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緊迫的事情,是規定購房者的房貸從收房後轉月起開始還_風聞
且听夜唱-36分钟前
【本文由“guan_16076065381947”推薦,來自《專家稱取消公攤就是扯淡的事,只不過就是把顯性公攤變成了隱性,認同嗎?》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 雲中客
- 全世界絕大多數的國家在房屋購買方面都不存在“公攤”的情況,都按照實售房屋面積來處理的,因為,所謂的“公攤面積”本就是房屋本體所應當具有的基本屬性和功能,最先提出“公攤”概念的是港英時期的香港,為什麼會提出?箇中內在原因較複雜,無非是“商家利益劃分”的情況,而現在的香港已經開始逐漸的向取消“公攤面積”的方向在努力改變中。
中國在改開前的分配和出租住房階段,也不存在“公攤面積”的情況,無論是租房,還是分配住房都只是按照實際情況來處理的。建築工程在計算房屋建築面積時,為了區分室內面積和整體建築面積時,參照香港的“説法”,才有了“公攤面積”的説法,那時也只是劃分到散水處,加上必要的配套管網費用等,作為房屋建築工程費用計算的參考依據。
改開以來,特別是將房地產作為推動當地的經濟的重點方向以來,無論是開發商,還是建設工程管理部門,還是設計、施工等與房屋建設有明顯的利益關係的各方,都明顯的知道“公攤面積”這是一個“好東西”,它使得“顯性房價”變得“不那麼明晰”了,由此帶來的“利益分配”明顯的不利於實際購房者,甚至對物業管理方都帶來了明顯的“好處”,對於購房者則是如“霧裏看花”,始終不能説清楚的。
“公攤面積”究竟應當如何計算或攤派,本應由國家最高建築工程管理部門和住房管理部門按照全國(或各地)基本的房屋建築基本規律來給出或提出可信的大致規範性比例規定,呵呵,這樣的“説法”卻似乎“永遠不可能出台”的,為什麼|?還是“利益”在作祟,但與普通購房老百姓是無關的。
專家也屬於“利益相關方”嘛,無利不起早的。
假設我四百萬買了一套一百平的房子,出房率85%,那也就意味着我為整個小區的部分花了六十萬。
再假設取消公攤,那同樣一套房子我買的時候就變成四百萬買了85平,開發商可能會來忽悠我小區的公共部分都是贈送的,然後我還不知道該怎麼去算。
再假設這套房子目前的物業費是四塊錢,取消公攤之後物業費可能就變成四塊八了。取暖費25可能會變成30。
取不取消公攤其實並不是很着急的事情,我個人認為最緊迫的在於規定購房者的房貸從收房後轉月起開始還。因為直接取消預售制度不太現實,那就先從房貸下手,把開始還房貸的日子從下款後轉個月變成收房後轉月。也就意味着銀行為了自己貸出去的資金安全,會更加自覺主動的履行其資金監管的義務,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爛尾樓情況,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就算開發商破產了,其已經售賣出去的樓盤的後續建設資金還在,可以由其它開發商接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