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購房拒絕返還 確認歸屬協助過户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0-22 14:10
來源:法治日報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借名購房”引發的糾紛,判決名義所有權人李某協助借名人趙某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
法院查明,2018年,趙某欲購房卻無法通過銀行貸款審批,便與朋友李某協商借用其名義購房,二人簽訂了一份《借名購房協議書》,約定:實際購房款及相關税費全部由趙某承擔,該商品房的一切權利歸趙某所有。商品房交房及房屋產權證辦結後,李某應無條件將該商品房轉讓給趙某,所需費用由趙某承擔。
同年6月,李某以自己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並向銀行申請購房貸款100萬元。房屋首付款44萬元及後續貸款償還均由趙某承擔。
2021年4月,李某辦理房產登記手續。2022年6月1日,趙某提前結清購房按揭貸款合同項下剩餘本息,遂要求李某將房屋過户至自己名下,但李某以各種理由推諉。趙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房屋為自己所有。
法院認為,對於借名購房事實的認定,應綜合出資情況、房屋佔有使用情況、購房票據持有情況等案件信息進行審查。借名購房合同在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是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借名人無權直接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僅能要求合同相對方履行協助辦理房屋過户登記手續的義務,故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庭後表示,在現行法律並未對借名購房合同所涉房產的物權歸屬作出任何特殊規定的情況下,借名人未經不動產登記僅依據借名合同取得的權利屬於債權,房產仍歸屬於進行不動產登記的出名人。即在合同法律關係的基礎上,借名人可以主張的是債權而非物權,一旦房屋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則借名人無權利要求第三人返還房屋,“借名購房”協議也將無法履行。
法官提醒,“借名購房”行為在合同效力、訴訟舉證、標的物轉讓等方面均存在風險,這也給借名人敲響了警鐘,在購買房屋的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國家關於不動產的相關規定,切忌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