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侄被冤與證據組合細節被忽視——證據組合妙用的故事(12)_風聞
学之仁者-10-26 18:59
要注意的是,無視關鍵證據,常常導致錯案。2003 年 5 月 19 日上午,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到報案,在該區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路邊溪溝發現一具女屍。現場勘查發現,女屍頸部多處瘀血,屍檢認定為遭掐頸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處女膜破裂有出血,陰道內未檢出精液。從死者 8 個指甲內取獲了生物樣材,經 DNA 檢驗,為死者與一名男性的 DNA 譜帶混合形成。經偵查,死者為王婷婷,系開解放牌大貨車往上海跑運輸的張高平及其侄兒張輝的安徽老鄉,因張高平的熟人介紹,搭乘其便車從歙縣到杭州。經抓獲張高平叔侄審訊,確認二人強姦殺人,然後逮捕、起訴、法院開庭審判。
一審法庭上,辯護律師提出了許多能夠證明張高平叔侄無罪的證據進行無罪證明,比如,叔侄倆都有被刑訊逼供的申辯,且兩人身上都有諸如身上的煙頭燙痕佐證;兩人的供述存在諸多細節上的矛盾,行車路線、強姦過程、拋屍過程、返回線路等都矛盾百出,完全不屬於合理的記憶差異; 辨認的經過 VCD 錄像不能排除被告人受到誘導或之前受到刑訊的可能, 等等。更重要的是,辯護律師抓住了本案中唯一與強姦殺人罪狀有關聯的物證鑑定——從死者 8 個指甲內取獲的生物樣材的 DNA 檢驗鑑定,這是證明本案被告人無罪的證據組合中的關鍵細節。這個鑑定材料公訴人並未在法庭上出示,因為鑑定的結論意見是:“排除由死者和犯罪嫌疑人張輝或張高平的 DNA 譜帶混合形成”。這是一份最穩定、最具有細節性的證明兩個被告人無罪的物證。因此,辯護律師緊緊抓住這個關鍵細節證據,強烈要求公訴人出示,並當庭説出了鑑定文書的文號。這個關鍵細節可以確實證明,本案中還有那個“死者與一名男性的 DNA 譜帶混合形成”的另“一名男性”尚未找到,而此人則最有可能就是真正的罪犯。可笑的是,這樣的重要的證據,如此典型的合理懷疑,竟被一審法官一通荒唐的判詞所否定。一審法官認為:手指為相對開放部位,不排除被害人因生前與他人接觸而在手指甲中留下 DNA 的可能性,即使張輝左眼下方的抓痕系被害人所抓,被害人的指甲內也未必一定留下張輝的DNA 物質,故無法得出王婷婷指甲內檢出的 DNA 物質是張輝所留的科學結論。一審法院就是根據這樣的證據情況和令人無語的證據認知,於2004 年 4 月 21 日以強姦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
張高平叔侄上訴後,二審法院進行了審理。兩名上訴人的辯護律師都仍然堅持:DNA 鑑定意見證明,被害人生前與其他男子接觸過,本案得出的結論不具有排他性和唯一性,不能排除其他男子作案的可能。然而,二審法院對此的判詞是:“本案中的 DNA 鑑定結論與本案犯罪事實並無關聯,不能作為排除兩被告人作案的反證”。在這裏,二審法院居然將這個關鍵的 DNA 鑑定證據與案件的關聯性都排除了,比一審法官的判詞還要荒唐,這種讓人哭笑不得的無知,讓人罵一聲“混賬”也不為過。因為這不只是無知的問題,而是一個蠻橫不講理的問題,連起碼的常識都不要了,確實讓人歎為觀止。最後,二審以“鑑於本案的具體情況,張輝尚不屬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罪犯”,張高平“系從犯, 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改判張輝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 15 年。這應算是一次“疑罪從輕”神操作,只是在判決中不承認本案是疑罪罷了。但是,通過兩次法院審理,案件中有一個新的關鍵細節又引起了張高平叔侄及其辯護律師的注意。在公訴人出示的證據中,有一份張輝同監室犯人袁成才的證人證言,證言證明:張輝在看守所關押期間,曾告知袁成才,自己從老家搭一女子到杭州,在留泗路上強姦,他不是故意殺死被害人的,是因為這女子呼救,他卡頸時不小心把女子掐死了。這雖然只是一個傳來證據,但系無利害關係人所提供,對人們判斷案件事實的真偽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而張輝本人卻申辯自己從未説過這樣的話,對此全無知曉。
