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瀏陽:捨己救人彰顯大愛之舉,追認烈士之路步履維艱_風聞
guan_17012647121135-用笔记录真实的生活;用信仰书写人间正义!12-01 03:38
帶着一顆英雄的心離別了親人;帶着一顆贍養孝道未終、撫養責任未盡其畢而撒手人寰;帶着風姿俊麗、對人生充滿美好憧憬的遐想而消香消玉殞――36歲的生命定格在為救落水兒童而永別人間。
在瀏陽土生土長的晏維,伴隨着這塊“紅色土地”長大成人,鑄就了助人為樂的高尚情操;一副温文爾雅的雙頰襯映着花容月貌,卻過早地“花謝天堂”。她走了,給世人留下了英雄的記憶,留下了永遠懷念的墓誌銘。
(圖為晏維生前生活照) 晏維的父親(晏雪成)每每想起女兒時,就會在不禁不由中淚流滿面,白髮人送黑髮人的慘慘慼戚無不令人傷心、傷感!
針對晏維捨己救人的大愛大義之舉,晏雪成在抹不幹傷痛的淚水之餘,對該市南湖公園設計建設發出質疑:為什麼設計不嚴謹、不完舍、管轄鬆懈、安全隱患未排除,只顧“形象”,不講事故“未雨綢繆”而“顧此失彼”?這就是造成了救人不能自保還生的主要原因!該園湖中園橋二米內常水位超國家公園設計規範限值0.5米八倍之多達四米多、且未設置護欄、連最基本的安全提示和最簡單的救生圈都未設置,無疑,給及時挽救生命自然成了“望塵莫及”。
(事發時尚未安裝防護欄)根據《民法典》1005條規定,該園負有法定救助義務而未履行。實質是該湖為攔河人造湖泊、名為城市防洪、實為政府賣地供房地產開發。
該案發生後,該市政府不許遺屬信訪訴訟,惟恐政績失策和明顯建設違規、沿用2019.12.4瀏陽碧溪花炮廠特大爆炸事故欺上瞞下後被提級查處前的作法,這一公信力喪失坐實了“家醜不可外揚”。
晏維捨己救人的行為是否能追認烈士?這已成為了莫衷一是,眾説紛紜的不同看法。但根據《烈士褒揚條例》追認烈士的標準,晏維符合此規定。《烈士褒揚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搶險救災或者其他為了搶救、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公民生命財產犧牲的。
由此可見,這不是晏雪成空穴來風去為女兒申請追認烈士稱號,而是國家的法規確定了這一“基定”,認可這一事實。
(事發後,《瀏陽日報》對此做了弘揚的報道) 回顧一下事發時的經過:2020年4月19日下午2時許,五齡女童某某某在玩耍中落入湖中,晏維當即放下自已懷抱中的兩歲幼女,奮不顧身下水施救,儘管湖水已淹沒頭部,仍用生命的最後三分鐘託舉女童,在聞訊趕來的楊姓環衞工助力救起;待楊返身下水尋找晏維卻不見了,在此休閒的淮川街道黨建辦主任尋真在奔跑施救途中跌傷無法繼讀後並撥打報警求助電話,但為時已晚。
在晏雪成努力為女兒奔走追認烈士的路上,卻沒有看見明晰朗逸的“天空”,浩瀚無垠的天空在“陰霾”的籠罩下顯得雲猶黢黑。
在倡導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今天,依法辦事顯得尤為重要。就晏維追認烈士的事實上,就應本着《烈士褒揚條例》第二章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依法追認,才符合“有法必依”的基本遵循。