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年底前離職,法院:按實際工作時間拿年終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1-02 10:30
工人日報
2023年11月02日 07:15:05 來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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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吳鐸思 通訊員馬安妮)年終獎一般是指企業根據當年經營情況或員工全年表現,在歲末年初向員工發放的額外獎勵。未到年末而離職的員工是否能夠拿到年終獎?近日,經過法院審理,勞動者成某海拿回了原公司未支付的離職當年年終獎5.5萬元。
成某海原是烏魯木齊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員工,2017年3月1日,雙方簽訂了一份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成某海擔任保安中隊長,並在合同中對其工作地點、時間、休息休假等內容進行了約定。
就職期間,公司無故降低了工資,成某海不服,公司表示“不願意幹可以走”。之後,雙方因為經濟補償金、獎金等產生爭議。成某海於2020年11月離職,並向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仲裁委提出申請,要求原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並且支付當年獎金6萬元。
保安公司不服仲裁,訴至法院。公司認為,成某海沒有堅持滿一個工作年度,未經考核,不符合發放獎金的標準,並且他是主動離職,不存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認為,單位發放的年終獎屬於勞動報酬性質,如果勞動者年終獎對應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滿一年的,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佔全年工作時間的比例確定發放年終獎的比例。結合本案,保安公司並沒有公示績效管理實施細則的內容,應當給成某海支付2020年度獎金,且獎金金額應按照成某海實際工作時間為準。
成某海所要求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根據法律法規,用人單位存在過錯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説明理由,要履行告知程序。在本案中,沒有證據表明成某海履行了通知義務,因此無法討要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判決烏魯木齊某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支付成某海2020年度獎金5.5萬元。
保安公司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