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觀察|海南自由貿易港法律法規及政策解讀——知識產權入門篇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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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1日,《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正式施行,該規定旨在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矯鴻彬認為,海南省為自貿港製定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法規,如知產保護條例,有很多條款反映了海南自貿港因地制宜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特色,另有一些條款體現了在司法保護和爭議解決機制方面海南自貿港的特色。隨着2025年前適時啓動海南全島封關運作,海南自貿港在知識產權領域也必將具體落實各項法律法規並推出新舉措。
海南自由貿易港在知識產權法律方面有哪些舉措?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金杜律師事務所矯鴻彬、劉宇欣的文章,供關注海南自由貿易港發展****的讀者參閲。
要點
1、海南自貿港法是從我國國家層面第一次對除了港澳台以外的地區單獨立法,具有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2、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成立,成為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後的全國第四家知識產權專門法院,而且是唯一具有刑事審判和執行職能的知識產權法院,發揮“三合一”審判職能和立案、審判、執行全流程覆蓋。
3、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先行調解。
正文
2018年4月10日,國家主席習近平在博鰲亞洲論壇2018年年會開幕式上發表主旨演講,提出“探索建設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同年4月1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關於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指導意見》。4月13日,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海南建省辦經濟特區30週年大會上鄭重宣佈,黨中央決定支持海南全島建設自由貿易試驗區,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建設,分步驟、分階段建立自由貿易港政策和制度體系。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發展目標設定為到2025年,初步建立以貿易自由便利和投資自由便利為重點的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體系;到2035年,自由貿易港製度體系和運作模式更加成熟,以自由、公平、法治、高水平過程監管為特徵的貿易投資規則基本構建,實現貿易自由便利、投資自由便利、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人員進出自由便利、運輸來往自由便利和數據安全有序流動。2021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經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自此,海南自貿港的頂層制度設計基本完成,各項建設工作有序開展。
本文主要從知識產權角度對海南自貿港在知識產權制度構建和實施方面的建設情況做一入門介紹。
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主要法律法規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同日施行,以下簡稱“海南自貿港法”)
海南自貿港法是從我國國家層面第一次對除了港澳台以外的地區單獨立法,具有特殊和重要的地位。其中,第二十三條對知識產權保護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即:“國家依法保護海南自由貿易港內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和管理服務能力提升,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領域信用分類監管、失信懲戒等機制,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四條則從競爭法的角度規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強化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加強和改進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保護市場公平競爭”。
2.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2021年12月1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公佈,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簡稱“知產保護條例”)
海南省為自貿港製定了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行政法規,即知產保護條例,條例分為總則、行政保護、司法保護、社會共治、運用與服務、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八章六十二條。
其中,有很多條款反映了海南自貿港因地制宜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特色,比如第八條規定,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建立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促進南繁育種和深海科技等領域國際合作,建設具有海南特色、國際認同度較高、知識產權營商環境一流的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保護與運用先行區”;而第十四條強調要“擴大植物新品種權保護範圍和保護環節,加強對實質性派生品種的保護,激勵育種創新,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水平”。
另有一些條款體現了在司法保護和爭議解決機制方面海南自貿港的特色,比如第十八條號召“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涉外風險防控體系和跨境維權援助機制,加大對市場主體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的指導”,而第三十六條“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
此外,條例還對因知識產權失信行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具體情形、知識產權違法經營額的計算方法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為便於讀者的宏觀瞭解,下文將對知產保護條例中的一些具體條款內容進行節選和提煉。
3. 《海南省促進知識產權發展的若干規定(2023年修訂)》
(2023年9月29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發佈,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該規定旨在促進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以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適用於海南省轄區內的相關部門、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介服務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