張高平叔侄進入監獄進行勞改後,一直不服進行申訴。有心的張高平在監獄提供的《民主與法制》雜誌上,看到了一篇《被疑“滅門殺手”終判無罪釋放》,其中講到此案的被告人馬廷新被同監“號長”袁成才逼迫寫自己有罪供述的自首材料、後來袁成才還成了指證馬廷新殺人的重要證人一事,覺得這與張輝的“認罪”經歷十分相似。因為在偵查階段時,張輝經刑訊逼供的口供時有反覆,同監室的犯人就威逼他抄寫認罪材料。直到拿到判決書,張輝才知道那個威逼他抄寫認罪材料、並且提供證言證明他自述犯罪事實的人叫袁成才。而且,在法院定案的全部 26 份證據材料中,這是唯一一份直敍張輝強姦殺人的。這份證言的真偽太關鍵了。這兩個袁成才是否為同一個?此人能在馬廷新案中作偽證,是否也會在張輝案中作偽證?張高平將此情況向駐監獄檢察官張旭彙報,引起了張旭的高度重視。張旭通過多方調查證實,兩個袁成才正是同一人,是一個戴罪在身、跨省調用的“獄偵耳目”。可是,要查清袁成才在張輝一案中證言的真偽,也太難太難了。
在張旭的建議下,一直在為兒子張輝申訴奔波的張高安找到了為馬廷新翻案的辯護律師朱瑞澤,朱律師決定免費為張輝辯護。2011 年11 月, 上海《東方早報》記者和朱瑞澤律師的助手到監獄找到張旭瞭解相關情況,並在監獄會見了張高平叔侄,查閲了案卷材料。11 月 21 日,早報刊發了《跨省作證的神秘囚犯》和《一樁沒有物證和人證的姦殺案》兩篇報道,引起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見報的第二天,杭州市公安局便將從死者王婷婷 8 個指甲內取獲的生物樣材上分離出來的一名男性的 DNA 分型,與警方的 DNA 數據庫比對,發現了令人震驚的結果:該DNA 分型與已於 2005 年執行死刑的罪犯勾海風高度吻合。公安人員對此不敢置信,立即送公安部物證檢驗中心再次進行鑑定,確定“從王某指甲中提取的 DNA 檢出的混合 STR 分型包括勾海風的 STR 分型”。由此可以這樣推斷,勾海風是殺害王婷婷的兇手當為客觀事實的真相,只是因勾海風的死無對證而留下了遺憾。
輿論的關注同時也引起了浙江省政法機關的高度重視,省政法委組成專門小組對張高平叔侄一案開展了複查。浙江省檢察院認為張高平叔侄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 2012 年 10 月 19 日將這一審查意見送達浙江省高級法院。2013 年 3 月 20 日,省高級法院對張高平叔侄開庭再審,3 月 26 日判決,認定張高平叔侄一案的證據不實,原判定罪和適用法律錯誤,決定撤銷原判,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張高平叔侄獲得了國家賠償。
這個故事中還有一個故事,其情形更是讓人扼腕嘆息。在再審法庭上,張高平講了這樣一段往事:2005 年,正在監獄服刑的張高平看到了勾海風被捕的電視報道,當即懷疑王婷婷應是勾海風所殺。他是根據兩案的相似情節得出的推斷:勾海風的作案手段與王婷婷被害案類似,勾海風出租車司機的身份與王婷婷被害當晚需乘出租車到親友指定地點會面的情況完全吻合。
他當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了自己的懷疑,請求將勾海風的 DNA 與王婷婷指甲內的混合 DNA 進行比對。可惜的是,張高平的意見並未得到重視,甚至被人譏為“中了彩票也沒有這麼巧的事”。但是,DNA 比對的結果還真是巧得“中”了彩票。那位長於譏諷者的職業素養、職業敏感,特別是對證據關竅的重視,顯然遠不及張高平這樣的一位貨車司機,是不是有些令人汗顏?
當年,警察如果在偵查王婷婷被害案時,早一點對此關鍵證據予以重視,早一點拓寬偵查視野而不僅是隻盯着張高平叔侄倆貨車司機(比如,對王婷婷朋友的證言中所證實的、王婷婷電話中説打車與朋友會合的證言重視一點,將此時段在那段路上出現過的出租車司機也納入排查範圍),就有可能早一點挖出殺害王婷婷的真正凶手,後來被殺的那名女大學生也有可能免遭毒手,而且,張高平叔侄也不至於身陷囹圄。回頭想想,勾海風在知道張高平叔侄為自己“頂缸”後,他心中該是多麼地得意,對警察的偵破能力、檢察官的審查能力、法官的審判能力該是多麼地鄙視,再次犯罪的衝動該是多麼地強烈。每一個錯案的背後,都在實際上幫助和隱藏了真正的罪犯,同時也掩蓋了對社會的現實危險,這是我們決不放過任何錯案的另一個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