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連上 23 天班,午休出車間 4 分鐘後猝死,當地人社局不予認定工傷_風聞
镜子里的陌生人-人来人往谁还在?潮起潮落我自观4小时前
據華商報報道 近日,何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反映,他的弟弟何某午休去吃飯路上,突然倒地猝死。當時出了車間才4分鐘,結果無法認定工傷,導致索賠陷入難題。
突發猝死:
連上23天班,去吃午飯路上倒地吐血
何先生的弟弟何某在廣東省佛山羣志光電有限公司上班,8月10日中午,何某從車間出來4分鐘,正在去吃飯的路上,突然吐血猝死。“120救護車當時也去了現場,人沒搶救過來,醫院死亡證明上寫的是猝死。我弟弟連上23天班了,這就是過勞死”。
何先生認為,弟弟連上23天班,是不是工傷公司都應該賠付,以工傷為由推脱是在推卸責任。“我們找公司,公司説有保險,但人社部門認定不是工傷,我們行政複議了,結果也沒有改變。公司到現在還沒賠償,我們現在也不知道該怎麼辦了。”
在何先生提供的弟弟2023年出勤記錄中,7月顯示,7月3日至17日連上15天班,休息1天,7月19日至8月9日連上22天班,8月10日打了上班卡,未打下班卡。上班卡時間在上午7時12分至19分不等,下班卡時間從下午6時32分至7時31分不等。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上,小何年齡為35歲,死亡日期為2023年8月10日,死亡原因為猝死。

南海區人社局:
休息時間非工作崗位,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
採訪中記者瞭解到,佛山市南海區人社局於8月11日受理佛山羣志光電有限公司的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提交的材料調查核實情況如下:何某是該公司員工,2023年8月10日,何某上日班,上班時間由早上7時30分至下午16時30分,中午11時至12時為午餐時間,當日何某在公司工作至11時後打卡出工作車間,記錄的時間為11時2分(有視頻佐證),後其與同事一起步行出車間去吃午餐,11時6分左右,其步行至陽光走廊中間段時突發暈倒在地,經120到場搶救後證實死亡,死亡原因為:猝死。何某的死亡發生在休息時間內,其事發地點也不屬於工作崗位,綜述,其死亡不屬於視同工傷死亡。何某的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規定,屬於不得認定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決定不予認定或是視同工傷。

不予認定工傷後,家屬不服,提起行政複議。
南海區政府:
《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表述不夠嚴謹,但不影響結果
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政府11月8日出具行復議決定書南海府行復[2023]563號顯示,該案的爭議焦點是:被申請人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是否合法?《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本案中,可以證實何某是佛山羣志光電有限公司的員工,其是在下班途中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其突發疾病時並非處於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崗位上,死亡原因亦非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致,故其不符合上述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亦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被申請人據此對何某的死亡不予認定或者視同工傷,合法有據。
對於家屬述稱何某午餐時間內去吃午飯的過程應當視為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南海區人民政府認為,雖然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勞動者合理的休息時間來保障勞動者吃飯的生理需求,但該休息時間並不能視為工作時間;而工作崗位是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履行崗位職責的場所,並不包括上下班途中。本案中,何某是在下班後外出吃午飯的路途中突發疾病死亡,其突發疾病的時間處於休息時間,且其已離開工作崗位,不能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申請人的上述複議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但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中,將“何某的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記載為“何某受到的傷害,不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形……”表述不夠嚴謹,存在瑕疵,但不影響處理結果的合法性。於是維持佛山市南海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如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