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辯律師為什麼難做?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1-10 13:57
我看到很多人不太瞭解刑事辯護律師的工作,所以聊一下這個話題。儘量客觀中立,希望對大家的理解有幫助。
刑辯律師的工作,有時之所以難做,主要是因為他們的對手方,是公檢機關。由於律師和公檢機關的地位不完全對等,導致律師在訴訟對抗活動中,有時出現一些被動局面。
先講一個大的概念,即什麼是訴訟活動。
訴訟活動俗稱打官司。這是一種對抗性非常強的零和博弈遊戲。大家要記住,打官司是一件純粹的零和博弈遊戲。雙方在打官司的過程中,沒有增量利益,只有存量博弈。
利益只有這麼多,分給原告多一點,分給被告的便會少一點。或者,分給被告多一點,分給原告的則會少一點。這種存量博弈活動,對雙方當事人來講,均非常痛苦,且有時需要直面赤裸裸的利益博弈。
人在利益面前,往往非常現實。
大家不要因為時不時看到網上有人站在道德至高點講話,於是便認為這個社會中人人都是雷鋒。事實上,當進入存量利益博弈遊戲中後,能做雷鋒的很少。大多數人在利益面前,會拋棄很多東西,包括一些道德準則。
大道理只有在不觸及自己利益的時候,才能講的得心應手。一旦觸及到自己利益,可能什麼道理都沒用。
而對於專門幫別人打官司的律師來講,則需要經常遊走在利益紛爭中。
假設兩人離婚,男方和女方互相爭孩子的撫養權,但孩子只有一個。在這種情況下,這種鬥爭將變得十分殘酷。如果男方得到了孩子撫養權,則女方沒有。如果女方得到了孩子撫養權,則男方沒有。
不論怎麼做,總有一方不滿意。
在非刑事的普通民商事案件中,如果雙方都有律師,則雙方律師可能為此橫眉瞪眼,恨不得互相拍桌子。
我看到網上有人表示,覺得不喜歡律師,甚至對律師職業各種diss。
其實,別説普通人不喜歡律師,即便連律師和律師之間,也經常互相不喜歡。假設你代理了某個案件,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對方律師很難搞,你也會不喜歡對方律師。
甚至有時候不止不喜歡,還恨得牙癢癢。
如果對方律師不僅難搞,還特別刁鑽的話,則有時可能連肺都要氣炸了。
當把這種場景,轉換到刑事案件中時,便是刑事辯護律師和公檢機關,互相不喜歡。
在這種對抗中,很難講律師一定是對的或者錯的,或者公檢機關一定是對的或者錯的。因為對於這種案件的辦理,本來便是赤裸裸的零和博弈。如果刑辯律師贏了,則屬於公檢機關辦錯案件,要被追究錯案責任。如果公檢機關贏了,則屬於刑辯律師一無所獲,要被委託人diss。
要記住,所有的委託人在委託律師時,都是希望自己勝訴,而不是敗訴。如果不求勝訴,對案件結果無所謂的話,則他們不會請律師。
請律師是要花錢的。如果對案件結果無所謂的話,則花那個冤枉錢幹啥呢。
這種制度設計,決定了刑辯律師和公檢機關之間,必然會處於一種激烈的矛盾對抗和衝突之中。如果他們雙方關係很和諧,甚至其樂融融,則表明他們中的一方,沒有為委託人利益竭盡全力辯護。
他們沒有盡到自己的職業操守。
當然,在這種情況下,現實中往往是刑辯律師沒有盡到自己的職業操守。因為公檢機關本來便是來辦案子的,他們可能已經把嫌犯抓了起來,移交到法院進行審理,請求法院進行判刑。
對他們來講,只要案件走到這一步,不存在沒有盡到職業操守的情況。
由於這種激烈的矛盾對抗和衝突,雙方往往會使出各種招數,給對方製造障礙,或者向對方發起訴訟進攻。比如,在公檢機關把案子初步整理歸納後,刑辯律師各種找問題,説案件中某某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有問題,以此來減損公檢機關的辦案效力。
這是一種非常激烈的零和遊戲博弈。
所以,當我們看到某個刑辯律師指責某公檢機關辦案不對,或者看到某個公檢機關指責某個刑辯律師不對時,要理解這是正常操作。
他們雙方如果為案件吵了起來,屬於正常現象。如果不吵起來,才是奇怪的。
講到這兒插一句。
按道理來講,刑辯律師應該只是跟公檢機關產生對立和衝突,不應該跟法院產生對立和衝突,因為從理論上來講,法院屬於中立方。但在目前體制實踐中,由於各種原因,法院可能也會被摻和進來,成為跟刑辯律師產生對立衝突的一方。
這個不展開多講。
那麼,為什麼制度層面要設計這樣一種“變態”的做法呢?
主要是基於一種兼信則明、偏信則闇的理念,即立法者認為,只有讓雙方充分博弈,才能更加接近事實的真相,才能儘可能避免冤假錯案。
如果沒有充分博弈的話,則出現冤假錯案的幾率,可能會上升。
這種理念,本身沒有問題。只不過,到了具體個案中,由於各種各樣不同的情況,有時候雙方的鬥爭可能會有些狗血。
律師中的狗血做法典型代表是,死磕。
由於律師的地位沒有公檢法機關高,在比較早的時候,出現一些死磕派律師。他們通過各種堅韌不拔的死磕做法,或者作秀,或者拍照、上網等方式,為自己的當事人辯護,給公檢法機關施加壓力。
這些死磕派律師,曾經一度讓一些公檢法機關人見人怕。
不過,最近幾年來,這些死磕派律師基本消散。原因不展開多講,總之少了很多,不再像以前那樣聲勢浩大。
公檢機關中的狗血做法典型代表是,不讓會見、不讓閲卷,讓律師無法瞭解案情,接觸不到證據,或者給會見或閲卷增加障礙或難度,或者通過一些方式威脅律師。
具體不展開多講。
在此插一句。
如果你遇到了刑事案件,想要找辯護律師的話,建議儘量找北上廣這些大城市的律師,而不要找小地方的律師。因為大城市的律師,相對“硬氣”一些,異地公安不敢隨便跨省前來威脅律師。
雙方的這種狗血鬥爭,本質上都是為了贏案子。我們在評判這些鬥爭時,主要看兩個方面:
一是他們的鬥爭方式,是否為現有規則所允許,有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範圍。
二是我們是否允許他們在現有規則範圍內,展開鬥爭。
如果他們的鬥爭方式,超出了法律規定的範圍,則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鬥爭行為,必須要被制止和糾正。關於這一點,我相信大家不應該有爭論或疑問。
而如果他們的鬥爭方式,沒有超出法律規定範圍的話,則我們是不是允許他們這樣進行鬥爭呢?
我覺得,這是一個值得很多人思考的問題。
從某種程度上來説,如果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也不允許鬥爭的話,則刑事辯護制度將基本失去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當然,我這麼説,不是説通過這種否定式表述來進行反向“要挾”。我個人對於是否取消刑事辯護制度,不持正向或反向的意見。成年人的世界,沒有對錯,只有選擇。
最後用一段話做一下總結。
律師是這樣一種職業:即便你討厭它,痛恨它,不喜歡它,你也依然離不開它。哪怕有一天,由於你不喜歡某個律師,痛打了這個律師,並因此被追究法律責任的話,仍然會有另外一個律師,來給你辯護,幫你跟對方律師和公檢機關吵架。
這就是律師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