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投保多份僱主險,理賠豈能只賠一份?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1-02 11:17
工人日報
2023年11月02日 07:23:12 來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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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名員工,被作為兩家不同公司的僱員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兩次,該員工發生意外後,保險公司能否只理賠一次?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公佈了一起涉重複投保的典型案件,案涉保險公司被判決向兩家投保公司分別進行賠付。
【案情回顧】
甲公司是某清淤項目的承包人,乙公司是該項目的分包人。2018年10月22日,農民工廖某在開展該項目的水面清理工作時,意外溺水身亡。經查,廖某於2018年3月與乙公司簽訂了《農民工勞動合同》。
2018年9月,甲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保險,交納保險費後由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單,僱員清單共110人,包括廖某。同日,乙公司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保險並交納保費,保險公司為其出具了另一份保險單,廖某也在員工清單內,兩份保單的經辦人員、僱員清單內容完全一致。
廖某死亡後,其法定繼承人與甲、乙公司達成三方賠償協議,約定甲公司、乙公司共同向廖某法定繼承人賠償包含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在內共計100萬元,且已由甲公司支付完畢。
2018年11月,甲公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廖某與甲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不屬於甲公司僱員為由拒賠。此後,乙公司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獲賠50萬元,並將該賠付款全額轉賬給甲公司。2019年,甲公司依據其投保的僱主責任險保單,向保險公司索賠50萬元。
【審理過程】
保險公司認為,其已就廖某死亡一事向乙公司賠付50萬元,甲公司雖投保有僱主責任險並將廖某列在僱員名單中,但廖某未與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符合保險條款中僱員的定義,不同意向甲公司賠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保險公司同時承保兩份僱主責任險,僱員名單中均包含廖某,應視為對“僱員只能受僱於一個僱主”的保險條款進行了實質變更,判決保險公司仍需向甲公司賠付。
【法官釋法】
原則上,一個僱員只能受僱於一個僱主,保險條款也排除了同一“僱員”同時受多家僱主僱用的情形。
但是,甲公司與乙公司於同一日在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僱主責任險,兩份合同均由保險公司的同一銷售人員辦理,除被保險人外的其餘合同內容完全相同。銷售人員在乙公司投保時,完全可以發現兩份投保單所附清單的員工人數、姓名、身份證號是一致的,但並未提出異議,保險公司在後續審核環節也通過並出具兩份保單。
保險合同本身為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締約時不能確定的合同。僱主在投保時,對於保險事故在保險期間內是否發生無法預知。保險公司通過精算得出對應保費,就應承擔與所收保費相應的保險金賠付風險。在核保時,保險公司應形成合理預期,即若對兩份僱主責任險均同意承保,收取了兩份保險費,在賺取更多利潤的同時,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則需承擔與收取對價相當的保險責任。
本案中,保險公司雖向乙公司進行了賠付,但該賠付責任的對價為乙公司支付的保費,而在甲公司支付保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在事後卻以廖某不屬於甲公司僱員為由拒賠,有違公平誠信原則,也會使甲公司的投保目的落空。保險公司分別向甲、乙公司出具僱主責任險保險單的行為,在事實上變更了相應合同條款中關於保險責任和僱員定義的約定,故仍應向甲公司支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