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律師無助於解決問題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1-07 08:08
順着前天律師被打的事情,接着聊一下這個話題。
我發現很多人不瞭解律師這個職業,認為被打的律師屬於撈偏門、賺黑心錢、有奶便是娘等,認為律師為什麼不主持公道正義,而是去幫房地產商説話。
律師這個職業,從底層邏輯上來講,跟保鏢差不多。
只不過,保鏢靠的是自己的武藝,而律師靠的是法律工具。
律師不主持公道正義,法官才是。律師的主要角色,是幫委託人説話。當然,在這個基礎上,有一定的職業紀律和道德約束,不能做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職業道德紀律的事情。
但總而言之,律師不主持公道正義,而主要是幫委託人説話。
一個優秀的律師,一定是一個能夠站在委託人立場上,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快速判斷和尋找出對委託人最有利的抗辯角度,並能夠為委託人維護權益的律師。
而不是一個站在客觀中立角度,為存在利益衝突的雙方當事人,主持公道的人。
那個角色,叫法官,不是律師。
凡是那些站在客觀中立角度,為雙方當事人着想的律師,不但會遇到現實執業障礙,而且可能會觸犯職業紀律甚至法律。因為對方當事人沒付你錢,你卻為對方當事人利益着想,這不是吃裏扒外嗎?
如果某個律師,真的這麼做的話,被當事人投訴後,可能會受到職業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話,可能會被暫停職業或者吊銷律師證。
避免出現利益衝突,是律師職業過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大家要記住這個基本的概念,即律師不是法官,律師不是法官,律師不是法官。重要的事情説三遍,不要嫌我囉嗦。
那麼,為什麼大家會出現這樣一種認知偏差呢?
我同意斯文博主的觀點,即這是一種長期立牌坊式的誤導宣傳結果。這種誤導宣傳,既有部分律師的作用,也有宏觀宣傳方面的原因。
早先年,有一部分律師為了在刑事案件中勝訴,便把自己打造成正義方,在互聯網平台上不斷的這樣宣傳自己。久而久之,有部分民眾便把律師誤認為是公道正義的主持方。
還有一部分原因,來自於我們的宏觀宣傳。
由於體制原因,我們的政權合法性並非來源於西式選舉制度下的選票,而是來源於民眾認知,所以我們的宏觀宣傳內容,比較傾向於給自己立一個高大上的標籤,以説服民眾接受這種合法性,並把律師職業也放到了這個高大上的標籤內。
上面這兩部分原因,讓相當數量的民眾,對律師職業產生嚴重認知偏差。
為什麼很多人在看到保鏢給委託人擋子彈時,不會痛恨保鏢,而在看到律師為委託人擋子彈時,卻痛恨這個律師呢?
主要是源於上面所述的這個認知偏差。
在我看來,這種認知偏差,已經實質性影響到律師職業的正常發展。
人類世界之所以出現律師,是因為利益衝突無處不在。大到國家之間,中到團體之間,小到個人之間,無時無刻不存在着利益衝突。哪怕你在一個單位上班,你跟單位同事之間,也可能存在利益衝突。
解決利益衝突的方法,只有兩種:一是文鬥,二是武鬥。
武鬥的成本比較高,動不動可能搞出人命,所以最終多數人選擇文鬥。而文鬥需要規則,需要裁判,需要文鬥結果的強制執行者。久而久之,便衍生出了法律、法官、律師、司法判決的強制執行部門。
在這套規則體系下,法官屬於裁判者,律師屬於協助一方進行文斗的人。
在這個文鬥過程中,為了避免律師們搞無下限鬥爭手段,有一整套職業道德和紀律,約束律師。但從底層邏輯上來講,律師肯定不是裁判者,而只是屬於協助一方進行文斗的人。
如果你一定要求律師必須站在一個維護公平正義的裁判者角度,開展工作的話,則律師職業將失去其本來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相當於律師搶了法官的工作。
但現實的問題是,法官有國家財政撥款支付工資,律師沒有。律師只有委託人支付的律師費,沒有國家資金給律師支付工資。
律師是一個兼具讓人感到羨慕,有時讓人覺得討厭,有時又讓人實際需要的職業。
一方面,很多人羨慕法律工作,每年報考法學專業的法學生,比韭菜還多,趕都趕不走,割都割不完。
另一方面,當大家看到這類新聞報道時,對律師職業心生厭惡。
再一方面,如果自己遇到事情的時候,又不得不去尋找律師。
法律界比較有名的故事是,某些刑事辯護律師在代理某些刑事案件時,由於過於強硬,讓辦案的公檢機關對其恨得牙癢癢。但是,等到當年的辦案人員自己因為某些事情進去後,又指名道姓讓家屬找這些曾經讓自己恨得牙癢癢的律師,讓其給自己辯護。
這便是律師職業的多面性、複雜性。
最後講一件事情。
人世間的很多事情,比較複雜,不一定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是非對錯,來進行判斷。
像房地產商破產這個案件,即便律師不説,這個房地產商也會破產。沒錢了就是沒錢了,破產了就是破產了。房地產商破產,導致購房者拿不到房子,是律師的過錯嗎?
如果要論過錯,大家可以想一下,誰的過錯最大?
房地產公司是被誰搞倒閉的?預售制度監管不嚴是誰的責任?在房地產行業發展過程中,誰的獲利最大?
律師只是整個事件一系列結果導向的最後一個環節。當整個事情最後導向到無法處理時,律師告訴大家,公司破產了。然後,便被揍了。
甚至,一堆人在網上罵這個律師,或者罵整個律師職業。
從本質上來説,這些使勁痛罵律師的人,跟一百年前由於對工作不滿而痛砸機器的工人,沒有太大區別。
而且,如果律師們發現,處理這樣的案件將可能給自己帶來高危人身風險的話,後續要麼不接,要麼要求加錢。
到時候,對於購房者來説,要麼可能連告訴你破產的人,都沒有了,要麼需要在公司有限的剩餘資金中,分出更多的錢付給律師。
大家要知道,如果公司破產了,購房者還有一定機會,要求取消銀行貸款,挽回一部分損失。如果沒人跟你説破產,也不走破產流程,你不但拿不到房子,每月的銀行貸款還得接着還。
這些爛屁股事情,總得有人處理。如果沒人處理,則購房者的損失更大。
把仇恨轉移到律師身上,不會有助於你解決這些問題,只會讓願意解決這些爛屁股事情的人,越來越少,並推高解決這些事情的成本,讓購房者可以獲得的剩餘分配資金,越來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