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及境外詐騙犯罪認定標準?無罪和免處案解析_風聞
刑辩法律圈-昨天 17:27
導讀:在境外對境內居民實施詐騙行為犯罪行為的認定?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中的組織如何界定?2023年11月10日智豪律師團隊討論一起律所承辦的楊某涉嫌詐騙罪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的辯護。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的辦案律師在全所律師大會上對楊某涉嫌詐騙罪及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案的辯護要點進行了深入全面討論。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張智勇主任綜合總結律師們的討論意見:
首先,關於楊某涉嫌詐騙未遂的問題,律師們指出了一些關鍵點。楊某在境外的小團伙確實沒有詐騙到任何被害人,也沒有獲得任何利益,但還要考慮楊某上面的其他老闆或者一起的其他小團伙是否有實施詐騙行為導致他人被騙。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關於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三條規定:有證據證實行為人蔘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因此,需要進一步查看是否有證據證明是針對境內公民實施詐騙行為,比如對方是在境內還是在其他國家。同時,還需要調取楊某的出入境記錄,以確認楊某是否在一年內出境超過30日。
其次,對於楊某是否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問題,律師們也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楊某直接喊來的五人均具有合法的護照,他們是持護照出境的。公訴機關指控由楊某喊來的五人再繼續邀約的人系楊某組織偷越的對象,並以這個理由來認定楊某構成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律師們認為不能簡單地將他人介紹喊來的人算在楊某頭上。而且其他偷渡人員的筆錄均供述他們是公司安排偷渡的,並未供訴楊某與安排偷渡一事有關聯。因此,還需要仔細研究這個情況,看是否有證據證明楊某確實參與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
最後,張智勇律師分享一個涉嫌詐騙罪無罪、一個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免予刑事處罰的案例:
案件類型:介紹他人幫朋友丈夫調工作沒辦成涉嫌詐騙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A和張某A是朋友,張某A請託王某A幫其丈夫王某B調動工作,王某A介紹了張某B給張某A夫婦,由張某B幫忙辦理調動工作一事,張某A通過把辦事經費給付到王某A,後由王某A把大部分錢轉給張某B,張某B後又把錢轉給鄭某,前期是張某A夫婦和張某B聯繫,中間張某B通知有個工作位置可以去,王某B沒有去,後張某B引薦張某A和鄭某會面,後續關於王某B調動工作的問題主要就是鄭某和張某A夫婦聯繫,在此期間,張某B有發現鄭某把張某A的活動經費大部分轉給馬某放高利貸,雖後面張某B和鄭某把錢追回,但張某B並未把事實真相告知張某A,而調動工作之事遲遲未辦成。在此案中,張某B並未供訴與王某A合謀共同詐騙張某A,王某A也未承認對張某A有欺騙的主觀故意,王某A只是轉述張某B的語言給張某A,缺乏王某A和張某B、鄭某相互通謀騙取張某A錢款的相關證據,對於被指控的犯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證據不足,王某A不構成詐騙罪。而由於鄭某並未到案,關於張某B是否在答應能幫王某B調動工作之前找過鄭某,鄭某是否因為幫王某B調動工作找過相關人員,鄭某是否具有幫他人調動工作的能力,錢款的去向如何,鄭某和張某B如何商議的,是否存在合謀詐騙,鄭某和張某B之間案發前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均無法查實,現有證據不足,應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宣告無罪。
法院判決結果:無罪
案件類型:明知幾人組織他人出國非法務工的情況下為他人編造出境事由騙領旅遊簽證涉嫌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
經法院審理查明:王某是某國際旅行社的員工,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李某明知他人提供的辦證人員是這邊出國務工的情況下,安排下屬王某等人採取編造出國事由為多人騙取去往多國的旅遊簽證,其中王某參與騙取簽證10份,為他人偷越國(邊)境使用,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且王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系坦白,根據王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及認罪態度,對王某免除處罰。
法院判決結果:免予刑事處罰
【集體討論13年9個月·第694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