人將其拋屍荒野。2個月後屍體被發現,男孩手臂、腿上都是牙印。**這些案件中,雖然行為人均被警方刑事拘留,但最終被法院認定為何種罪名,往往虎頭蛇尾,不了了之。**僅遵義晨練老人被狗咬死案有所報道:2014年5月9日,貴州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經審理認定養狗人周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周某有期徒刑2年。
事實上,即使極少的刑事處罰案,司法機關也多以過失犯罪論處。然而,在主觀“過失”之下是否隱藏着“放任”的間接故意?以黑龍江15歲男孩被狗咬死拋屍一案為例,如果説狗主人劉某主觀上仍是過失,那麼至少有如下疑點需要合理排除:一是案發當天中午劉某曾叫被害男孩去他家拿玩具拍賣錢,二是劉某明知來客可能會被狗傷,三是在男孩父親去劉某家詢問時劉某堅決否認,四是劉某僱傭的掃雪人説在劉某家見到男孩屍體,五是案發後狗都被處理了,六是劉某有拋屍情節。這些情節説明該案以過失犯罪論值得商榷。

(三)狗咬人案件非犯罪化的正當性質疑
狗咬人案件的司法非犯罪化,其正當性逐漸令人生疑,理由有如下三點:一是狗咬人非犯罪化是否妥當。二是在行為人主觀上故意或過失的犯罪構成要件缺失的“面紗”之下,真相是否被掩蓋或疏忽?若概以“過失”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有陷入狗咬人“過失犯類型化”之嫌。三是被害人的權利和普遍的公共危害似乎總被“無動於衷”,尊重和保障人權理念的踐行似乎缺失了重要一面。**因為行為人養狗的初衷隨着經濟社會發展而發生着變化,現在多是為娛樂寵物或經營財富的主觀目的,但這種觀念增加了社會公共危險係數,經常把不確定的人置於無法預測的危險中。**其導致的危險或危害結果,讓刑法越來越難以承受,觸及了刑法人權保障底線。
因此,如果説行為人應當為個人“飼養目的”所引起的社會危害結果“水漲船高”地承擔相應的責任,也自在情理之中。**而且,刑法既是“犯罪人的大憲章”,也是“善良人的大憲章”,這是刑法人權保護價值的一體兩面。**刑法在保障犯罪人的自由和人權時,也必須考慮被害人、相關人及其他一般社會人的自由和人權,而且對前者的權利保障不能無底線地凌駕於後者的心理安全秩序。人權保護髮展的新要求,也期待着狗咬人責任主義轉向犯罪化,以增強刑法的威懾性及一般預防性,並逼停狗患中行為人漠視他人人權及司法習慣認定過失犯或意外事件的“泛化”現象。
************▍************狗咬人案件的刑事司法困境和追責條件
(一)立法與司法解釋的缺失
當前,我國刑法沒有設置動物傷人的相關罪名,這就使得狗咬人案件因沒有制定法的規定而無法直接認定罪名並判處刑罰,即不存在狗咬人之罪的犯罪與刑罰,所謂“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同時,刑事法至今也未有動物咬(傷)人之罪的相關司法解釋,因此對司法實務而言也就缺乏規範定罪量刑的依據。當然,這並不是説狗咬人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構成犯罪,而是涉及到這部分案件將如何確定犯罪性質的問題。因而,如果狗咬人可以構成其他犯罪,當然實務中也已出現相關判例,那至少可以表明狗咬人刑事追責並沒有脱離到“絕對必要的刑罰之外”,在一定條件下狗咬人負刑事責任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由於沒有狗咬人刑事責任的相關罪名,刑法一般預防的機能就無法在狗咬人案件中起作用,或許這也是狗患問題長期存在且“無藥可救”的重要原因。**但若狗患不除,則刑法在維護社會安寧中就存在缺失,同時也辜負了公民的期待。正如馬斯洛所指出的,“人們在生活安排方面對連續性的訴求與他們要求在相互關係中遵守規則的傾向之間是存在着聯繫的。無論何時只有人的行為受到法律規範的控制,重複規則性這一要素就會被引入到社會關係之中。遵循規則化的行為方式,為社會生活提供了很高程度的有序性和穩定性。”“我們社會中大多數成年者,一般都傾向於安全的、有序的、可預見的、合法的和有組織的世界;這種世界是他所能依賴的,而且在他所傾向的這種世界裏,出乎意料的、難以控制的、混亂的以及諸如此類的危險事情都不會發生。”因此,如果在有了狗咬人的法定罪名的條件下,人們只要不違反刑法即可。在這個意義上,刑法就不是在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了自由,從而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權。
(二)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追責條件
