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位女童海邊溺亡,法律真的不管嗎?_風聞
雷斯林-雷斯林官方账号-5小时前
作者:雷斯林公眾號:雷叔寫故事 / raistlin2017

芯芯小朋友被海浪衝走的新聞,還在眼前。
11月4日,又有一起類似事故發生在廣西防城港。
那天晚上八點左右,一個有自閉症傾向的小女孩跟着家人在海灘散步。
父親抱着弟弟,沒跟緊她,後來她就跑不見了。
儘管家人第一時間報警,但最終只等到了女兒的遺體。

又是海邊,又是走失。
看到這兒,網友們相當憤怒。
和上次一樣,他們狠狠抨擊這個爸爸不負責任。

同時,懷疑他是故意把孩子弄丟的。

因為這個孩子有自閉症。

且這個家庭是**“姐弟組合”**。


他們覺得,上次芯芯爸爸沒有因女兒溺亡被問責,這次這位説不定就是受了啓發,也來打法律的擦邊球。



還有人驚呼:“再這樣下去,海灘都要變成當代棄嬰塔了。”

説着説着,陰謀論的味道就出來了。
上次走失事件發生後,輿論也是這個走向。

儘管後來很多以訛傳訛的消息都被闢謠了,但大家提出的懷疑也並不全是空穴來風。
虎毒不食子。我們相信這種意外事故99%真是家長疏忽大意造成的。
但萬一呢?
萬一某些“疏忽大意”是有意為之呢?

也別怪網友們疑心重,想鑽法律空子的殺子案,我們也見過。
當年的重慶幼童墜亡案,大家應該還有印象吧:

起初這起悲劇也被當作意外,但孩子媽媽及時發聲,網友配合着她使勁追問,事情這才水落石出。
別看這位“爸爸”當時哭到站不起來,後來警方調查發現,兩個孩子就是他和小三合謀殺害的。

現在,上面這對惡人已經得到了法律的制裁。
不過,也有一些撲朔迷離的案件,結局至今讓網友們長吁短嘆。
比如這個發生在十年前的慘劇:

兩個女孩站在凳子上爬進洗衣機,意外打開開關,把自己絞死了……

事發時,孩子爸媽都在家。
爸爸在看電視,媽媽在做飯。
他們自稱,聽到過“咚”的一聲響動,但以為是女兒們玩耍發出的聲音,所以就沒在意。
過了一會兒,他倆終於發現孩子消失了。哪兒哪兒都找不到,直至看到洗衣機閃動的按鈕,才意識到出大事了。
一般人遇到這種事情,肯定第一時間報警啊。
可這對父母沒有報警,當天下午,他們託人埋葬了女兒們的屍體。
到了第二天凌晨,這家親屬又給派出所打去了電話,目的是諮詢洗衣機絞死孩子,能不能獲得賠償。
民警接報後,覺得這事兒不簡單,於是要求對孩子進行屍檢。
**可家長並不配合,連下葬地點也不透露。**他們的理由是,孩子都入土了,不忍心把她們再挖出來。

當時,不少媒體都跟進了這個奇案。
而孩子爸爸也對外界的質疑做出了所謂的回應:

最後,警方通過偵查實驗排除了他殺可能。

這起死亡事件就這麼翻篇了。
也許這事兒真是個意外,可兩個女孩的死和家長的疏忽直接相關,家長完全不用負法律責任,反倒還向洗衣機廠索賠,這合理嗎?
看多了這種案子,大家會有一種深深的無力感:
孩子就像是父母的私人物品。
老師、保姆意外弄壞了這件叫“孩子”的東西,家長可以呼天搶地地向對方索賠。
家長不小心弄壞了自己的東(孩)西(子),別人管都管不着。


這種物權式的親子關係,令人窒息。

每次出現類似的幼兒傷亡事故,輿論場上就會掀起一股討伐家長的聲浪,呼籲公權力向那些“馬大哈”家長嚴肅問責。

所以,到底有沒有法律能管這些家長呢?
可以説有,也可以説沒有。
對於監護人的責任要求,我國《刑法》、《民法典》、《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法》都有相關規定。
但問題是,它們只對極端惡劣的情況做出制裁,比如家長故意殺害、故意遺棄、故意虐待孩子。
對於疏忽大意害死孩子的情況,法律確實留下了空白。
而一旦事故發生,考慮到孩子傷亡,家長受的打擊已經夠大了。相關案件如果評估下來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危害性不強,涉事家長也會被從輕發落。

