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應該撲殺嗎_風聞
晨枫-军事撰稿人-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10-25 01:53
10月16日,四川崇州(屬於成都管轄之下)一名兩歲女童被無人看管的羅威納犬咬傷,造成右腎破裂、腹腔積液以及胸背部等多處膚裂傷,好幾天處於昏迷狀態,在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兒童ICU接受救治,所幸生命體徵平穩,現在已經轉出ICU。
事發後,肇事惡犬被迅速抓獲,犬主被刑拘,但寵物管理問題在社會上引起激烈爭論。有人提議全面限制養寵物狗,並捕殺流浪狗,寵物主和動物保護人士則極力反對,大聲疾呼“可以不喜歡,但請別傷害”。爭論焦點在於:
1、 動物傷人誰負責
2、 流浪動物怎麼處理
3、 寵物權益有沒有保障
動物傷人是有法律管着的。《民法典》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在很多情節並不嚴重的寵物傷人或擾民事件中,基層執法時並不會訴諸法律,而是以“小事化了”的心態讓雙方和解。這樣的處理方式雖然更具人情味,卻也給很多民眾留下了養狗人有恃無恐、不會承擔責任的印象。人情味也成為了基層執法時進退兩難的枷鎖。
動物傷人必須從防止開始,而不是把重點放在事後追責。在崇州兩歲女孩事件裏,肇事惡犬被捕,犬主被刑拘,但這不改變女孩已經收到嚴重傷害的現實。希望她能全面康復,但她可能一輩子都會留下心理陰影。她才兩歲呀。
在崇州惡犬傷童事件中,責任是清晰的,還算容易處理。不容易處理的是流浪狗。
這方面,歐美有現成的法律和行之有效的做法,完全可以參照,其中的核心環節是SPCA(Society for the Prevention of Cruelty to Animals,防止殘害動物協會)。這是具有法律地位和政府支持的民間組織,具有法律規定的動物收容和人道毀滅設施和權力。中國好像沒有這樣的組織,但只要有心,不難組建。
在加拿大基本上所有主要城市,家裏和自家院子裏隨你,但在公共場合,除了在明確標示可以不需要狗繩的地方(一般是特定的公園)和在規定的時間段之內,所有地方、任何時間都必須遛狗牽繩。在有小孩玩耍的地方(如遊樂場和街頭綠地),嚴格禁止不牽繩遛狗,被抓住是要入罪的。平時遛狗不牽繩的,主人在場可能罰款還能對付過去,不在場則作為流浪狗處理。不撿糞便很討厭,但不牽狗繩可能造成危險,不能聽之任之。
每個地方都有SPCA。流浪狗不能長期流浪,一經發現,人人有責報告SPCA,SPCA有責任立刻派人來收容。收容由專業人員實施,有規定的符合安全和人道原則的措施。SPCA有自己的收容設施,鼓勵人們來免費收養,收養前會做免費檢疫、打針、品種鑑定,甚至會給小額收養費和贈送少量收養器材。但收容來的流浪狗(和其他流浪動物)在一定時間後沒人收養的話,會人道毀滅,為“後來者”騰地方。
西方動物保護勢力的聲音不可能比中國小,但有城市管理法規和SPCA,他們要展示愛心,儘可以去SPCA收留流浪狗(或者其他流浪動物),但縱容流浪狗長期在外流浪不行。
愛心氾濫也有法規管着。即使是獨立屋,能養多少寵物也是有限制的,不能因為這是你的房子,就養上30、50只貓。公寓裏更是有限制,有些根本不許養寵物,這是業主委員會通過一定的表決程序後規定的。
養犬的白名單和黑名單各地不同,弄得基層執法的時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常常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撿糞便、遛狗不牽繩等違規監管更是因為監管難度大,懲戒不重,常常形同虛設。歷史上的不作為也對現實中的有所作為形成巨大阻力,執法本來就最怕不一致。對於不作為,應該按照執法不作為處理。在崇州女兒事件中,小區管理成為被告不冤枉。
有些地方性的白名單或者黑名單與其他(包括相鄰)地方不一致,這不要緊,本地法規就是本地法規。“你”要是不滿意,可以搬家,或者啓動修法程序。只要法規還有效,就繼續執行。
流浪狗傷人按法律規定由原主負責,長期餵養流浪動物者也要承擔一定責任,但實際上也很難執法。大規模捕殺更是引起“一隻狗犯錯所有狗連坐”、“不是所有流浪狗都是壞狗”的指責。央視2021年報道,中國每年有約4000萬人被貓狗咬傷,其中不乏流浪動物造成的傷害。但在流浪動物的生存權和民眾的安全孰輕孰重的問題上,輿論卻難以達成共識。
找得到原主的流浪狗,不管是不是傷人,首先應該以虐待動物處置。既然養寵物,就不能拋棄。不想養了,送到SPCA去,不能往街上一丟了事。如果傷人,按照已有法律處理,不需要另外再有新措施了。日本規定所有寵物必須植入身份芯片,終生可跟蹤,這是好辦法,可以在新售寵物中考慮實行。
餵養流浪動物非法,與餵養野生動物非法一樣。野生動物必須野生,必須對人類保持一定的敬畏,餵養很容易突破這種敬畏,造成危險。一旦野生動物傷人,必須人道毀滅。餵養是在害野生動物,不是動物保護,這個事情一定要搞清楚。流浪動物也一樣。長期有人餵養,肚子餓了會主動討食。動物不懂安全界限,討不到吃的,就可能做出威脅人類的舉動。這不是動物的錯,是餵養人的錯。
有動物傷人的話,必須人道毀滅。研究表明,有過傷人歷史的動物失去對人的敬畏,很有可能再次傷人。動物需要保護,但在人權和動物權之間,人權永遠優先,人命永遠高於狗命。
流浪動物在這一點上是一樣的。不同的是,流浪動物有SPCA。需要做的不是餵養,而是送到SPCA。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自己送去;在不能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可以叫SPCA來收容。
“一隻狗犯錯所有狗連坐”不公平,“不是所有流浪狗都是壞狗”也正確,但要做的不是聽任流浪狗繼續流浪,而是收容到SPCA去。
不傷人的合法寵物也有生存權問題,曾有地方以防疫為由,陰性犬隻送離、陽性犬隻和流浪犬全部捕殺、區域內全面禁養犬隻三年的規定,使得合法養犬都成為問題。
這牽涉到更加廣泛的《防疫法》問題。疫期是非常時期,很多平時的法律法規可以凍結和暫停執行,但不能任意凍結和暫停執行。必須在《防疫法》的架構下才能凍結和暫停執行,包括觸發條件和恢復條件。
隨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寵物成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寵物也成為很多人的感情寄託。寵物經濟還是價值3000多億人民幣的大生意。寵物和動物保護意識是否為人性的更高層次表現?這是哲學問題,留給學者和有閒人士去討論。但城市動物管理法律法規不能緩行,否則還將有更多悲劇發生,既危害人類安全,也危害寵物安全。
養狗管理是安全問題,不是喜愛或傷害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