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為什麼法拍房騰退會是個問題_風聞
zzz3996-10-26 16:25
法院既然裁決老賴(雖然拍賣但願意配合的也不會是老賴了)需要拿房屋抵償債務,那麼就有責任查明房屋相關的信息,包括產權人和共有人是誰、份額比例,租賃者是誰,是否抵押、質押等。只有這些明確了,才能確保拍賣是最恰當的處理方式。
老賴主要是兩種伎倆阻擾執行,究其實質還是賣慘、裝可憐:
一個是老賴將近親屬尤其是老人搬進來住,假裝簽訂幾十年的租房合同,當然實際上是根本沒交租金,企圖以“買賣不破租賃”對抗法拍以便長期佔有。買賣不破租賃是説租房合同不因產權變更而失效。這不等於租客可以無視房主利益。是,原主(老賴)可能是你的近親屬不收你的房主,但接手着可不是,也沒義務免費提供住處。從法律關係上講,是原有租房合同(雖然我們都知道是假的)的房東一方換成新主。要企圖用這個合同對抗產權轉移,有兩個點可以着手破解:一是新房主的利益,也就是就算新房主允許你繼續租房,你也得支付租金。不要提什麼幾十年的租金都支付給原主花掉了。那個是租客與老賴之間的財務往來,跟新主毫無關係,你要繼續承租,就得繳納租金。你要沒錢,可以向老賴討還,如果生活費用導致租客無法獲得保障,在拍賣所得中是可以適當優先的(看法院了)。也不要説老賴可以將實際不存在的租金變成老賴與新主之間的財務往來。因為老賴無權處置自己不再具有產權後的處分權和收益權,在法拍時就該告知租客情況,同時因為新主還未經拍賣受讓房屋,所以這個時候,法律關係根本扯不到新主。因為法拍期間,老賴已經無法履行租房合同,立時就該清償多出的租金。租房合同不是永久不變。作為民事合同,允許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或者任何一方提出變更並給予對方相應補償。新主完全可以接受後以重新裝修或者安全隱患整改等理由要求租客搬出,至於重新裝修後不讓你繼續租,沒關係,房東違約賠償一點損失麼。當然有的時候老賴會故意定一個天價的賠償作為陷阱。但法律上元合同因為是雙方意思的表示,天價就天價。新主是因為產權變動而被動接受合同,沒有參與合同的磋商,所以這個違約金必須基於法律規定和公序良俗。換言之可以以行業規定對抗天價陷阱。另外一個辦法是競拍,新主決定漲價,因為物價上漲什麼的,哪怕請個自己人蔘與競爭。因為原租客只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承租權,競爭對手只要出價更高,哪怕多一塊,也已經構成不同條件了。當然價高者得。
另一種是裝可憐,往往也是老人孩子當主力,自稱這個是他們的唯一住處,這個時候那些“心懷慈悲”的執行人員可能就以此為由打道回府。拜託,法拍執行應以保證購買者利益為先,你們的作用是保證判決結果執行到底,而不是保護老人孩子,那是民政局的職責。從法律關係上來講,哪怕原來是住在親屬家,現在也因為產權變換不再是親屬所有。所以只要另找一家,哪怕是更便宜的,能滿足他們正常的居住要求即可。而且這個錢也得對方付,畢竟接手的只是民事意義上的接手,而不是連同子女義務也一併接手。再胡攪蠻纏那就真的沒有合理理由了。既然已經有另外的住所,那就不是唯一住處了。哪怕説新的不如原來的(別墅、大平層之類)舒服,那也沒辦法,因為法律保護的是基本的居住條件,而不是奢侈、高消費的居住條件。
至於質押、抵押等,更簡單了。你如果沒有處置權利,那麼你就無法作為財產拍賣,法拍就不存在了。
所以從根本上講,不該存在騰退不出的法拍房,往往是用執行困難嚇退潛在的合理購房者,而讓內部或關係人士低價獲得法拍房,因為他們肯定有關係可以徹底執行。但據實而言,這不光是侵犯廣大公民的合法權利,也是侵犯原主的合法權利,哪怕是老賴。
當然,有一種情況可能不太號破解,就是共有人存在,尤其是老賴與父母共有,但是父母又不參加或者未最後買的,這樣就會形成老賴父母與新主共同擁有產權的情況,這種情況下要趕走老人,確實是個問題。但是如果參加拍賣不考慮這個風險的也不大可能吧,哪怕一時不察上當也可以要求法院按份額裁決獲得房間,與人家共住麼。到時候分產單列户口租給別人也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