看看學者統計得到的數據:

那麼,如果這種監護疏忽發生在海外,又會怎樣處理呢?
總體來説,輕則罰款、監禁,重則剝奪監護權;造成孩子死亡的,還會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美國,《兒童虐待預防與處理法》將監護疏忽定義為違法行為。
如果家長涉嫌疏忽照顧孩子,公權力會立刻介入處理。


一些州還設有強制報告制度。當旁觀者發現某家的家長存在疏於照顧孩子的行為時,必須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特別不稱職的父母,會被剝奪監護權。
針對家長把孩子獨自留在家裏這種存在一定危險性的行為,法律也有規制。
比如馬里蘭州就規定,任何情況下監護人不得讓未滿8歲的孩子獨自留在家中。若違反這項法律,監護人一經定罪,將被處以不超過500美元的罰款和/或不超過30天的監禁。
在英國,監護人如果讓孩子獨自處在一個比較容易受到傷害的環境裏,就會被視作“忽視兒童”。
如果因為監護疏忽造成嚴重後果,家長同樣可能會被判刑。

在日本,疏忽照顧兒童被視作虐童的一種形式。
埼玉縣的一項法令修正案規定:
“將三年級以下的兒童獨自留在家中、車內或獨自外出的行為將被視為虐待,即便有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在家幫助照顧也將被視為‘忽視’。當發現兒童受到虐待或懷疑有虐待兒童時,縣民有義務進行舉報。”
如果出現家長不小心害死孩子的情況,也適用過失致人死亡罪。

在我國香港,“疏忽照顧兒童”是一項嚴重的罪名,情節嚴重的,最高可判處十年監禁:

警方遇上“馬大哈”家長,也會果斷拘了:

上述這些操作,看起來似乎是在給父母傷口撒鹽,但歸根到底是為了更好地保護孩子。
退一萬步説,哪怕父母真是無心之失,但嚴格的規制往往能更好地起到警示、宣傳、教育的作用。
否則對於下圖這類心存僥倖的家長,你光光苦口婆心地勸他們,是沒用的。


還是得讓長出牙齒的法律,治治他們。
就像醉駕入刑之後,開車喝酒的馬路殺手瞬間少了。
如果我們也能試着和國際接軌,將監護疏忽行為入刑,那麼家長在帶娃的時候或許會更謹慎,更科學。

早在2017年的時候,就有政協委員建議將未成年人監護失職(疏忽)行為入刑。

他們的建議中有這麼兩條:
“致使未成年子女處於危險以及可能出現危險的疏忽照顧行為,沒有造成傷害的,根據情節予以訓誡、罰款、行政拘留,並接受為期一個月至六個月強制親職教育”;
“因監護疏忽,直接造成被監護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的,則以過失致人死亡或過失致人重傷處罰。”
當時很多人看了就覺得不爽。
他們説,這明明是我自己的孩子,出了意外,我是最痛苦的,為什麼法律還要給我們家雪上加霜?
還有,意外喪偶的夫婦大概率要生育新的子女,要是父母有案底,那新生的孩子不是無辜被連累嗎?
……
細想想,這些理由挺自私的。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儘管你賦予了孩子生命,但他們在出生之後就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並不從屬於你。
而你與孩子,在法律面前也是平等的。
家長的身份,不是你粗心大意的擋箭牌,也不是你侵犯他們生命權、健康權的理由,更不是你的免死金牌。
如果每次發生悲劇,都是輿論高高舉起,司法輕輕放下,顯然無助於應對問題。
大家還是希望看到法治建設有所推進。
設立“忽視兒童罪”或者“監護人失職罪”是一個辦法。
而哪怕不新設一個罪名,也可以考慮用司法解釋的方式填補《刑法》在這一塊的空白,給出更細化的規定。
再退一步,通過《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規來管管“馬大哈”家長,也是個辦法。
當然,懲戒只是最後的底線。
我們並不希望懲戒家長,我們希望的是悲劇不要發生。
對家長來説,更重要的還是提升責任意識。
當你決定生育孩子的那一刻,就請好好帶娃。

請把“科學帶娃”、“安全帶娃”時時記在心上,不要總是主打“隨心帶娃”、“活着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