由於犯罪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那麼刑事司法中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在罪刑法定之下就只能嚴格依據“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追責。而根據犯罪構成論體系,犯罪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即行為滿足了這些規定的成立要件才構成犯罪。事實上,犯罪成立是從微觀上來確定某一具體的危害行為是否具備了認定某種犯罪的要件,如果具備了這種要件,某種犯罪也就成立,因此“犯罪成立是刑法理論中居於核心的地位”。所以,在沒有狗咬人之罪名的情形下,狗咬人的追責就需要行為符合犯罪構成四要件的規定。從實踐來看,追責的條件中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最為關鍵。
1. 狗咬人案件刑事追責的客觀要件
**刑法理論上,犯罪客觀要件關注的是犯罪行為所引起的客觀存在的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是指“犯罪的全部活動和引起的結果的總和”,犯罪事實總和又包括犯罪構成事實和非犯罪構成事實。其中,犯罪構成事實是主要的犯罪事實,包括危害行為、行為的時間、地點、方法及危害結果等,此為定罪的基本事實。所以,判斷狗咬人是否需要追責,就要判明狗咬人已然是與這些方面相關聯的一種“能夠繼之以刑事訴訟並具有作為這些訴訟程序的必然結果中的一種結果的行為”,從而要重點考察犯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
就客觀方面而言,狗咬人只是案件的客觀事實,不是行為人的行為事實,不構成客觀要件本身。行為的客觀事實在於,行為人的行為與狗咬人的事實有着法律上的必然關聯,形成了客觀的法律事實。或者説,行為與狗咬人的危害結果之間,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係。而追責的難點之一就在於此,即準確認定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實踐中,一般而言,狗咬人刑事責任罪責通常必須查明或區分行為人是否實施了以下行為(並不僅限於此):一是行為人把咬人之狗作為工具,追求或放任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或生命的行為。二是因行為人的過失,發生了其所養之狗將他人咬成重傷或咬死的結果。
在這些案情下,養狗人可能較多涉嫌刑法第232條至第235條的罪名。具體來説,第232條為故意殺人罪,客觀方面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行為的內容是非法殺人。**行為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第234條為故意傷害罪,客觀方面是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行為內容是非法傷害他人身體。第233條為過失致人死亡罪,客觀方面是過失行為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行為。第235條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客觀方面是過失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行為。若暫不論及主觀要素,從外在行為形態上看,在前述行為一之下,致狗咬人的行為人或可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後者包括輕傷和重傷的結果。致狗咬人的行為人還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或過失致人重傷罪。
2.狗咬人案件刑事追責的主觀要件
**犯罪主觀要件討論的是罪過的形式和內容,即行為人對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結果所持有的主觀心理態度。**由於狗咬人案的追責須查明行為人的主觀心態,一方面主觀要件不是客觀外在的,往往是主觀見之於客觀,而本身就是主觀的、內隱的、易變的;另一方面,狗咬人的事實表面上更無從反映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因此,準確認定犯罪主觀方面非常關鍵。
實踐中,把握狗咬人案追責的主觀要件,應當按照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進行,並避免客觀歸罪或主觀歸罪。一般來説,行為人對狗咬人的主觀心態可以通過客觀行為表現出來,行為人即使不如實交待犯罪時的主觀心態,也可以結合在案證據通過行為人實施的客觀行為予以認定。