根據該規定,對獲批的地理標誌保護產品或地理標誌商標、獲得國家業務主管部門授予的植物新品種權、專利技術轉化為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成功發行海南省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的牽頭團隊、獲得中國專利金獎、銀獎、優秀獎的專利權人、獲得中國商標金獎的市場主體、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示範企業、對列入國家或省知識產權教育試點、示範的學校、通過驗收的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示範區申報單位等,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均給予幾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的資助或獎勵(後補助性質)。該等舉措表明海南省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鼓勵創造、促進運用、加強保護和提升服務的決心和行動。
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法院
基層法院:管轄500萬元以下普通知識產權案件,四家有管轄權的基層法院及管轄範圍分別是海口瓊山法院(海口市、三沙市)、三亞城郊法院(三亞市)、瓊海法院(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即瓊海市、萬寧市、五指山市、文昌市、定安縣、屯昌縣、澄邁縣、陵水黎族自治縣、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法院等10家基層人民法院)、儋州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即儋州市、洋浦經濟開發區、臨高縣、樂東黎族自治縣、東方市、昌江黎族自治縣和白沙黎族自治縣法院等7家基層人民法院),形成東南西北各有審理法院的格局。
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2021年1月1日施行)。根據該決定,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於2020年12月31日成立,成為繼北京、上海、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後的全國第四家知識產權專門法院,而且是唯一具有刑事審判和執行職能的知識產權法院,發揮“三合一”審判職能和立案、審判、執行全流程覆蓋。
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管轄的案件類型與其他知識產權法院的管轄案件類型基本相同,即1、審理海南省有關專利、技術秘密、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涉及馳名商標認定及壟斷糾紛等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案件;2、前述規定以外的由海南省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500萬元以上的商標、著作權一審案件);3、海南省基層人民法院第一審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案件;以及4、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其管轄的其他案件。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由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即應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審理的特殊類型案件的上訴案件)。
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審判建立起“1個知識產權法院+5個巡迴辦案點+11個重點園區司法保護聯繫點(1+5+11)”的司法服務保障工作機制,另設有三亞崖州灣科技城知識產權特區審判庭和海口國家高新區審判庭兩個法庭。其中,在三亞崖州灣科技城建立植物新品種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實踐基地,與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共同設立了“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種質資源研究(海南)基地”。2023年11月8日,海南自貿港知產法院與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簽訂了《交流與合作框架協議》,兩家知識產權法院將建立業務互促機制、人才交流機制和植物新品種案件信息互通及協作機制,實現資源共享和經驗互鑑,共同推進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現代化建設。
海南自貿港知產法院至成立兩週年即2022年12月31日,累計受理各類案件956件,案件受理量增幅明顯,2022年新收案件同比增長112.42%。[1]“第一槌”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和2021年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都蜜5號”植物新品種臨時保護期使用費糾紛案入選2022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截至目前已有6個案例分別入選2021年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海南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等。[2]
知識產權保護重點領域
根據海南自貿港知產保護條例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等規定,新一代信息技術、石油化工新材料、現代生物醫藥、南繁育種、深海科技、航天科技等重點發展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以及數據收集、存儲、加工、使用等活動中形成的知識產權、植物新品種、地理標誌,是海南自貿港重點關注的知識產權領域,在知識產權確權、維權、保護方面均提供便利措施和有力支持。
知識產權保護重要舉措/知產保護條例重點內容摘要
1. 現代技術手段的運用
明確應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如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雲計算和人工智能等,建立知識產權糾紛網上處理機制,運用源頭追溯、實時監測、在線識別、網絡存證、統計分析、跟蹤預警等技術手段,嚴厲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區塊鏈、電子數據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證據方式收集、固定證據。(第九條 、第二十四條)
2. 加強“三合一”改革及技術案件審理
推進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改革,構建技術調查官、專家陪審員、專家輔助人、技術諮詢和鑑定等知識產權多元化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第二十四條)
3. 以促進貿易合作為目標審理知產案件
平等保護中外權利人合法權益,妥善處理與國際貿易有關的重大知識產權糾紛,妥善處理國際平行訴訟,確保案件裁判符合相關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簡化跨境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程序,探索在互惠基礎上相互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民商事判決的途徑和方式。(第二十六條)
4. 對未註冊馳名商標的跨類特殊保護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或服務使用的未註冊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國內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禁止使用。(第二十九條)
