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裝電梯,建好後又想用電梯,全樓拒絕,拒絕無效!_風聞
lbv-昨天 15:44
下面是一條網上的新聞,我查了,是真的。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城鄉建設部聯合發佈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典型案例。近日,其中一案例“老人反對裝電梯建好又想用被全樓拒絕”衝上熱搜,引發熱議。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某小區某棟9層住宅樓業主於2017-2018年商議加裝電梯,44户業主中有32户業主同意。居住於3樓、年近八旬的業主郭某因有異議未參與出資。電梯投入使用後,郭某提出希望在補交相應集資款後使用電梯,但32户業主認為郭某前期對加裝電梯有異議,導致加裝電梯工程延誤一年多,反對其使用電梯。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其在按前期加裝電梯籌資方案支付10077元費用後,對新建電梯擁有與32户業主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廣東省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案涉電梯在使用屬性上系建築物的共有部分,郭某與其他業主對電梯享有使用權和共同管理的權利。郭某使用該電梯並不屬於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亦不會導致其他業主使用電梯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故無須經多數業主同意。依據公平原則,使用電梯應以交納集資款為前提,故法院判決郭某支付增設電梯集資款後,由該住宅業主代表向郭某提供電梯卡,供其搭乘電梯使用。宣判後,32户業主提出上訴。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指出,加裝電梯涉及的法理、情理錯綜複雜,鄰里之間應多一分理解和包容,堅持自願平等、友好協商、兼顧公平的原則開展協商,共同營造和諧舒適的居住環境。郭某已80歲高齡,確有使用電梯的客觀需要,其在加裝電梯期間提出異議屬於正常表達意見的範圍,若其他業主以此為由拒絕高齡老人使用電梯,不符合誠信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其他業主如認為郭某阻礙電梯加裝的行為給其造成損失,可另案主張權利,但不能以此拒絕郭某在補交集資款後使用電梯。
先説説我的看法哈:一、我對這位老人的初步印象很不好,基本屬於鄰里中品行最差的那種,這種人我會遠點躲着,換成我是那32户鄰居,我也起訴。
二、法律就是法律,儘管這樣判決很難理解,但相信法官是站在客觀公正的基礎上做出的判決,判了就得執行,雖然32户鄰居像吃了一個蒼蠅。
三、試問如果法官是32户鄰居中的一員,你能不能順利的嚥下這個蒼蠅?
四、我父母的住宅樓也想加裝電梯,但前期需要協調的難度超乎想象,而且也有類似這位老人一樣的鄰居,所以大家都不想惹一身騷生一肚子氣,也就不弄了。
請大家説説你的看法,理性發言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