也就是説在狗咬人案件中,既要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和在案證據進行認定,還要充分審查和判明行為人對其行為性質的供述與辯解,且判斷其供述與辯解應當根據在案證據查明的案件事實進行認定。**有些在案證據能否證實相關情節需要認真把握,比如:行為人和被害人平時的關係,平時有無矛盾,矛盾大小,激化程度;行為人在狗咬人時的行為表現,是否有怨恨,揚言教訓、報復、殺害被害人;行為人案發後的態度等。**如果在案證據足以認定行為人故意唆使飼養之狗侵害被害人,則行為人無罪或過失的辯解不能成立;反之,如果行為人的供述與辯解具有合理的成立根據,或者不能被在案證據排除,則行為人的辯解成立。
實踐中要注意,除了識別行為人主觀上的直接故意以外,在其他主觀狀態下,養狗人或其他行為人至少具有一定的預見能力,即預見到其養狗或管理狗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結果。**事實上,許多養狗人不僅有預見力,還採取一定的防範措施,如藏獒等烈性犬、大型犬的飼養人,都會使用狗鏈、狗籠、狗圈等方式預防狗咬人。因此,在危害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是否違反了應有的預見義務和應盡的避免義務,就成為是否認定過失的關鍵。**如果行為人在危險存在的情況下,不採取措施設法避免,對結果發生既不追求也不防範,從而使危害發生的可能性演變為現實性,則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間接故意心態。如果行為人在預見到危險結果可能發生的情況下,因認為憑藉之前的一些主客觀條件能夠避免危險結果發生,輕信危害結果可以避免,但終因措施不得力而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則屬過於自信的過失。如果行為人粗心大意,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危險發生的可能性,導致危險結果發生,則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
此外,在狗咬人案中,還要注意是否存在意外事件,而是否為意外事件,要看有無罪過。刑法理論上,意外事件是指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於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預見或者無法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刑法對此不認定為犯罪。而所謂不能預見的原因,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的損害結果不但未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條件,行為時不可能預見。當然,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與民法中的意外不是同一個概念。**民法中所言的意外事件是發生於民事糾紛場合,是行為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在合同法上是違約責任的法定免責事由。刑法上的意外事件與民眾一般口頭語中的“意外”更不是一回事,它是指未曾料到的各種情況,只要未曾料及,無論什麼情形均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如果狗咬人屬於意外事件,則適用侵權責任法來調整。
************▍************狗咬人案件刑事責任的正當性解釋
縱然各國國情有別,法律思維、法律認知和法律判明標準不一,但是狗咬人的客觀事實都統一於狗傷害了他人的健康或生命。只要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狗咬人案進行刑事追責就有適當性,而非刑事司法“非人性化”。該適當性還反映着刑事責任與刑法謙抑性和期待可能性的“合槽性”。較之已將狗咬人入罪的法治發達國家,在中國狗咬人刑事責任問題至少具備探討、比較價值,也深刻考驗着刑法保護社會和保障人權的雙重機能。
(一)對狗咬人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違背刑法謙抑精神
刑事責任關聯着刑法理論上的責任主義,而責任主義強調沒有責任就沒有刑罰。責任與刑法謙抑性在表面上有對立的一面,但實質上又統一和服務於刑法對人權保障的追求。那麼,刑事責任除了應該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還應當應照刑法謙抑精神。
