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一下河南夫婦投資2000萬盤活爛尾樓,最後被刑事拘留的事情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28分钟前
關於河南夫婦投資2000萬盤活爛尾樓,最後被刑事拘留的事情,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先聲明一下,本文所談觀點依據,均來源於南風窗報道。未經核實,只是以南風窗報道內容為基礎,談一下法律層面的看法。
南風窗的報道內容比較長,先跟大家簡單概述一下事情經過。
2014年,河南某地一個樓盤爛尾,且爛尾好幾年都沒有解決方案。有些業主交了首付,簽了意向認購書之後,一直沒有拿到房子。當地政府也將該爛尾樓盤列入“ 問題樓盤”解決計劃內,想要解決這個爛尾樓盤,但是一直沒有進展。
2021年8月,涉案夫婦經過朋友介紹,接觸到了該爛尾樓盤。這對夫婦之前便從事房地產開發,經過考察後認為,可以盤活該樓盤,並且能有所收益。於是,在當地鎮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接手了該爛尾樓盤。
在這對夫婦接手這個爛尾樓盤之前,先前有一個開發公司開發該樓盤。但該開發公司已經陷入多重債務危機,沒有錢了,不然也不至於樓盤爛尾。在這對夫婦接手爛尾樓盤後,先前的這家開發公司,和這對夫婦名下擁有的公司,簽訂了一個協議。
大致是説,雙方共同設立一個銀行資金共管賬户,這對夫婦名下公司將向共管賬户出資2000萬元,然後由雙方共同把這個樓盤建設完。
這份協議內容,寫的比較簡單,且簽訂的比較倉促。因為這個樓盤已經爛尾很久,不斷有購房者跑到政府那兒投訴或申訴,政府壓力比較大,想要促成這個爛尾樓盤建設的心態也比較積極。在當地政府的積極協調下,雙方便籤訂了該份合作協議。
我看了南風窗報道內容中披露的協議部分內容,確實比較簡單。似乎只是約定了這對夫婦投資2000萬的事情,但是沒有約定他們可以獲得什麼樣的收益。
協議簽訂後,這對夫婦名下公司先向共管賬户,轉了1000萬元。後續的1000萬元,他們沒轉,按照報道內容所述,説是因為他們感覺這個樓盤的隱患比較大,他們想走走再看。
在雙方合作的過程中,各種矛盾不斷出現。
比如,他們希望對方先把其中的部分房屋,抵押給他們,他們才願意支付另外的1000萬元。但是在辦手續過程中發現,房屋的各種資質不全,辦不了手續。他們花了很長時間,才把各種資質辦下來。
在把各種資質辦下來後,這對夫婦估計也發現這個樓盤問題比較大,於是讓男方小舅子成立了一個新公司,把原有的合作協議,全部轉到了他小舅子的新公司名下,各方共同簽訂了合同變更協議。相當於説,事情還是這對夫婦辦,但是公司主體換成了男方小舅子的公司,搞了一個白手套。
他們夫婦自己的公司,從這個合作中出去了,法律上變成了男方小舅子的公司在操作。
還有比如,在施工過程中有之前的建設方跑來討要工程款。但這對夫婦認為,這些由原先開發公司欠下的工程款,跟他們沒關係,不願支付。然後,討要工程款的人,便拉電閘,擾亂施工,搞到雞飛狗跳,並因此延誤工期,造成損失。
由於各種矛盾太多,雙方便鬧掰了。
鬧掰的終極導火索是,這對夫婦跑去把對方公司的公章,給拿走了。按照雙方的約定,這個公章由雙方共管,平時放在保險櫃裏。這個保險櫃,由雙方一人一把鑰匙,合在一起才能打開。
在合作比較好的時候,雙方都願意配合打開保險櫃。但是,自從關係變差之後,對方便不太願意配合。於是,這對夫婦便找人打開了保險櫃,拿走了公章。
為了公章的事情,對方報了警。但是警察沒立案,認為是經濟糾紛,讓他們自己解決。
然後,對方跑到法院起訴,表示要解除雙方所籤的合作協議。一審法院判決對方敗訴,認為對方沒有權利單方面解除合同。對方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撤銷了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在法院重審還沒定論之時,當地縣政府介入此事,召集各方開會。最後形成了一份會議紀要,大致是説,這對夫婦從這個項目中退出,之前累計投入的1200多萬元,由對方歸還。如果沒能歸還,由當地鎮政府、住建局籌資還給這對夫婦。
但這對夫婦不同意這個會議內容,沒有在會議紀要上簽字。
從這個時間點開始,這個事情從原先的商業糾紛矛盾,變成了這對夫婦跟當地政府之間的矛盾。
再後來的故事,便是大家看到的熱搜話題故事。這對夫婦中的男方小舅子被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因為後期的合作協議,是以這個小舅子名義開設的公司進行的,所以小舅子被抓了起來。
之所以説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因為據説這對夫婦投資的1000多萬元,也不完全是他們自己的,而是還有背後的其他投資人或合夥人。公安認為,這對夫婦從其他人手裏獲取資金的做法,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小舅子在被公安機關拘留將近一個月後,當地檢察院經過審查後,沒有同意批准逮捕。小舅子從看守所被釋放,然後被公安轉變措施為監視居住。
再然後,這對夫婦中的丈夫,被公安帶走。報道沒有顯示後續,不太確定是涉嫌什麼罪名。同時,根據南風窗報道,目前這個爛尾樓好像已經建得差不多了。
以上所述,來源於南風窗的報道內容。只是為了方便讀者閲讀,省去了一些情節。
根據上面所述,講幾個法律分析意見或建議:
1、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般針對的是不特定公眾對象。在中國,只有銀行等金融機構,才可以吸收公眾存款,其他人不可以。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儲户的利益,也是為了保護金融秩序安全。如果你沒有牌照資質,卻幹了銀行的事,將構成犯罪。
不過,吸收公眾存款和向特定少數人進行借款或吸引投資,屬於兩個不同的概念。在實踐中,需要根據證據等謹慎操作和區分。
2、有一説一,中國的法治程度還不算很高。包括很多普通人在做事情的時候,也是更願意相信政府人員,而不是律師。但大家要記住一點,政府內部層級很多,人員也很多。有的時候,不同的人有不同看法,或同一個人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看法,都是可能發生的事情。
個人認為,對於這種重大投資,還是應該在投資前找律師做好盡調,全面考察並排除風險後再進場,因為這種方式更加靠譜。不要只是因為相信某個政府人員的話,便腦袋一熱扎進去。
其他不展開多聊。大家謹慎留言,不要歪樓,謝謝。報道原文見截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