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女主播刷禮物 妻子起訴兩人要求返還打賞金額被法院駁回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0-31 23:38
來源:北京青年報客户端
-2023-
10/31
14:16
陳先生(化姓)在接觸到了網絡直播後,便經常在直播間刷禮物。陳先生之妻王女士(化姓)得知後,認為受到欺騙,故將陳先生和主播劉女士(化姓)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陳先生對該主播的贈與行為無效,且要求主播劉女士、陳先生返還打賞金額。10月30日,北京海淀法院公佈該案判決結果,認為直播打賞並非贈與行為,且不具備無效的理由,判決駁回王女士的訴請。
原告王女士訴稱,陳先生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夫妻共同財產在直播平台充值並向網紅主播劉女士打賞。陳先生的打賞金額超出了民法典規定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夫妻雙方應當取得一致意見。王女士認為打賞系贈與行為,故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被告陳先生辯稱,同意王女士的訴請,同意返還打賞金額。
被告主播劉女士辯稱,陳先生與直播平台簽訂了服務協議及充值協議,根據協議花錢購買虛擬幣,進而通過該虛擬幣購買禮物進行打賞。其與陳先生之間實際並沒有合同關係。而且陳先生刷禮物也不是贈與,因為陳先生獲得了平台對應的服務,享受到了增值服務及特權、獲得主播及其他用户的關注乃至羨慕、崇拜,從中獲得精神滿足。陳先生對錶演自行判斷打賞金額,在表演、打賞結束後,視為對價已支付,合同履行完畢。其是與直播平台簽訂協議,依約從平台獲取相應報酬。與陳先生之間不存在直接貨幣轉移關係,王女士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權益受到侵害,是夫妻內部糾紛,且娛樂消費也是家庭日常所需,未超過夫妻一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範圍。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該案爭議焦點為:陳先生觀看直播打賞的行為是否屬於贈與行為,是否存在無效情形。直播打賞的過程為:陳先生通過與平台簽署《用户服務協議》和《用户充值協議》註冊成為平台用户,與平台之間形成網絡服務合同關係。《用户充值協議》中明確表示:“某幣是本平台向您提供的用於在本平台上進行相關消費的虛擬幣,您可以用某幣購買虛擬禮物等本平台上的產品或服務,並可將購買的虛擬禮物打賞給主播或平台創作者。”
法院認為,陳先生通過該平台觀賞直播,並對直播打賞,屬於網絡消費行為。陳先生打賞是認同主播表演內容而支付的一種對價,主播劉女士並非單純的獲利。且主播獲利是與直播平台針對打賞虛擬禮物的結算,並非從陳先生處直接取得。且陳先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其打賞後果明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王女士的全部訴請。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表示,直播打賞,人們通常誤以為是贈與行為,但實際上是一種消費行為。看似簡單的直播打賞,實際上存在兩個法律關係,即打賞人與直播平台之間的網絡消費合同關係,直播平台與主播之間的合作合同關係,故打賞行為並非直接發生在主播與打賞人之間,而是直播平台獲得打賞金額後,再與主播按照雙方約定的比例分配結算。
直播打賞的形成經過是:打賞人註冊成為直播平台用户,進行充值獲得虛擬幣,進而通過虛擬幣對主播進行打賞。主播與直播平台根據雙方簽署的《主播簽約協議》對該打賞金額進行分配結算,故打賞人與直播平台形成的是網絡服務合同,打賞人與受打賞的主播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出其年齡、智力水平的行為,且法定代理人未予確認;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損害國家集體利益;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反公序良俗。
儘管民法典規定夫妻有平等處分共同財產的權利,但在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該行為並非當然無效。直播打賞只有符合以上無效情形,方可通過主張打賞行為無效要回。比如未成年人進行的鉅額打賞,其監護人可以要求返還,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其主張權利的相對人應當是直播平台,而非接受打賞的主播。
該案中,陳先生未經妻子王女士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屬於揮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故王女士可以在離婚訴訟中,主張陳先生作為過錯方應予以少分財產,實現權利救濟。
法官提醒大家,作為成年人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觀看直播時應保持理智,切勿激情打賞,需要在自己經濟能力範圍內進行合理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