刑法謙抑性是國家法治化的表徵,體現了刑事法治的多個特點。首先,是刑法的補充性。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只有在其他手段如習慣的、道德的制裁、民事或行政等法律制裁不充分時,才有適用刑法之必要。其次,是刑法的不完整性。因為刑法不是萬能的,也不可能是萬能的。在這點上,刑法的補充性與不完整性互為印證,都要求刑法適用應特別慎重。第三是刑法的寬容性。如果公共安全受到侵犯,其他社會控制手段未予設置處置,刑法也不必非要處罰不可。對此,我國有學者指出:“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依據一定的規則控制處罰範圍與處罰程度,即凡是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抑止某種違法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將其規定為犯罪;凡是適用較輕的制裁方法足以抑止某種犯罪行為、足以保護合法權益時,就不要規定較重的制裁方法。”
刑法要更好地保障人權,刑法才應當謙抑;否則,不謙抑的刑法就只能會損害人權。刑法謙抑性在狗咬人案的刑事責任上有着全面體現。**首先,狗咬人案的刑事責任有其合理區間,其責任範圍的度是科學、合理的,絕大多數屬於輕罪範疇,充分表徵着刑法的寬容性。**這是刑法謙抑性的限度問題,在犯罪化與非犯罪化,刑罰化與非刑罰化以及輕刑化方面,平衡着人權保障和法益保護之間的緊張關係。其次,刑事責任恰恰是超出刑法的補充性和刑法的不完整性無法包容的結果,“立法者應當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得最大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
美國的地區法官普遍認為,法律要因狗的主人所做的壞事而懲罰他(她),而不能僅僅因為狗做了壞事就懲罰狗的主人。英國環境、食品暨鄉村事務部部長得莫利爵士也指出:**“犬類襲擊對社會造成了危害,政府正在尋求更嚴厲的懲罰來約束縱狗傷人者。無論事發何地,狗主人都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法律必須對那些不負責任的人有足夠的威懾力。”**這反映了英美兩國公眾保護人權的意願及對縱狗傷人者實施法律震懾的強烈期待。
(二)對狗咬人案件追究刑事責任是否違背期待可能性理論
期待可能性是有可能期待行為人不實施不法行為,即強調法律不強人所難,表明着刑法的深刻道德性。根據期待可能性理論,如果不能期待行為人實施適法行為,就不能對行為人進行非難,即缺乏期待可能性就阻卻構成要件符合性,因而就阻卻責任。著名刑法學者耶賽克指出,期待可能性這一超法規的免責事由,不論從主觀上理解或從客觀上理解,都會減弱刑法的一般預防效果。
那麼,狗咬人的刑事責任超越了期待可能性嗎?當然沒有。一方面,責任是規範責任論的關鍵要素,而責任不能脱離“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着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在責任論中不應拔高期待可能性的地位,畢竟期待可能性並不應對所有事由,而照顧着人類“趨利避害”的“天然道義缺憾”,它必須嚴守自己的侷限性,減免責任不可以任意擴大。或者説,期待可能性要保持刑法的罪刑均衡,在阻卻事由之下也應當保持一定的罪責刑相適應的合理空間。這表明期待可能性理論的相對性。另一方面,狗咬人案的刑事責任既契合又實踐着期待可能性理論。前述狗咬死人案件中,均不存在缺乏期待可能性的責任阻卻事由,養狗人根本不存在責任認識阻卻事由,主觀上多為不負責任式的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明知危害性而予以放任。因此,在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上,期待可能性理論一般在極少情況下才可能在犯罪主觀方面發生例外,當罪過、人身危險性減少時,與責任相對應的刑罰即減輕;反之亦然。
************▍************英美國家狗咬人案件的刑事責任及其啓示
英美國家除了已明確狗咬人案的刑事責任之外,為更好地保障公眾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為更好地保護動物的權利,還致力於推動治理狗患的法律修訂與完善。這與我國刑法在狗患問題上的漠視態度和立場形成巨大反差,其立法和司法取向值得我們研究和借鑑。
(一)英國關於危險犬類咬人的刑事責任
英國社會同樣面臨着普遍的狗患問題,狗咬死人的慘案屢有發生。比如,2009年,4歲男孩約翰·梅西在利物浦外祖母家居住時,被舅舅飼養的比特犬撕咬而死。從2007年以來,英國已經有6名兒童被狗咬死,梅西只是其中之一。梅西的舅舅因此而被判入獄4個月,時年63歲的外祖母也因此被判緩刑並終身禁止養狗。2013年3月,英國曼徹斯特14歲少女安德森在朋友家做客時,被多條惡犬撕咬致死。
