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牢大視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堅實法治屏障_風聞
旺旺屋-电台主持人,歌手,作家等。20分钟前
近日,國務院公佈《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條例》從規範網絡信息內容、防治網絡沉迷等方面對數字時代做好視聽行業未成年人節目管理作出規則指引,以法治構築未成年人網絡安全屏障。
一、加強未成年人網絡法律保護是社會發展的時代命題隨着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和移動智能終端設備的廣泛普及,未成年人已成為網絡空間的重要主體。據統計,截至2023年6月,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突破1.91億。《青少年藍皮書:中國未成年人互聯網運用報告(2023)》顯示,受調查的未成年人在近半年內有過上網行為,互聯網普及率幾近飽和,顯著高於76.4%的全國互聯網普及率。未成年人主要網絡使用行為集中在娛樂、學習和社交,使用短視頻類應用軟件的未成年人比例高達六成。互聯網在飛速拓展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空間的同時,未成年人面臨違法和不良信息侵害、個人信息泄露、網絡沉迷、網絡欺凌等諸多風險。從2020年1月到2023年9月,檢察機關已起訴成年人涉嫌利用電信網絡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達1.16萬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關係國家未來和民族希望,關係億萬家庭幸福安寧,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是社會發展的時代命題,亟待通過立法加以制度性解決。
國家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逐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2016年11月通過的《網絡安全法》中增加了關於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專門規定;2017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就《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公開徵求意見,拉開了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專門立法的序幕;2019年10月《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首次審議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新增加的“網絡保護”專章引起社會各界廣泛關注;2020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未成年人保護法》。這些法律法規,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成長成才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為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堅實法治保障。與此同時,行業主管部門也紛紛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規制建設。2019年3月,廣電總局發佈《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並於2021年10月修訂。2021年11月,文旅部印發《關於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2022年5月,中央文明辦、文旅部、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聯合印發《關於規範網絡直播打賞 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等等。這些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把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具體化,將多年的管理實踐經驗法制化,逐步構建起常態化、流程化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管理模式和治理機制,營造有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法治環境。
二、對視聽領域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提出規制要求第一,明確廣電主管部門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監管體制重要組成部門。監管體制是法律實施和執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關鍵環節。《條例》明確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協同共治的管理體制,國家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並依據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公安、新聞出版、教育、廣播電視等部門承擔相應職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條例》從法律責任層面明確了廣電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廣電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監督管理工作。《條例》還強調了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明確新聞媒體應當通過新聞報道、專題欄目(節目)、公益廣告等方式,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律法規、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有關知識的宣傳,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引導全社會共同參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第二,強化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網絡信息管理。《條例》設置專章規範網絡信息內容,倡優和懲劣並舉。一是鼓勵支持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網絡信息,包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革命文化、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信息。二是明確危害和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範圍,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要求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不得在首頁首屏、彈窗、熱搜等重點環節呈現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三是針對網絡欺凌問題作出專門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通過網絡以文字、圖片、音視頻等形式,對未成年人實施侮辱、誹謗、威脅或者惡意損害形象等網絡欺凌行為。四是明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提示管理制度,對網絡產品和服務中含有可能引發或者誘導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為、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應當在信息展示前予以顯著提示。第三,防範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強化平台“守門人”責任。《條例》設置網絡沉迷防治專章,明確要求網絡遊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服務提供者應當設置相應的時間管理、權限管理、消費管理等功能,以便監護人行使監護職責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絡;合理限制不同年齡階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務中的單次消費數額和單日累計消費數額,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付費服務;不得設置以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為主題的網絡社區、羣組、話題,不得誘導未成年人蔘與應援集資、投票打榜、刷量控評等網絡活動。
《條例》針對未成年人用户數量巨大或者對未成年人羣體具有顯著影響的平台,還提出開展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影響評估、提供未成年人模式或者設置未成年人專區、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等6項特殊義務要求。第四,豐富法治治理手段,增強法規威懾力。《條例》堅持立法協同,處理好條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的關係,並將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實踐中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為制度規定。例如,細化未成年人保護法、網絡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已有制度,加強與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相銜接,提高了法律制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202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網絡暴力違法犯罪的指導意見》,強調依法從重處罰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暴力違法犯罪,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不依法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網絡司法保護。堅持依法治理,多種治理手段並舉。《條例》不僅規定了強制性的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經濟手段和技術手段,也規定了教育、引導等非強制性手段,大大增強了視聽領域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規政策的權威力和執行力。與《廣播電視條例》《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相比,《條例》大幅提高了處罰標準,規定了從業禁入制度。例如,罰責最高可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百分之五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或者停業整頓、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不僅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還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負責人。三、加強視聽領域未成年人網絡保防的對策思考(一)提高站位,切實增強責任感使命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青年的價值取向決定了未來整個社會的價值取向,而青年又處在價值觀形成和確立的時期,抓好這一時期的價值觀養成十分重要”。網絡已成為未成年人獲取信息、娛樂和社交的主要平台,網絡視聽內容正在對青少年的價值觀、思維方式、行為方式等產生深遠影響,網絡空間已經成為做好未成年人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的新空間。視聽行業承擔着培育時代新人的重要職責使命,必須發揮優秀視聽內容在價值引導方面的指向帶動作用,以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網絡文化,把視聽平台打造成年輕一代文化價值引領的主陣地,把“育新人”的政治要求落實到視聽節目創作傳播與管理各個方面。(二)立破並舉,強化高品質視聽內容供給進一步強化對未成年人節目的創作規劃和引導,推動未成年人節目與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相結合,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結合,與科普宣傳相結合,與AIGC、虛擬現實、短視頻、沉浸式體驗等視聽新技術相結合,增強制作備案和發行許可等制度對節目的價值引導作用,優化優秀少兒節目扶持項目、中國經典民間故事動漫創作工程等節目扶持政策的牽引導向作用,提升未成年人精品節目供給力,確保優質內容成為未成年人節目內容池絕對主體。深入推進“清朗”“淨網”“護苗”等專項治理,開展短視頻、網絡直播、微短劇等內容合規業務合規系列專項行動,以“零容忍”的高壓態勢,對涉及未成年人的網絡亂象“露頭就打”,淨化未成年人網絡環境。壓緊壓實平台責任,引導平台研發、生產和使用專門以未成年人為服務對象、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規律和特點的網絡技術、產品和服務,在未成年人節目創作購買播出各個環節充分體現“網絡未保”政策,採用技術手段防範短視頻沉迷,嚴格把好網絡信息“入口關”。
(三)健全規制,夯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治保障《條例》對未成年人網絡服務各個環節進行了更加細緻的規範,推動視聽行業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法治建設走向新階段。主管部門要提高行業法規政策與《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協同性、銜接性,積極推動涉及未成年人節目管理的規制修訂工作,將防網絡沉迷、防網絡欺凌、從業禁入等法條具體化,調整違法行為處罰標準和類型,細化青少年模式在不同年齡段時長、內容等方面的規定,完善視聽領域可能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具體種類、範圍、判斷標準和提示辦法。加強對未成年人節目的審核把關,指導行業協會在《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審核通則》《短視頻內容審核標準細則》等規範基礎上,制訂未成年人節目內容審核標準細則,使先進文化和時代精神充盈視聽空間,讓未成年人在人生的“拔節孕穗期”健康茁壯成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