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躲避大型犬追趕摔倒骨折,法院判決飼養人賠3萬餘元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11-15 23:14
澎湃新聞
2023年11月15日 17:32:06 來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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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因飼養犬隻發生咬傷人的事件層出不窮,如果發生飼養犬傷人事件,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一起相關案件,法官對相關案情做了釋法説理。
案情顯示,2021年1月13日,張某騎電動三輪車至北京市大興區某院內,遇一條黑色大型犬對其吼叫、追趕,電動三輪車翻車致張某摔倒,當日張某被送往鎮中心衞生院就診,診斷為:右足第二、三蹠骨骨折。
事發後,張某報警,民警經調查後瞭解該犬為黑色拉布拉多,是雷某飼養在院中,未辦理狗證,也沒有拴鏈。雷某辯稱,沒人看見狗追張某,其馴養的狗可能會吠叫,但沒有追趕、接觸張某。張某未經其同意,非工作時間進入院區,且操作三輪車不熟練,自身存在過錯。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雷某在院內飼養大型拉布拉多犬,未辦理養犬證、未拴犬繩,導致犬隻對張某吼叫、追趕,由此導致張某所騎的電動三輪車翻車,張某摔倒受傷,進而造成張某產生人身損害和經濟損失的事實,雷某對此應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雷某主張張某自身存在過錯,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事發時張某系正常進入院中,未受到阻攔,且並無證據證明張某駕駛三輪車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故對此抗辯意見法院不予採納。最終判決雷某賠償張某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3萬餘元。
澎湃新聞瞭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北京二中院法官認為,犬隻從法律性質上來説是養犬人的財產,其本身不能成為法律意義上的民事主體,故法律規定在犬隻出現傷害他人的情況時,一般推定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除非能證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
上述法官亦指出,許多地區也出台了較為嚴格的犬類管理措施。例如,《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要求,在重點管理區內,每户只准養一隻犬,不得養烈性犬、大型犬。攜犬出户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此類規定對養犬人提出了較高的管理注意義務,實質上也是提醒養犬人在能夠承擔義務的前提下,才能夠擁有養犬自由的權利。
北京二中院法官提示,要充分認識到,追逐和撕咬是犬類天性,不能以“我們家狗從來不咬人”“我們家狗特別聽話”等理由放鬆對犬隻的管理。犬類傷人案件中除撕咬行為,更多是對被侵權人產生驚嚇而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該種情形的賠償數額也往往遠高於單獨咬傷的損害,所以為有效避免該類糾紛產生,遛狗等出行時應拴狗鏈,確保寵物犬始終在可控範圍內。
同時,法官還提示,在突然遭遇無人看管的大型犬時,首先要保持鎮定,切勿驚慌,儘量保持安全距離。一旦發生傷害情況,要注意及時留存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