對狗咬人,英國的社會態度和法律規範與中國完全不同。英國對飼養犬類有明確立法,狗咬人是很嚴重的刑事問題。根據英國《危險犬類法案》,比特犬是被禁止飼養的危險犬種,按照被害人梅西與安德森案發時的英國刑事法律,對狗主人最高可判有期徒刑2年。但這兩起案件發生後,梅西父母、社會公眾、政府有關部門及有的政府官員立刻呼籲,要求完善危險犬類法,以更加嚴厲的刑罰嚴肅對待狗患問題。
此後梅西父母一直在推動修改《危險犬類法案》,由於呼籲一直沒有引起立法者的重視,2012年梅西父母向英國首相卡梅倫遞交了一封手寫信,質問首相為何還沒有修改法律。英國媒體也認為,政府這一次一定要加強修法力度,再也不要讓民眾失望。而司法部門的態度是,應將最高刑罰定位終身監禁,但遭到一些英國法學專家的反對,認為最高刑期需要謹慎考慮。2014年英國議會終於通過了修訂的《危險犬類法案》。此後,如果惡犬傷人,狗主人面臨的最高刑罰增加到5年有期徒刑;如果惡犬咬死人,狗主人將面臨最高14年有期徒刑。這次修訂大大提高了對狗主人的刑事追責力度,極大增強了治理狗患的刑法威懾力。
(二)美國關於危險犬類咬人的刑事責任
在美國,狗患也不少。如2001年,舊金山一名大學曲棍球女教練在公寓走道被鄰居兩條大狗咬傷致死。同年,加利福尼亞州53歲婦女瑪喬麗·克內勒飼養一對加納利犬“貝恩”和“赫拉”,在克內勒牽着“貝恩”散步返回房間時,“貝恩”突然掙脱狗鏈衝去狂咬33歲女鄰居迪亞娜·惠普爾,導致惠普爾死亡。2013年5月9日上午,加州63歲退休婦女帕梅拉·德維特在南部小石城散步,被傑克遜飼養的4條牛頭犬攻擊咬死,身上有約200處撕咬傷口。
對狗患的治理,美國沒有統一的法律,每個州都有各自法律。大多數州實施嚴格的責任法規,如果狗咬傷人,狗主人要承擔經濟責任。但是,如果狗咬死人,狗主人將承擔嚴厲的刑事責任,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比如,上述舊金山女教練被狗咬死案,其鄰居被控成立二級謀殺,獲刑15年至終身監禁。加州德維特被狗咬死一案,2014年8月狗主人傑克遜被控二級謀殺,被法院判處15年至終身監禁。而在“貝恩”咬死人案中,2002年一審時認定克內勒成立二級謀殺罪,判處4年監禁,其丈夫諾埃爾也因本案被判處過失殺人罪。但2007年加州最高法院作出改判,以謀殺罪對其判處終身監禁,15年後方可假釋。由此,克內勒成為加州歷史上因狗咬人獲謀殺定罪第一人。
值得注意的是,加州法院認為,就狗咬人案認定謀殺罪時,控方無需證明狗主人明知犬隻會致死他人,只需證明其明知所養犬隻具有潛在致命性並將他人暴露在犬隻危險下即可。
(三)英美的法律實踐給予我國的啓示
在處理狗咬人刑事責任問題的立法和司法上,英國和美國的制度與實踐都對我國有諸多啓示。首先,英美國家對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有着高度的公眾認同,社會整體形成了嚴懲狗患的刑事責任共識,這是英美兩國狗咬人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得以實施和完善的社會基礎。而我國社會公眾雖然對狗患的公共危害有所認識並擔憂、焦慮和不滿,但對此尚未形成刑法治理的社會共識。其次,對狗咬人實施刑法責罰是人權保障深入刑法的更高階段,將助益於在根本上更好地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其三,狗咬人刑事責任問題,有着人權和動物權利雙重保護的實質側面和形式側面,保護動物權利也將助益於提升對人的權利保護。
************▍************結語
犯罪化與非犯罪化表明着犯罪的相對性,狗咬人案是否犯罪化也存在着相同道理。一方面,從犯罪與人權保障的關係來看,狗咬人責任的犯罪化是刑法完善化的趨勢,狗咬人案的犯罪化不是刑法人權保障價值的降格,而是刑法人權保護功能的提升。而且,刑法人權保護功能也延及對動物“生存和發展價值”的保護,因為在狗咬人刑事責任主義之下,養狗人必須善待他所飼養之動物。另一方面,從犯罪與經濟的關係來看,“犯罪的相對性是由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具體性所決定的,那麼犯罪化與非犯罪化最終離不開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有人説,某種行為的犯罪化,需要具備多個方面的條件:一是行為本身的社會普遍性,二是社會對行為的不能容忍性,三是刑罰干預的迫不得已性。貝卡里亞也曾説:“刑罰的規模應該與本國的狀況相適應。”因此,如果説狗咬人犯罪化在中國當前因人權保障認識有待提升,那也不表明將來不合時宜。或許狗咬人的刑事責任問題與一國法治化程度密切相關,若果真如此,英美國家的做法對我國就有着顯著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