5. 權利用盡以及對OEM商標使用的規定
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經商標註冊人或者其許可使用註冊商標的單位、個人售出後,除該商品使用有關註冊商標會對該註冊商標的顯著特徵或者聲譽造成損害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進口、銷售、使用該商品。允許境外註冊商標商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加工並直接出口,但因此容易導致商品來源混淆或者誤導公眾的除外。(第三十條 )
6. 鼓勵調解
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知識產權糾紛作出行政裁決前,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先行調解。支持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依法調解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經調解組織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第三十五條)。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已與海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對知識產權糾紛訴調對接工作進行調研,推進知識產權糾紛一站式多元解決機制建設[3]。知識產權“全鏈條、大保護”,持續加強與調解組織聯動,調解結果由法院快速進行司法確認或者出具調解書,高效便捷地化解知識產權糾紛。[4]
7. 推行仲裁
鼓勵當事人運用仲裁方式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對可能進入中國市場的過境貨物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爭議相關當事人可以約定臨時仲裁。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依法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業務。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仲裁機構與境外知名仲裁機構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知識產權糾紛仲裁業務合作。(第三十六條)
海南自貿港知識產權法院建院兩週年時,通過訴前委派和訴中委託方式推送調解組織調解案件171件,調解成功127件,調解成功率達74.27%[5]。2023年3月31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中心就加強知識產權領域替代性爭議解決交流與合作達成協議,雙方簽署了《加強知識產權領域替代性爭議解決交流與合作協議》,海南高院發佈了《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訴調對接工作辦法》,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院長夏君麗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仲裁與調解上海中心負責人呂國強移交了首批委託案件[6]。
8. 公證業務創新規定
鼓勵和支持公證機構創新公證證明和公證服務方式,依託電子簽名、數據加密、區塊鏈等技術,提供知識產權創新創造、運用流轉、融資增信、證據保全、權利救濟等公證服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設立的可以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機構,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範圍內辦理知識產權涉外公證業務,不受執業區域限制。鼓勵公證機構開展異地協作,為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提供公證服務。(第三十七條)
9. 行政臨時禁令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存在侵權事實,如不及時制止將使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可以先行發佈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並依法處理。發佈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提供適當擔保。經調查,侵權行為不成立的,應當及時解除禁令。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涉嫌侵權人對禁令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請行政訴訟。(第五十條)
10. 對重複侵權人的特別舉措
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成立的決定或者判決生效後,同一侵權行為人就同一知識產權再次實施相同類型侵權行為,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請求,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調查屬實的,可以直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依法處理(第五十一條)。將知識產權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檔案,根據信用風險分類結果實施差異化監管措施。如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或者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或者提交非正常專利申請、惡意商標註冊申請損害公共利益,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較大,受到主管部門較重行政處罰等情形,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第五十二條)。侵權人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罰款處罰後,自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再次實施同類違法行為的,知識產權具體管理部門可以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罰款數額予以雙倍處罰(第五十四條)。
海南自貿港知產法院建立知識產權領域嚴重失信主體黑名單制度,將7人列入知識產權嚴重違法失信主體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並實施相應懲戒措施,推進知識產權誠信體系建設[7]。海南省知識產權局還於2023年10月31日發佈了《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由此可見,海南自貿港對於重複侵權人、惡意侵權人切實加大了打擊力度和懲戒措施。
根據《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的設定,2025年前適時啓動海南全島封關運作。隨着封關前各項準備工作緊鑼密鼓地進行,海南自貿港在知識產權領域也必將具體落實各項法律法規並推出新舉措,我們也將持續關注。
腳註:
[1] https://mp.weixin.qq.com/s/q13zoKEqm7LfaltvTv-gBA
[2] https://mp.weixin.qq.com/s/hPbrxYA3BWt77kA6nbI7iw
[3] https://mp.weixin.qq.com/s/faR72PpGBKV3zIY-9F4EBg
[4] https://mp.weixin.qq.com/s/tq17J8HAYTAe3jlTa_vNIQ
[5] https://mp.weixin.qq.com/s/q13zoKEqm7LfaltvTv-gBA
[6] https://mp.weixin.qq.com/s/xHcBD3nokS9lGxAYc_aQHw
[7] https://mp.weixin.qq.com/s/q13zoKEqm7LfaltvTv-gBA
來源:金杜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