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基因產業化將落地,標籤制度重大改進_風聞
鹰击长空-黑名单专治乌贼、反智、喷子、谣棍和杠精10-25 16:36
概述:根據最新提出的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草案)的規定,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要求由原先的“按名錄強制標識”更改為“按名錄定量標識”,標識閾值設置為 3%。
來源:農業農村部關於《農業農村部關於修改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moa.gov.cn)



農業農村部發布的這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本來是進一步強化保障公眾知情權的積極舉措,但是在部分反轉基因網友眼裏似乎又充滿陰謀論的味道。那麼這種標識制度合理嗎?那我們從頭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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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業轉基因標識制度的由來
眾所周知,轉基因作物大規模商業化種植是從1996年開始的,我國批准的第一個轉基因作物商業化種植是1997年批准的國產抗蟲棉。很榮幸抗蟲棉的的研發者就是我們隔壁實驗室的郭三堆研究員。目前第二個還在還在商業化種植的就是2006年批准的轉基因番木瓜。

然而,為了確保公眾的知情權,2002年我國出台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標識管理辦法”),標識管理辦法實施以來對規範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銷售行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發揮了重要作用。這個標識管理辦法簡單來説就是按標識目錄進行定性標識,標識的範圍是5類17種產品。

二、為什麼要修訂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
目前,世界農業科技競爭日益激烈,以轉基因、基因編輯為代表的生物技術,已成為各國搶佔的制高點和全球競爭的重要賽道。2020年中央作出有序推進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的決策部署,需要修訂標識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轉基因農產品加工流通環節的相關制度,形成與常規化種植推廣相匹配、與我國大國小農國情相適應、與保障消費者知情權相適用的規定要求,對加快生物育種產業化應用具有重要意義。
自2021年轉基因作物產業化應用試點工作實施起,我國相關部門就研究了標識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並開展了相關調研。這樣一個事關全國民眾的規章,政府部門肯定是會進行專題調研、凝練重要問題、提出修訂內容、組織專家論證、徵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最後形成修訂草案。從修訂的內容上看,本次修改主要是,按照“立足產業發展,保障公眾權益,適應國內實際”的原則,調整了標識目錄,設置了標識閾值,結合國內生產實際和技術發展,對標識方法、產品範圍等進行優化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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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修訂對標識目錄作了哪些調整。
那麼這次修訂具體做了哪些調整呢?一是將已取得生產應用安全證書或進口安全證書,且已生產種植或進口,並在市場上銷售的農產品納入標識目錄。農產品的劃分主要參考相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二是將安全證書已過期,產品也退出了市場的農產品,不再納入標識目錄。三是轉基因種子的標識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農作物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農作物種子標籤和使用説明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執行,與農產品標識相比增加了生產應用的相關説明,信息更加詳實。
修訂後,**標識目錄由原來的5類17種調整為6類18種。**這説明進一步擴大標識範圍了!類別上增加了番木瓜(允許進口和國內種植)和苜蓿(僅允許進口)等新批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轉基因作物,刪除了番茄(安全證書已過期)。種類上增加了大豆、玉米、棉花的農產品類型,包括豆渣、大豆蛋白等大豆產品,玉米渣、玉米粕等玉米產品,棉籽油、棉籽粕等棉花產品;刪除了鮮番茄和番茄醬(市場上沒有轉基因番茄)。大豆種子、玉米種子、棉花種子、番木瓜種苗等轉基因種子的標識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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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什麼設定3%的標識閾值。
目前討論最為激烈就是為什麼規定轉基因成分大於3%才進行標識?此前,我國對轉基因產品的標識要求為定性標識,凡是列入標識目錄並用於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都應當進行標識。而國際上通常採取定量標識,即轉基因含量達到相關閾值標準後,才進行標識,其中歐盟為0.9%,韓國為3%,美國和日本都為5%。此次修訂將標識閾值設置為3%,處於國際中等水平。即獲得安全證書並列入標識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當單一作物轉基因成分含量達到3%(含)以上時需要標識。設置3%的標識閾值主要是兼顧科學性、經濟性和可行性。一是可以將轉基因原料與含有少量轉基因成分的無意混雜分開,有利於客觀真實標識,有效保護消費者知情權;二是檢測研究結果表明,在該閾值條件下,通過適當措施就可以進行轉基因混雜控制,不需要增加額外的成本;三是該閾值能夠保障檢測結果的重複性和可信度,可操作性強,便於執行;四是設置與貿易伙伴大體相當的閾值,有利於我國農產品進出口。轉基因種子的標識不採用閾值管理,按轉基因種子質量純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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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修訂對標註方法作了哪些修改。
主要是進一步規範了“非轉基因”字樣的標註。**規定沒有應用的轉基因作物不得進行“非轉基因”標註。**如,目前我國沒有批准花生的生產應用安全證書或進口安全證書,市場上也沒有轉基因花生農產品,則不得進行“非轉基因花生油”標註,以免對消費者形成誤導,以為我國有生產或銷售轉基因花生。

本文作者:柳小慶 中國農業科學院植物基因工程領域副研究員
本文轉載自風聞已獲作者本人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