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歲男子介紹13歲女孩賣淫,一審刑期惹爭議,二審改判7年_風聞
旺旺屋-电台主持人,歌手,作家等。40分钟前
“萬萬沒想到,這種事會發生在我的孩子身上。”11月10日,16歲少女小菱的爸爸對記者説,小菱在13歲時被29歲男子陳某介紹賣淫,並被40歲的男子於某強姦。
判決書顯示,湖南寧遠縣男子陳某2021年開始帶女孩在各種KTV場所進行有償陪侍和賣淫,涉及13名女孩,均為未成年人,有的還是不到14歲的幼女。寧遠縣法院原審以介紹賣淫罪和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小菱的家人不服併為此奔走,永州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寧遠縣法院再審。後檢察機關以案件事實與原審起訴事實不符、發現漏罪為由變更起訴和補充起訴。2023年10月20日,寧遠法院再審改判陳某有期徒刑7年,陳某上訴,目前該案處於二審中。
陳某有兩個微信,一個微信名為“一個沒有感情的殺手”。2021年5月,小菱玩短視頻App時,陳某通過私信聯繫上了當時還在讀初二的小菱。彼時,因學業壓力等,小菱厭學逃課。且由於父母離異,進入青春期的小菱又有些叛逆。對於互聯網交友,她毫無防備,更不知社會險惡。陳某生於1992年,只比小菱的父親小几歲。小菱家人告訴記者,陳某獲取了小菱的好感,並與她發生了性關係,此時小菱不到14歲。懵懵懂懂的小菱以為自己在交男朋友,沒想到,她在步入深淵。寧遠縣法院判決書顯示,陳某外號“胖胖”,在認識小菱之前,他就從事介紹女孩去KTV有償陪侍和賣淫的違法活動,他從中抽取提成,陪唱400元一次,他抽取100元。此外,他還介紹女孩賣淫,並抽取70~150元不等的介紹費。寧遠法院再審查明,2021年8月案發時,陳某介紹有償陪侍和賣淫的女孩多達13人,其中,被介紹賣淫的有3人。而這些女孩均為未成年女孩,年齡最小的2008年出生,比2007年出生的小菱還小。法院認定陳某的違法所得為5.3萬餘元。2021年6月,陳某帶小菱到KTV陪酒,告訴她這個可以賺錢。小菱陪了幾次之後,感覺很辛苦,因為每天晚上9點上班12點下班,而且要喝很多酒。陳某又告訴她,可以出台賣淫,“賺錢快一些,時間短一些”。
陳某用另一個微信號“寧遠最後一個好人”聯繫嫖客。2021年7月5日,他接到一個要“年輕漂亮的小妹妹”的單。此人正是於某。於某是重慶人,生於1981年,在寧遠縣經商。陳某第一時間聯繫了小菱。當日,小菱從家裏到達陳某指定的房間,看到了赤身裸體躺在牀上的於某。小菱不知所措,打電話問陳某。陳某沒説話就把電話掛斷了。“我想離開房間,這個男子不讓我走……我力氣沒有他大。”小菱説。法院認為,於某作為一個40歲具有正常認知及判斷能力的成年男子,根據其對被害人小菱第二性特徵及與其聊天的情況,只要稍加謹慎、注意,完全可以認識到對方是幼女,但於某在整個與被害人交往及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對被害人是否是幼女持無所謂的放任態度,故姦淫不滿14週歲幼女的事實成立,構成強姦罪。2021年8月26日,陳某因介紹賣淫罪被刑拘,9月28日被批捕。警方查明,小菱一共被介紹賣淫16次,獲利5800元,陳某抽取提成2450元。小菱爸爸稱,他曾接到寧遠縣法院的電話:“法官要我們寫諒解書,説對方會給一部分經濟補償,人家還年輕,都是一個縣城的人,低頭不見抬頭見。”
2021年12月28日,寧遠縣法院對陳某案宣判,判決陳某犯介紹賣淫罪判刑一年二個月,犯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判刑六個月,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一審判決下判後,陳某未上訴,檢察院未抗訴,判決生效。按照判決,陳某將於2022年12月25日釋放出獄。對於判決情況,小菱家人感到不滿意。後來,永州市檢察院以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定性和適用法律錯誤、量刑明顯不當為由,向永州中院提起抗訴。永州中院作出再審決定書,指令寧遠縣法院再審。2022年12月8日,在陳某即將出獄的十多天前,寧遠縣法院對該案立案再審。2023年2月2日,檢察機關又以案件事實與原審起訴事實不符、發現漏罪為由變更起訴和補充起訴。2023年10月20日,寧遠縣法院再審認為,陳某除構成上述兩罪均應判刑二年六個月外,還構成於某強姦幼女罪的共犯,應判刑三年,三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七年。於某因強姦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民事方面,法院判決陳某與於某一起賠償小菱醫藥費7000多元。陳某對此不服提起上訴。小菱家人也就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提起上訴。目前該案處於永州中院二審中。(為保護未成年人隱私,文中“小菱”為化名)一、什麼叫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數罪併罰執行1年4個月,是從輕還是從重? 刑法第362條第2款規定,組織未成年人進行盜竊、詐騙、搶奪、敲詐勒索等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而言,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有償性陪侍是屬於違法行為,因此,陳某組織未成年人實施此違法行為,其行為就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應當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59條規定,介紹他人賣淫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不滿14週歲的幼女賣淫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偵查、起訴、審理階段認罪認罰的,分別可減少15%、10%、5%以下基準量刑。 也就是説,即便不能認定陳某是引誘小李賣淫,其兩條罪名也應當分別處5年以下、3年以下。 換而言之,在陳某隻有一個認罪認罰、最多只可以減少15%基準量刑的情況下,一審法院才分別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2個月、6個月,確實是從輕處罰。
二、為什麼刑滿釋放前十多天,還可以“再審”陳某?最終會如何量刑? 首先,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23條規定,發現還漏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行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補充移送起訴或者補充偵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補充起訴。 簡而言之,如果是陳某上訴,即便是發回重審也不會對其加刑,但檢察院抗訴和追加、補充起訴除外。 其次,未滿14週歲幼女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因此刑法對其實施特殊保護。即不論未滿14週歲幼女當時有沒有反抗,男方明知其年齡並強行與其發生關係的,一律根據刑法236條規定的強姦罪處3-10年。 也就是説,只要能夠認定於某事前是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小李實際年齡的,就可以認定其構成強姦罪。 最後,2013年施行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24條中明確規定,介紹、幫助他人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共犯論處。 換句話説,原起訴中並沒有認定陳某為於某的強姦行為提供了幫助並作出構成共同犯罪的認定,就屬於陳某的漏罪,因此檢察院才會再審時補充起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