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官官相護,何以徹底反腐?_風聞
千里驽马观天下-1小时前
2023年11月23日,“新黃河”以《遼寧省商務廳一干部被指先索賄80萬元,後向商人放貸,官方稱已對其降級處分》報道了一件奇聞,不能不令人慨嘆,涉嫌受賄犯罪的官員竟然還能安穩退休,原來反腐職能機構還有此等神仙操作,怪不得貪腐官員數不勝數層出不窮呢,當官真是好啊!只是如此官官相護,何以徹底清除腐敗呢?
據“新黃河”報道,早在2008年,遼寧省商務廳女幹部李某利用職務之便,以出售典當執照指標的名義,向典當行商人任勝軍索賄80萬元。在李某的威逼下,任勝軍以中間人身份把指標介紹賣給了朋友,拿到80萬元現金後送給了李某。此後,李某開始以她家人名義強行向任勝軍放貸。在其後幾年間,李某的兒子和妹妹、妹夫先後向任勝軍放貸280萬元,而多數貸款的年化利率達到了18%。任勝軍在向李某家屬支付200多萬元利息後,實在無力繼續償還貸款,最終被對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本金加剩餘利息共計545萬元。一怒之下,任勝軍對李某涉嫌違紀違法行為進行了實名舉報。面對任勝軍的舉報指控,李某卻聲稱遭到“誣衊陷害”。2023年5月,遼寧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作出處理決定:李某因違反廉潔紀律,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受到降級處分,由二級調研員降為四級主任科員,辦理提前退休手續,其違法所得99萬元人民幣被收繳。
僅僅“出售”1個典當執照指標,竟然敢索賄80萬元,不得不説,以權謀私果然來錢快,遼寧省商務廳的處級幹部李某果真賺錢有道。只是不知這位李某究竟“出售”了幾個典當執照指標,監察部門真該好好查一查。貪腐官員的慾望是沒有那麼容易滿足的,果然,看到任勝軍善解人意軟弱好欺,李某於是吃定了他,在工作時間頻繁來到任勝軍的典當行,並暗示任勝軍,如果不向她借貸,典當行將面臨停業整頓的壓力。2008年11月,李某開始通過家人的名義,向任勝軍強行放貸,任勝軍需要按照年化18%的利率向李某家人支付利息。看看,這官員做生意,果然一本萬利。不管任勝軍需要不需要資金,2012年3月和2014年7月,李某妹妹和妹夫再次追加借款本金,分兩次向任勝軍的典當行放貸共計150萬元。2016年下半年,李某家人又向其放貸50萬元,只因當時任勝軍的典當行生意不佳,這筆錢的年化利率降至12%。至此,李某家人已經向任勝軍累計放貸280萬元。其間,任勝軍則已向李某家人支付了202.95萬元的利息。可見,任勝軍的典當行分明就是李某嘴邊的肥肉,想怎麼吃就怎麼吃。
已經從任勝軍手中攫取利息200餘萬,李某及其家人還要謀取更大利益。當任勝軍的典當行生意麪臨停擺時,李某及其家人仍不放過。2022年7月,李某妹妹將任勝軍訴至法院,要求任勝軍給付4筆借款本金280萬元、相應利息約265萬元,本息合計545萬元;可嘆的是,瀋陽市兩級法院竟然判決李某妹妹勝訴。既然遼寧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已經作出處理決定,認定李某違反廉潔紀律,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怎麼會與其家人強行向任勝軍借貸鉅額資金毫無關係?在二審上訴請求中,任勝軍稱上述借款來源是李某受賄的非法所得,實質是贓款,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卻以任勝軍未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不認同。作為受李某權勢逼迫的一方,任勝軍有苦難言,從何處找證據呢?一起巧取豪奪的陰謀卻被看似合法的外衣遮掩起來。遼寧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不妨認真查一查李某涉嫌受賄的案情,最好查個水落石出明明白白清清楚楚。
當下,作為新型腐敗和隱性腐敗的一種表現形式,一些領導幹部以權謀私、以權放貸、以貸謀利,表面上借的是錢,實質上玩的是權。借貸的錢從何處來、利息怎麼算、對象是誰,其背後往往涉及權力濫用、中飽私囊問題。官員違規放貸行為隱蔽性強,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明顯不同,定性處置及違法數額計算往往存在困難,官員違規放貸類案件的查處要比普通受賄案件難得多。
時至今日,李某對遼寧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作出的處理結果並不認可,對媒體聲稱是任勝軍偽造的,“是任勝軍的誣告”。既然如此,遼寧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更有必要將李某“違反廉潔紀律,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一案查清楚,既給舉報者任勝軍一個交待,也給李某一個交待,更是給媒體與公眾一個交待,免得背上一個李某所謂“陷害”的黑鍋。
就是這樣一個“違反廉潔紀律,涉嫌利用影響力受賄罪”的李某,竟然只是受到降級處分、違法所得99萬元人民幣被收繳、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已。雖然有“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但如此輕易地放過一個涉嫌受賄的處級幹部,分明是在打開反腐的壁壘防水。像這樣的官員,難道只受賄一次嗎?貪腐的胃口竟然如此小?區區80萬元就滿足了?別忘了,李某在向任勝軍出售典當執照指標時可是打着“領導”的旗號。李某竟敢出售典當執照指標謀取私利,要説上面沒人罩着,似乎不大可能;若説她沒有靠山,可能嗎?當下官場的潛規則誰都清楚明白,有沒有人包庇袒護這個李某,還請遼寧省紀委監委駐省商務廳紀檢監察組或是其上級認真查一查。
李某能逃脱牢獄之災,是因為李某收受80萬元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08年,其所涉犯罪的最高刑期為10年,已經超出追訴期,因而未將其移送至檢察機關。然而,李某的後續放貸行為與之前的犯罪行為豈能沒有連續性?一個普通的處級幹部,何以家中有如此鉅款還能借貸生錢?李某涉嫌用80萬元贓款通過其家人持續向任勝軍實施強行放貸從中獲利,其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迷惑性,很大可能屬於犯罪行為的延續。因此,遼寧省紀檢監察機關有必要對李某及其家人放貸的行為深挖徹查,力求不枉不縱,不放過任何一個腐敗分子。
追訴期,即追訴時效,是指刑事法律規定的對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既然強調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那麼對腐敗分子的查處,就應當突破追訴時效的限制,將所有貪腐行為查清楚,將所有腐敗分子該抓的抓、該關的關、該殺的殺,決不能輕易放過任何一個。沒有堅定的決心、堅決的意志、堅毅的態度,如何能夠取得反腐敗的最終勝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