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來的車給未成年人駕駛,撞倒老人致死亡,誰來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0-26 23:15
來源:湖南高院
-2023-
10/26
11:54
擁有駕駛證的伍某
明知15歲的小華和小天無駕駛證,
仍將租來的汽車借給兩人,
卻不曾想兩人開車撞到了行人,
行人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對於事故所造成的損失,
應由誰來承擔賠償責任?
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有駕駛證的伍某通過租車平台租用了一輛小型轎車 ,並將車交由未滿16週歲的小華駕駛 ,小華駕駛一段路程後,將車又交由同樣未滿16週歲的小天駕駛 ,小華亦隨車同行。後小天行駛至一立交橋路面路段時,遇行人老汪同向行走在其道路前方,因小天注意力不集中盲目行駛,致使車輛右前部撞到行人老汪,造成老汪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及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認定書載明:小天、小華共同負此事故全部責任,老汪不負此事故責任。 另查明,事故車輛系某汽車服務公司所有,在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強險,且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死者老汪的四位子女作為原告,請求判令七被告小天及其監護人、小華及其監護人、伍某、汽車服務公司、保險公司共同賠償各項損失365450元,且在交強險的限額範圍內優先賠償,超出部分由小天及其監護人、小華及其監護人、伍某、汽車服務公司承擔,並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在本次事故中所造成的各項損失365450元,符合法律規定。 事故車輛購買了交強險,且本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原告損失應先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198000元。因原被告未證明事故車輛購買了三責險,且駕駛人系無證駕駛,故扣除交強險賠償後剩餘損失167450元應由過錯責任人按責任承擔。
此次事故經認定,小天、小華共同負全部責任 ,而事故車輛繫有駕駛證的伍某租用後,再交給無駕駛證的小華使用,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伍某作為管理人亦存在一定過錯,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事故車輛雖系汽車服務公司所有,但無證據證明該公司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故汽車服務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綜合小天、小華、伍某在本案事故中的過錯程度,酌定小天承擔50%即83725元的賠償責任,小華、伍某各承擔25%即41862.5元的賠償責任。因小天、小華均系無收入來源之未成年人,兩人賠償責任應分別由監護人承擔。
宣判後,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説法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定,駕駛自行車必須年滿12週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週歲、駕駛機動車必須年滿18週歲且依法取得駕駛證。 未成年人交通安全及法律法規意識淡薄,極易釀成交通事故導致財產損失,甚至人身損害的嚴重後果。
本案中,雖因侵權人未滿16週歲,對導致嚴重後果的交通事故不負刑事責任,但仍應為其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無收入來源的,由其監護人賠償。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也是家庭的未來,他們的健康成長需要社會各界的全方位呵護,同時更需要監護人的監管,為孩子樹立安全用車的意識,引導孩子養成良好的文明交通習慣,這是監護人應當履行的家庭教育義務。
當今社會租車、借車出行者越來越多,但並不是出租或出借車輛後就免除一切責任。 若出租或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出租者或出借者對損害的發生仍應承擔過錯責任。若出租者或出借者不是同一人的,將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公民在外租、借車輛時,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不僅應檢查車輛本身有無安全行駛的故障,還應核實駕駛人有無準駕車型的駕照及喝酒、吸毒或患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零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若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用車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仍將所管理的車輛借出的,人民法院將認定出借人對事故損害的發生有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